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7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9-02 10:50:02 点击:
篇一:全国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紧密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积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实行范围
全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和直属事业单位(下称“各部门、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之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工作任务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向申请人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除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还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提供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梳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各部门、单位
(见附件1)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参照区、市各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按照证明材料“能减则减、主动核查”的原则,科学编制本部门、单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特别对办理量较大、与群众利益密切
相关、符合群众期待、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凡涉及证明事项且能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确定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须经本部门、单位法治科室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诺事项要通过请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召开论证会等方式慎重确定。
(三)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各部门、单位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明确办理步骤及办理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参照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文书格式文本经审核后,要于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要在对外政务服务场所备存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单位网站上公示、公开,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部门、单位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
息共享的,要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单位)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单位)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五)探索失信惩戒模式。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社会建设,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单位)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部门、单位要将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风险。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探索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梳理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阶段。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靠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并于3月9日前报送联络员一名(附件4)。各部门、单位按要求梳理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附件3),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3月20日前与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并分别报县司法局、县审批局(电子版同时报送)。由县司法局统一汇总后与县审批局共同审核确定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县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二)组织实施,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阶段。《***县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有序开展工作,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各部门、单位应于4月20日前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总结经验做法,持续提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阶段。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持续提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全面有效落实、落地,不断提高和完善承诺制度,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长效工作机制,对该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接受检查、验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
工作步骤,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鼓励探索创新。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学习借鉴外县工作经验,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获得感。
(三)协调联动推进。各部门、单位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要主动与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信用管理等部门进行沟通,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的有机衔接,共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运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承诺事项的宣传和引导。要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确保社会公众和申请人广泛知晓、共同监督,合力巩固“放管服”工作成果,进一步营造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良好政务环境。
(五)做好考核评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作为改善营商环境的重点工作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将
列入年度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作为重点内容从严考核。县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同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21年4月20前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及时汇总完善后,按照要求报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自治区司法厅。
篇二:全国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目标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已成为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趋势。本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升企业和个人办事效率,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能,为全体市民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步骤和措施
1.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可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2.建立规范的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政府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明确申请人向政府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的方式和内容要求。
3.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并不意味着对企业和个人的监管松懈,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置。
4.提供便捷的服务渠道:政府部门要借助科技手段,建立便捷的服务渠道,提供在线申报、网上咨询等服务,方便企业和个人办理相关事项。
5.加强宣传和培训: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向企业和个人
宣传告知承诺制的优势和操作方法,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提高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操作能力。
三、实施效果评估
1.采集数据: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前后的行政审批环节和办事效率进行数据采集,包括办理时间、材料准备等方面的数据。
2.分析对比:通过对数据的对比分析,评估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效果,包括办理时间的压缩、办事效率的提升等方面。
3.定期评估:政府部门要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听取企业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关工作流程和政策措施。
四、保障措施
1.设置专门窗口:各政府部门应设置专门窗口,负责接待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
2.充实人员力量:政府部门要充实相关工作人员,提高人员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确保办事效率和质量。
3.完善风险预警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和处理,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顺利实施。
五、时间安排
根据实际情况,各政府部门可根据实施需要制定具体的时间安排。
六、预期效果
通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企业和个人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政府部门的工作效能也将得到提升,为全体市民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七、风险和挑战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包括信任建设、信息共享、法律法规适应等方面。政府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安全保障和法律法规适应能力,确保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安全、高效实施。
