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日报(5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8-23 16:40:02 点击:
篇一: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11【发文字号】税总函[2018]461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8.20【实施日期】2018.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8〕79号文件印发)要求,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办税痛点堵点,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税收营商环境试点范围。2018年9月底前,在第一批5省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复制推广,再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江西、湖北、广西、1/2海南、重庆、陕西、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12省(区、市)税务局作为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要勇于创新,大胆示范,推出不少于20条可复制、可推广的办税便利化措施,充分发挥试点引领效应,推动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二、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实现“四个统一”,提供功能更加全面、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系统,优化业务信息系统功能,提供预填或免填单服务,减少纳税人基础信息重复填写,让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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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日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8.05?
【文
号】国办发〔2018〕79号
【施行日期】2018.08.05?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8月5日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
变,优化发展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
(一)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
1.对现有审批和许可事项要逐一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对一些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的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要尽快加以整改。(国务院审改办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第三季度对现有1300多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理。(国务院审改办牵头,各部门负责)
(2)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成熟一批、推出一批。2018年再取消部分行政许可等事项,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应放尽放”。(国务院审改办牵头,各部门负责)
(3)2018年在全国启动变相审批和许可自查整改工作,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行审批和许可之实,消除审批和许可的“灰色地带”。(国务院审改办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并工商、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明年上半年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8.5个工作日以内,五年内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压缩申领发票
时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2018年底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至8.5个工作日以内,其他地方也要积极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上述目标,五年内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企业银行开户服务,2018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开户行政许可试点,2019年修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人民银行负责)
3.2018年要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能取消审批的予以取消,有些可改为备案、告知承诺;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取消的,要通过“多证合一”等方式优化服务。(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底前,对第一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在全国推开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审改办、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逐步推动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国务院审改办、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全国统一的“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将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进一步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部门间的认可和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底前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增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等企业类型,试点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2018年底前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简化优化注销业务流程,对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且不存在职工参保关系的企业,社保部门及时反馈“注销无异议”意见,同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简易注销业务协同,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提示;对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提出异议。(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负责)
5.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各类许可,加快向产品认证转变;规范和完善现行产品认证制度,与国际通行办法接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38类产品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取证时间从平均22个工作日压缩至平均9个工作日。2019年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进一步压减至15类左右。(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2019年以玩具产品为试点,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法规式目录管理。推动以产品用途、使用环境、消费人群和原材料特性等技术法规式定性描述取代产品列举方式定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产品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6.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便利化改革,五年内将商标注册审查时间压缩到4个月以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一半。(知识产权局负责)
主要措施:
(1)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2018年底前向社会公开商标数据库,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压缩至6个月,2019年底前进一步压缩至5个月,五年内压缩至4个月以内。(知识产权局负责)
(2)2018年底前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10%以上,2019年底前消减发明专利审查积压10万件,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30%以上,五年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一半。(知识产权局负责)
7.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进一步清理精简审批、核准等事项。加快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分类清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组织开展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化、标准化工作,规范审批实施方式,统一公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发展改革委负责)
(2)大力推行联合评审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进投资项目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改革,优化整合审批前的评价评估环节。(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体化,加快项目审批管理服务“一网通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8.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五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
时间压减一半。推行联合审批、多图联审等方式。解决审批前评估耗时长问题,及时动态修订评估技术导则,合理简化报告编制要求。积极推广“区域评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各地区、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试点地区实现对接。大力推广并联审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以及区域评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压缩项目报建审批时间。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2018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在全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五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各地区、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大力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保障不同所有制主体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破除地方保护;对于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放开竞争性业务。今后制定政策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出台优惠政策也要以普惠性政策为主。(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
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2019年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健全相关制度。(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2018年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内容。持续查处并公布行政垄断案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在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制定中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相关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财政部负责)
10.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断缩减清单事项,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主要措施:
2018年修订形成并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实现清单事项网上公开便捷查询。2019年建立实时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11.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五年内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再压缩一半。(海关总署负责)
