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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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4篇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港航建设养护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航建设养护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省港航建设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航建设养护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9〕78 号)和《山东省交通预算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9〕155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港航建设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养护工程,是指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科学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投资评审等制度规定。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般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六条 按照财权事权匹配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养护等支出。其中,沿海港口以企业投资为主;内河水运主航道和区域性重要航道、船闸建设投资以省为主,建设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其他费用由市县政府筹集,其他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投资以当地政府为主,省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适当补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沿海重点公用航道、防波堤工程支出;内河水运主航道、船闸建设养护及大中修。
2、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日常维护支出。主要指为保持内河通航航道、船闸、航标等公用基础设施正常使用、运转所发生的支出。
3、其他港航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主要包括由市县承担的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大型公用陆岛码头、渡口建设等。
4、内河公用基础设施省级贷款偿债支出。
5、省财政批准的其他港航建设养护支出。
第七条
市(县)交通(或港航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养护工程需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下年度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计划,于每年 10 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没有特殊规定,每年不再另下通知),抄送省交通运
输厅港航局。内河水运主航道的建设养护及日常维护管理计划由省港航管理机构负责编报。
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项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养护工程建设方案,以及省、市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建设养护工程施工图;单位自筹资金证明资料。
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养护工程建设方案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2、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航道、船闸及航标的具体维护保养方案,包括维护里程、个数、标准,维护内容、工作量、质量目标和维护费用等。
3、下一年度应偿还的内河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合同、还本付息计划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对各市(县)及省直单位上报的港航建设养护项目,省财政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依据预算审核结果和项目评审结论,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其中:沿海港口公用航道、防波堤重点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 20%,一般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 15%;由市县承担的内河
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船闸建设及大中修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 30%。
第十条
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内河水运航道、船闸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分为当年财政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计划两部分。当年财政投资计划依据审核确定的工程预算下达;质量保证金计划在质保期满、项目验收合格后,依据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申请下达。
第十一条
建设养护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当年投资计划下达。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省根据内河主航道养护里程、船闸、航标等保养水平及上年考核情况,采用因素分配法,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资金,由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细则,积极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各级港航管理机构为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申报主体,应依据建设养护工程合同、工程实施进度,按照工程计量向同级财政报送直接支付申请书,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工程项目法人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建设养护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由同级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市县财政部门直接委托财政投资评
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没有经过审核的工程预算、结算和决算,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 30:55:15 拨款制度,即项目建设期间拨付专项资金的 85%,其中,项目开工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预付款,最高不超过 30%;项目进行中,按进度拨付工程款,最低不少于工程预算的 5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后,再拨付工程预算的 15%。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当年未执行完毕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养护工程完工后,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市港航管理部门负责。交工验收合格的,各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由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复竣工决算,并依据建设合同下达质量保证金计划及支付项目资金。未经批复不得清付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本办法要求,对竣工项目进行投资评审,以评审值作为建设养护工程实际投资额。
省级重点内河水运主航道、船闸等建设养护工程实际投资超计划部分,经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核准,纳入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投资部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相应调减项目投资计划,并将结余资金调整用于当年其他项目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有新增资产的建设养护项目应及时办理资产和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及省直管县(市)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每年将采取不同形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挤占、挪用、截留、骗取资金的;
2、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投资标准的;
3、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4、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评审的;
5、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篇二: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利厅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水计〔2016〕101 号 各(州)市水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移民局,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快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步伐,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使用效益,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 年 10 月 24 日