总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对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部门要积极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推行过程中的顺利实施,并及时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为全体市民创造更加便捷、高效的办事环境。八、风险和挑战的应对措施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和挑战,如信任建设、信息共享、法律法规适应等方面。为应对这些挑
战,政府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任建设。政府部门应加强与企业和个人的沟通,建立积极的合作关系,增强彼此的信任。同时,政府部门要提高工作透明度,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和标准,让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好地理解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方式。
2.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政府部门要推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企业和个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能够及时获取到所需的信息。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采取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3.提高法律法规适应能力。政府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关政策措施,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与法律法规相一致。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能力。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顺利实施和运行。
九、时间安排的具体措施
为了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顺利推行,各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具体的时间安排,并按照时间节点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和实施安排。具体措施如下:
1.制定时间安排表。各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在协调会议上确定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安排,明确各项工作的起止时间和关键节点。
2.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各政府部门要根据时间安排,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内容、责任人和完成期限。
3.落实工作责任。各政府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确保每个环节、每个任务都有专人负责。
4.加强工作协调。各政府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确保时间安排的顺利实施。
5.定期评估调整。各政府部门要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出现的调整需求,要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十、预期效果的评估指标
为了评估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效果,需要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时间压缩率。通过对比推行前后的办理时间数据,评估办理时间的压缩比例。
2.办事效率提升。通过对比推行前后的办事效率数据,评估办事效率的提升幅度。
3.企业和个人满意度。通过调查和问卷收集数据,评估企业和
个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满意度和认可程度。
4.政府部门工作效能提升。通过调查和评估,评估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政府部门工作效能的提升效果。
十一、保障措施的具体落实
为了确保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顺利实施,政府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具体包括:
1.设置专门窗口。各政府部门要设置专门窗口,负责接待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确保相关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2.充实人员力量。政府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培训,提高人员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
3.完善风险预警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和处理,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顺利实施。
4.加强宣传和培训。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力度,向企业和个人宣传其优势和操作方法。同时,要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提高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操作能力。
十二、总结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对于提高行
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性,积极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推行过程中的顺利实施,并及时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为全体市民创造更加便捷、高效的办事环境。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风险和挑战的应对,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信息共享和法律法规适应能力,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安全、高效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标,推动现代化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篇三:全国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024年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一、背景分析
证明事项繁琐、办理程序复杂是社会治理中的一大难题。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在办理各类证明事项时,往往要求群众提交大量的材料和证明,使办事群众不仅耗费时间和精力,还增加了在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的风险。
为了实现“放管服”改革目标,减轻群众和企业的负担,我国自2018年开始探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仅有助于简化政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还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纸质材料和证明的提交,从根本上降低了权力滥用和腐败发生的机会。
二、总体目标
2024年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旨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互联网+”,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推行路径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推行方案的宣传和解读,向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普及相关政策,使大家充分了解该制度的意义和目标。
2.制定告知承诺清单
政府部门应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和分类,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该清单应明确告知承诺事项的内容和要求,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接,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3.制定告知承诺规范
政府部门应制定告知承诺制度的具体细则和操作规范,明确告知承诺的程序、方式和要求。同时,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告知承诺行为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4.完善信息化平台
政府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该平台应提供便捷的在线告知承诺功能,方便群众和企业提交和查询告知承诺事项,同时也方便政府部门实施监管和评估。
5.加强培训和督导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督导,提高他们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理解和操作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督导和考核,确保制度的落地和有效实施。
四、保障措施
1.加强政策法规的衔接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衔接,确保在便利办事的同时不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政府部门应及时修订与该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加强政务服务能力建设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需要政府部门具备良好的政务服务能力。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政务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素质,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设立监察机构
为了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效实施,政府可以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府部门的告知承诺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制度的顺利推行。
4.建立咨询服务平台
为了方便群众和企业了解和咨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问题,政府可以建立咨询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和问题解答,帮助群众和企业解决在办理证明事项时遇到的问题。
五、风险提示和对策
1.风险提示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推行,可能面临群众和企业对此不熟悉、不信任的问题,导致推行的难度较大。也可能出现一些不良行为,例如虚假承诺、滥用告知承诺权利等,增加治理难度。
2.对策
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性和好处,建立良好的信任机制,提高群众和企业对该制度的认知和接受度。同时,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加强对告知承诺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行为,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推进步骤
2024年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可以分阶段推进:
1.2020年-2024年:制定推行方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2.2024年:制定告知承诺清单和规范,完善信息化平台;
3.2024年: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建立监察机构和咨询服务平台,加强培训和督导。
通过以上措施和步骤,2024年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标可以得到顺利实现。这将有效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减轻群众和企业的负担,推动政务服务向更加高效便捷的方向发展。
篇四:全国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0.27?