主要措施:
(1)推进海关、检验检疫业务全面融合,2018年底前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实现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五年内压缩一半。(海关总署负责)
(2)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单一窗口”功能覆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相关区域。加大“单一窗口”推广应用力度,2018年底前主要申报业务应用率达70%,力争2019年底前达100%,2020年底
前实现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全部通过“单一窗口”办理。(海关总署负责)
12.深化税制改革,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研究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动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等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主要措施:
(1)落实好已出台的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等减税降费政策,研究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2)开展优化税收环境专项行动,2018年底前在全国实现部分行业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最大限度压减企业办理纳税时间。(税务总局负责)
13.加强依法治税,减少征税自由裁量权、增加透明度。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坚决查处偷逃税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对大案要案要一抓到底、公开曝光。(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负责)
主要措施:
(1)开展多轮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研究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的长效机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负责)
(2)2018年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并指导省级税务机关抓好落实。(税务总局负责)
14.研究出台更具实效、更管长远的清费减费举措。继续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依清单收费。继续清理整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完善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完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完成清理规范经
营服务性收费1500多亿元的目标任务。(发展改革委负责)
(2)落实好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等停征、免征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3)继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2019年全面推开此项改革。(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4)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和整治力度,2018年对住建、交通、商业银行等重点部门和行业进行集中检查,公开曝光部分涉企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15.治理各种中介服务乱收费,对与行政机关暗中挂钩、靠山吃山的“红顶中介”,坚决斩断利益关联,破除服务垄断,严肃查处其中的腐败行为;对串通操纵服务价格甚至欺诈勒索的各类“灰中介”、“黑中介”,要依法整治和打击。(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依法整治“红顶中介”,督促取消、降低相关单位中介服务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重点查处将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为,依法整治和打击各类“灰中介”、“黑中介”。对发现的腐败行为和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16.降低企业融资、物流、用能等成本,继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全面落实好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
的收费项目等,2018年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
(2)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好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措施,确保2018年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有所上升,融资成本有所下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3)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清理规范收费项目。(银保监会负责)
(4)2018年底前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对货运车辆推行跨省异地检验。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简化物流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预计全年降低物流成本120多亿元。(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2018年流量资费实现下降30%以上,推动家庭宽带降价30%、中小企业专线降价10%—15%。(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
17.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五年内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推动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检查结果全部公开。2018年底前市场监管总局完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项制度统一,2019年底前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流程整合、市场监管领域主要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十三五”末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推动“双随机、一公开”作业模式从进出口货物监管向全执法领域拓
展,2018年底前实现100%随机选择布控,年内随机选取的常规稽查对象数占比不低于80%。(海关总署负责)
(3)完善信用体系,2018年印发《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建立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的长效机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18.对有投诉举报等情况的要进行重点或专项检查,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并在面上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要进行过筛式排查。规范检查程序,事先严格报批。(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对投诉举报涉及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逐步形成规范的检查程序。对重大突发事件涉及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排查。(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分析全国生态环境举报信息,对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开展预警,定期发布预警信息。(生态环境部负责)
19.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子系统,通过分类梳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现有监管信息平台,联通汇聚重要监管平台数据,推动监管信息全程可追溯和“一网通享”,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技术平台支撑。(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有效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资源,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试点开展企业信用
风险指数分析等。(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在全国范围内查处一批CCC无证违法产品,对电商平台销售的CCC目录内产品进行在线核查等。(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2018年底前在全国推广使用检验检测机构移动APP,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大数据系统,实现各级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0.推进信用监管,加快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推动联合奖惩备忘录覆盖重点领域,2018年底前完成50个以上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发展改革委负责)
(2)健全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平台,推动地方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平台,加快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有效归集公示,强化企业公示责任,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1.坚决纠正一些地方政府不守信用承诺、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各地区负责)
主要措施:
(1)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拒不履行承诺、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规追责,2018年底前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发展改革委负责)
(2)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司法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2.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区分不同情况,量身定制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坚守安全质量底线。对符合发展方向但出现一些问题的,要及
时引导或纠正,使之有合理发展空间;对潜在风险很大,特别是涉及安全和有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要及早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措施;对以创新之名行侵权欺诈之实的,要予以严惩。(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印发《关于做好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展改革委负责)
(2)推动修订《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制定《智能快件箱服务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快递业创新和健康发展。(邮政局负责)
(3)2018年启动“互联网+”背景下专利代理监管方式创新研究,2019年底前提出适应“互联网+”背景的互联网平台监管方案。(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以优化服务服出便利和品质。
23.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最烦最难的领域和环节,聚焦需要反复跑、窗口排队长的事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完成百项问题疏解行动,解决企业和群众关注的100项堵点难点问题。(发展改革委负责)
(2)督促各地通报一批群众办事难、办事繁的典型案例,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3)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对照十省百家办事大厅暗访督查和改进提升窗口服务水平专题调研发现的问题,推动加快整改,持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和效率。(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24.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加大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探索实行承诺制,事后进行随机抽查,依法严厉