贵州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步伐,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政府及其发改、财政、水利、水库和生态移民、水利(务)投融资公司等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项目法人开展骨干水源工程建设的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骨干水源工程项目是列入《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大会战”实施方案(2013-2020 年)》、《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 年)》、《贵州省水利建设“十三五”规划》的大、中、小型骨干水源工程及引提灌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资金是指用于上述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级财政资金以及社会通过融资、项目经营收入等其他渠道投入的资金。
第 二 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管。项目法人应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稽察。
第八条
各相关投资主体要协商组建或明确项目运营管理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并建立长效管护机制,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申请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的工程项目,需列入《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大会战”实施方案(2013-2020 年)》、《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 年)》、《贵州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
第十条
2013 年 12 月 23 日以前建设的项目,除中央投资补助外,省、市、县按以下原则筹资:
(一)大型水库:全部由省级出资 (二)中型水库:省级出资 60%,市(州)、县(市、区、特区)出资 40%,市(州)、县(市、区、特区)出资部分,由市(州)确定。
(三)小(1)型水源工程建设:采取“区别投入、以省为主”的筹集办法。
1.贵阳市所属的小(1)型水源工程,全部由贵阳市承担,市与县(市、区)的出资比例由贵阳市确定; 2.除贵阳市外的 8 个市(州)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小(I)型水源工程,省与市(州)、县(市、区、特区)按 6:4 比例出资,市(州)与县(市、区、特区)的出资比例,由市(州)确定。
3.其余县(市、区、特区)小(1)型水源工程,将中型水库建设投资地方应出资部分加上小(1)型水源工程建设所需投资,按省与市(州)、县(市、区、特区)6:4 划分后,对市(州)、县(市、区、特区)合计投资在 1 亿元及以下的,省与市(州)、县(市、区、特区)按 6:4 出资;在 1 亿元以上的,省与市(州)、县(市、区、特区)按 8:2 出资。市(州)与县(市、区、特区)出资部分,由市(州)确定; 4.应由市(州)确定出资比例仍未确定的项目,要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 30 日内明确出资比例并报省发改、财政、水利部门备案,逾期未明确的视同市(州)全额出资。
第十一条
2013 年 12 月 23 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除中央投资补助外,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县按以下原则筹资:
1.大型水库:全部由省级出资。
2.中型水库:省级出资 60%,市(州)、县(市、区、特区)出资 40%。不能列入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参照中央对中型水库的补助标准,中央应出资部分由省级承担。
3.小型水库:非贫困县省级以上出资 60%,市(州)、县(市、区、特区)出资 40%。50 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望谟、册亨、赫章、道真、威宁 5 个县省级以上出资 90%、市县出资 10%,其余贫困县省级以上出资 80%、市县出资 20%。
4.引提灌工程:省级出资 60%,市(州)、县(市、区、特区)出资 40%。
第十二条
省级出资由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水投公司)负责筹措,市(州)与县(市、区、特区)要明确两级具体的出资比例,未明确出资比例项目不予审批可研报告。引入社会资本(如 PPP 等模式)的项目,其出资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原渠道下达,同时抄送省水投公司。
第十四条
省级年度融资方案由省水投公司提出,经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水投公司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足额落实本级出资。出资有困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申请省水投公司代为融资,本息由申请代为融资的市(州)、县(市、区、特区)负担。省水投公司可通过股份合作、资产划转等方式盘活申请代为融资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涉水存量资产和其他可开发资源,帮助地方政府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省水投公司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给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将资金拨付到省水投公司,省水投公司再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资金专户,安排用于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市、县出资部分,由市县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程序拨付到项目法人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省级融资有省水投公司统贷统还,还款来源包括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省级财政资金和省水投公司经营性收入。可作为还款的省级财政资金包括:省级财政注入省水投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部门预算资金等。
第十八条
骨干水源工程建设资金必须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内容安排使用,优先确保大坝枢纽工程建设及水库征地移民搬迁安置的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
省水投公司可根据全省中小型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需要,从财政拨给资本金中安排部分前期工作经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投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后的超概算资金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筹措。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制度规定,按项目设立转账进行会计核算,开设专户对资本金进行归集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省水投公司、项目法人和银行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 四 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水利厅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及申报;按投资来源与省发改委或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并向省水投公司拨付资金、进行资金监管;配合落实省级财政还本付息资金,审查省级融资方案;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发改委负责按照权限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审查、审批及申报;负责补助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下达省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统筹平衡申报中央投资计划;审查省级融资方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稽查。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审查省级融资方案并会同发改委、水利厅联合上报省政府;负责落实省级财政还本付息资金;督促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在项目审批阶段出具市、县及时足额出资的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全省项目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督促具体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移民部门向项目法人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水投公司负责大型项目及跨市(州)骨干水源工程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对出资项目的建设和资金实施监管,指导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负责提出省级融资方案,并按标准的融资方案组织实施;负责提出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程序向项目法人下拨建