【文
号】国办发〔2020〕42号
【施行日期】2020.10.27?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这些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风险可控。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
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四)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意见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和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系统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国务院其他部门要确定部门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
承诺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本意见实行告知承诺制。
(六)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要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八)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各部门要及时解决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各地区要扎实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九)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
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十)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国务院各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十二)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
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进改革时,方向要明确,步骤要扎实稳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并报司法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细化方案,并按要求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别报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0月27日
篇五:全国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XXXX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1.实行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本市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但下列证明事项除外: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二是外省市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无法实现事中事后在线核查的证明事项。
本市能够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当场核查的证明事项和已纳入本市统一电子证照库的证明事项,无需实施告知承诺制。
本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其办理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并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程序办理。
2.形成总目录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系统(含市、区、街镇三级,下同)行政事项中现行的证明事项目录,并研究提出本系统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会同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各系统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审核,形成本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总目录(以下简称“总目录”)并报市
政府审定后,由市司法局发布。同时,建立总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流程,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实施。
3.稳妥有序分批推进
本市分批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首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侧重于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在2021年6月底前落地实施。所有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在2022年6月底前全部落地实施。
(二)确定适用对象并规范工作流程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在本市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中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各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工作规程等,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调整、完善行政事项办理系统。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第三方互联网入口等服务渠道,公布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公布办事指南,并制作相关手册,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并完善核查支撑体系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特点及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做好综合风险评估。对风险较低的,行政机关可不予专门核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除风险较低的以外,行政机关要进行专门核查。能够实现在线核查的,要全部核查;不能在线核查的,要采用现场核查、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予以核查。采用现场核查的,要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相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采用协助核查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各市级主管部门要针对本系统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方式、标准等。核查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形成核查台账。
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市大数据中心和本市证明开具部门、证明索要部门要密切配合,实现证明信息应归尽归、应共享尽共享。需要共享全国人口、企业、社保缴纳等数据进行核查的,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向市大数据中心申请调用。
对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信用监管并加强风险防范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要将告知承诺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实现申请人信用记录查询功能、承诺书及核查结果上传功能嵌入行政事项办理系统,并在前述承诺书及核查结果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要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依法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对当事人的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照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等风险。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指导和分工协作
本市建立由市司法局、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中心组成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市司法局负责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组织指导工作,对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备案。市审改办负责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办事指南、工作规程修改及公示等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工作。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相关证明信息数据共享的管理工作。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市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强化工作保障和考核监督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强化本系统人员、技术等相关支持保障,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各部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本市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法治XXX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鼓励市级主管部门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规程办理并按照核查办法进行核查且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除相关责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9日。
篇六:全国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授权,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告知社会公众项事项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凭承诺书进行办理的工作模式。该工作模式的推行,有利于提高政府效能,减轻企业和个人的办事负担,释放了办证过程中的时间和精力,实现了便民利民的正向效果。
一、总体要求
二、推行步骤
1.明确推行范围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二是省级政府规定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三是地方性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同时做好废止不必要证明的清理工作。
2.优化流程
对于确定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进行全面的流程优化工作,确保办事流程简化、环节减少、时间压缩。通过引入信息化技术、加强跨部门协调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流程的透明和公正。
3.建立相应制度
制定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明确工作的基本要求、流程和责任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同时,要建立事项告知承
诺清单和信用管理制度,对涉及告知承诺的事项进行备案和监督,实现信息化管理。
4.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提高公众对告知承诺制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承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监督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工作进度计划等方式,加强对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工作的规范与纯正。
2.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权责,为推行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要逐步建立健全涉及告知承诺的立法程序,确保规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加强信息共享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实现数据的互通互联和共享使用。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为办事提供便利。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是我国推进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干预的重要举措。通过这一举措,我们可以提高政府效能,减轻
企业和个人的办事负担,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篇七:全国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20.12.16?
【文
号】人社厅发〔2020〕110号
【施行日期】2020.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10号
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部里制定了《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6日
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针对部本级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企业群众关注度高、使用频次多或获取难度较大的人才人事、社会保险、资格考试等24个办事事项的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允许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结合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制定完善业务规程,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范围、适用对象、告知承诺书的制式、事中事后核查手段、针对不实承诺的防控补救措施等。要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参照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2),根据不同办事事项特点,制作内容明确、语言简洁、文字规范的告知承诺书文本(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事事项名称及其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其中的具体要求应当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条款。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应于2021年1月底之前,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实施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的特点等确定具体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和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完善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针对不同事项,认真梳理筛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客观事实或特定条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范围。将范围内的失信行为,按规定程序记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信用记录。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行风办要做好统筹和调度。规划司、信息中心要为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供信息共享支持,及时解决部门间数据共享、人社政务信息资源与各省份信息共享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了解掌握本业务领域地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加强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挖掘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典型事例。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媒体,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开展部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纳入业务、党建年度考核及调研暗访内容。结合人社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企业群众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优化服务,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
1.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2.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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