处罚虚假承诺并纳入信用记录。(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10月底前,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年底前全面清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积极推动地方清理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选取部分证明事项在部分地区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2018年底前对部分证明事项在全国推行告知承诺制。(司法部负责)
25.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问题,五年内把登记时间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自然资源部负责)
主要措施:
(1)通过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一窗受理”等举措,2018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的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分别压缩至15个、7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底前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以内,五年内把登记时间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自然资源部负责)
(2)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2018年底前各省(自治区)至少2个地市、10个县区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2019年6月底前所有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负责)
26.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等外,要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五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上网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2018年底前实现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50%;2019年底前实现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70%;五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上网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7.推进线上线下融合,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实现“一个窗口”、“一次办成”,五年内全面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完善省、市、县、乡镇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推动将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办理。2018年底前实现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比例不低于70%,5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2019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五年内全面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8.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若干领域做起,实现在不同地区间联网办理,再逐步扩大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2019年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网上办理和顺畅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2018年底前确保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县级行政区全覆盖,加快实现外出农民工、外来就业创业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全覆盖。(医保局负责)
29.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精准到位的服务。建设好“双创”示范基地,支持众创空间提升品质。推动大中小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创客融通创新,缩短创新周期,提高创新成果转化效率。加强就业和技能服务,完善对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措施。(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支持“双创”示范基地重大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梳理形成创新创业“痛点”、“堵点”清单,逐项提出解决措施,推动形成一批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技术应用的创新创业支持平台。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2)推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部负责)
(3)进一步优化对创业创新型企业的服务,在商事登记、专利申请等方面给予更多便利,积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其健康发展。(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4)2018年梳理职业技能培训权力事项、服务事项,2019年汇总公布职业技能培训事项管理和服务清单。2019年上半年出台《关于完善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0.调动市场力量增加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新模式发展,让偏远地区和基层群众能够分享优质公共服务。(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底前出台《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
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文件。(卫生健康委负责)
(2)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2020年底前推动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有医联体和县级医院。(卫生健康委负责)
(3)建立互联网专线保障远程医疗需要。(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数字资源服务普及行动、网络学习空间覆盖行动等,持续推进“互联网+教育示范省(区)”和教育信息化试点省建设,探索利用宽带卫星实现边远地区学校互联网接入,运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教育部负责)
31.加快水电气暖、银行、公证等服务领域改革,引入社会竞争,强化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解决办事手续繁、效率低问题,提高服务质量。五年内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40个工作日以内,办水办气时间大幅压缩,申请费、手续费等收费尽快取消。(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在公证服务方面,2018年底前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公证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对接,提高服务效率。(司法部负责)
(2)在供电服务方面,2018年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减到5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底前压减到45个工作日以内,五年内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40个工作日以内,并做好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获得电力时间口径的衔接工作。(能源局负责)
(3)大幅压缩办水办气时间,尽快取消申请费、手续费等收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4)指导督促银行简化手续、优化服务,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银保监会负责)
32.打造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坚持“联网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做好地方平台、部门专网、独立信息系统的整合接入工作,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五年内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和互联互通,实现政务服务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2018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基本完成,2019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2020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2022年底前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更加完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3.大力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数据开放共享,三年内实现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落实好国务院部门第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2018年制定发布国务院部门第二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新增拓展1000项数据共享服务,三年内实现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4.筑牢平台建设和数据共享安全防线,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好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保密局、密码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研究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提升各级政务平台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发展改革委负责)
35.针对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认定使用难、跨地区办理难问题,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密码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确保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互认互通,进一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在金融、网上平台、网络交易等领域的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18年进一步完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应用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支撑,健全法律法规实施机制。(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包括引入第三方评估,2018年底前开展这项试点。(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2018年底前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在22个城市开展试评价;2019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若干地级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编制发布《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年,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长效机制,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定期发布《中国营商环境报告》。(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自觉扛起改革重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权责关系重塑、管理模式再造、工作方式转型,结合实际细化分阶
段重点工作,在重点领域制定可量化、可考核、有时限的目标任务,以大局意识和工匠精神抓好落实。
(二)支持地方和基层大胆探索。各地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锐意探索创新,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一招鲜”。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形成竞相推进改革的生动局面。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免责界限,为改革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
(三)加强改革协同攻关。要解决改革推进中存在的“最后一公里”、“中梗阻”和“最先一公里”问题,坚决清除各种障碍,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协同支持,形成合力。国务院各部门要作出表率,涉及本部门的改革任务要及早落实,支持地方先行先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好的经验做法。