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按要求出具市(州)、县(市、区、特区)按时足额出资的承诺书并落实本级出资;负责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和协调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资金使用的行政监督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及建设过程中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控制;需要省级融资的项目需及时向省水投公司提供项目融资所需资料;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加强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及时提交竣工验收,加强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权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省级出资通过省水投公司投入骨干水源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形成的股权,由省水投公司行使和管理;市(州)、县(市、区、特区)出资形成的股权,由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行使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市县积极性高、投融资能力强、不需省级出资的项目,市、县可独立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和管理,中央补助部分按程序划拨到项目法人,省水投公司不占股份。
第三十一条
通过省水投公司出资的项目,由水投公司与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在项目开工前签订《共同投资协议》,在下闸蓄水阶段性验收后签订《运营协议》,在项目竣工决算后根据竣工决算和各出资方实际出资金额签订《股权确权协议》。根据以上协议明确各出资方的股权比例,项目收益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省水投公司投资公益类项目形成的股权,报省政府批准,可无偿划转项目所在地政府。
第 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贵州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黔水计〔2012〕194 号)同时废止。
篇三: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顺利完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XX市人民政府批复的《XX 市全面推进水利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X 政办发[2016]78 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精神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方案》的七类满足要求的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由市财政解决。
第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审核、指导、监督管理、验收评估等工作;镇(街道)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补助范围为列入《方案》,并经年度下达计划完成标准化建设的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运行(包括新建及已投入使用)的水库、山塘、
海塘、水闸、泵站、农村供水工程和水文测站等七大类水利工程。
水库指通过蓄水验收并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库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库;山塘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最大蓄水量 1 万方(含)以上的“屋顶山塘”或饮用水源山塘;海塘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设计防潮(洪)标准为 20 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水闸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是大过闸流量在 100m3 /s 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闸工程;泵站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流量大于等于 10m3 /s 或单站装机功率大于等于 1000KW 的泵站;农村供水工程指日供水规模 200 吨及以上集中式村镇供水工程;水文测站指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包括水文站、水(潮)位站、雨量站等)。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创建项目资金补助内容为:管理设施修缮费、安全鉴定(技术认定)费、确权划界测绘及方案编制费、“二册一表”编制费、标识标牌制作安装费、视频监控设备购置安装费、信息化观测采集设备以及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开发等费用。
第七条 各镇(街道)、水管单位根据《方案》及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结合实际,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并经市水利局审核后上报市发改局。
第八条 列入 XX 市级名录的水利工程标准化创建资金市级全额补助。
第九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其管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测算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市财政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助。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镇(街道)、水管单位要切实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组织财务和管理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在工程建设中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镇(街道)、水管单位项目完成建设,经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后,由市水利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一次性补助资金文件。
第十二条 市财政、市水利局定期和不定期对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对有违规行为的,将暂缓、停止拨款或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程 项目资金管理 制度一、编制目的 为了明确项目资金管理权责,规范项目资金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达成公司资金考核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原则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项目资金回款统一纳入公司账户,项目资金使用由公司按计划统筹安排。
三、权利义务 1、项目经理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程款回收、资金合理使用负责;项目经理有权在项目资金额度范围内合理安排资金支付。
2、项目部负责在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向业主上报工程计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请,并督促业主及时审定工程量,为项目工程款回收提供必要依据。
3、公司财务部负责配合项目部及时与业主对账,协助项目部收取工程款;市政事业部、供应商管理部、财务部应及时审核项目资金支付计划并将计划审批结果反馈至项目部。
四、管理细则 1、使用原则:预算指导、计划管理、以收定支、合理使用。
2、额度管理 (1)项目开工前,按项目自建评估成本*5%作为项目启动资金,用于开工阶段项目临时设施、管理费用、紧急材料等资金的支付。
(2)项目施工过程中付款额度不得超过自建成本*20%(不含间接费),项目施工跨年度的,年度付款额度不得超过自建成本*50%;付款额
度的使用包含施工必需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专业分包款、间接费用以及其他直接费用。
(3)项目启动资金额度用完后仍无回款,或施工过程中突破付款额度的,项目部须向公司提报书面说明及借款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公司以借款形式支付项目生产资金,财务部按照年化利率 8%计提财务费用计入项目考核成本。
3、控制线:项目生产资金支出执行资金支付控制线。
成本类别 支付控制线 预付 月度 年度 下年度 一、人工费
40% 80% 20% 二、材料费 钢材类
70% 完工三个月后 100% 木材类
20% 50% 30% 地材类 石灰
60% 30% 黄土/灰土
70% 100%
砂石料
60% 70% 30% 混凝土
70% 完工三个月后 100% 水泥
70% 完工三个月后 100% 水稳 30% 30% 完工 70%,年度 100% 沥青
60% 30% 专业设备类 按合同协议约定 大理石类
送货完毕 40% 80% 20% 五金材料类
50% 30% 20% 其他材料类 按合同协议约定 三、机械费 机械租赁
60% 20% 柴油
50% 30% 土方运输
70% 100%
四、其他直接费 钢板桩租赁
退场 70% 90% 10% 其他 按合同协议约定 五、专业分包 按业主回款比例 六、间接费用
100%
4、对于特殊项目、特殊材料、特殊要求等原因执行上述控制线将对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降低项目效益的,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支付比例调整,由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五、其他 项目资金支付流程和条件参见集团相关资金管理制度。
本方案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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