(四)加快完善法律法规。按照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抓紧清理修改一切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期盼的法律法规,及时把改革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制度化。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与人大及司法机构沟通衔接,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
(五)狠抓改革举措落实和督查问责。国务院办公厅和各部门要把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对成效明显的要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各地区要加强督查,对执行已有明确规定不力的、对落实改革举措“推拖绕”的、对该废除的门槛不废除的,要坚决严肃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底前书面报国务院。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篇三: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日报
深化“放管服”改革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定于10月份开展“放管服”改革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大力宣传中、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二、活动时间
X年10月,为期一个月。
三、活动方式
以“放管服”改革进大厅、进广场、进街道、进社区“四进”宣传活动为载体,各镇街、各部门通力合作,联合集中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广告、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放管服”改革相关政策,促进企业群众了解政策、分享成果、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四、任务分工
(一)进大厅。
在便民服务中心(X厅、室)电子屏滚动播放“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相关宣传标语;开展一个月的宣传活动,在导办台、各服务窗口摆放宣传手册、服务指南等资料,督促各窗口工作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
(二)进广场。
于10月18日(星期四)上午8:00—12:00,在东大街两侧集中开展,形式为悬挂横幅、展示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责任单位:县职转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驻合有关单位)
(三)进街道。
在包联路段的主要街道墙面、广告栏张贴“放管服”改革宣传广告。(责任单位: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科局、水务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林业局、经开区、环保局、物价局、X街道办)
(四)进社区。
在单位门前、包联社区、包联企业通过播放LED屏幕、悬挂横幅、制作宣传栏、入户发放宣传资料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责任单位:各镇街、参加进广场宣传活动单位、人民银行X县支行、各商业银行、邮政公司、烟草公司、供电公司、供水公司)
五、具体要求
(一)进广场活动各参与部门要自行制作一条宣传横幅(具体制作内容见附件1)、两块宣传展板(宽0.8米、高1.5米),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印制宣传单、宣传册等资料。进广场活动宣传当日7:40至少派出2名宣传人员带相关宣传资料在县政府大门前集合,按照指定位置(见附件2)进行宣传活动。
(二)县信息办、县广电中心做好活动的报道工作。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做好交通疏导和安全保障工作,保证进广场宣传活动正常开展。县政府督查室、县职转办做好活动督查工作,活动结束后,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各镇街、各部门每周五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和相关图片资料报送至县职转办。(联系人:X,联系电话:X,邮箱:X)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高标来抓,围绕工作任务,加强责任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把每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加强密切配合。
本工作是一项建设性、基础性和群众性很强的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督查考核。
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实施方案和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紧锣密鼓开展工作,确保任务完成。政府督查室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督查事项,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部门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篇四: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日报
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出活力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按照全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实行非禁即入、非禁即准。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全国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规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开展存量文件专项清理工作,修改、废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贯彻落实竞争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对民营、外资企业投标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规定,纠正并查处一批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管,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进一步梳理压减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承接好中央层面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逐项明确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等,能简化的要尽量简化。(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1.进一步梳理压减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对机构改革后区直部门权责清单进行更新。按照法律法规立改废、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等
要求,进一步压减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事项,该取消下放的坚决取消下放、保留的要有充分理由,2019年年底前公布压减后的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党委编办、司法厅配合,自治区各部门负责)
2.积极承接中央层面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结合行政权力压减工作,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许可事项。(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逐项简化并明确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有效期限等,细化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4.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动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行政许可权划转力度,不断健全审批监管分离以及上下级部门间工作衔接机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改革试点,使更多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自治区党委编办牵头,各试点地区负责)
(三)继续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9年底前把许可证种类再压减一半以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具体措施:
1.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将发证产品种类从24类压减至10类以内,压缩发证层级,减少产品单元。对保留和退出目录的产品都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2.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清理检验检测行政许可,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加快实现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避免重复评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清理简并种类过多、划分过细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探索对部分资质资格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五)整治各类变相审批,摸清备案、登记、年检、认定等部门管理措施的底数,并持续清理压减。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按照国家部署,清理规范自治区层面规定的目录、备案、计划、规划、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取消变相审批,分类编制事项清单并明确办理规则和流程。研究提出一批简化、优化的管理措施,改为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
(六)继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按照国务院部署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进第一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有效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深化“多证合一”改革,对符合整合要求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动态调整的原则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
(七)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底前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地区要压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快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简并现场登记环节。推广企业开
办全程网上办,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开办企业时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等全流程网上申请和办理,一次提交企业开办全部材料。(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配合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尽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19年底前将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再压减10%,7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推动各地区建成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大幅简化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压缩企业注销时间。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对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各地区研究建立办理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研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减审批时间和环节,在确保实现将审批时间压减到120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大力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和事项,分类优化审批流程,实施联合审图、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和联合验收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2019年底前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用地预审和
规划选址,整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2019年底前减少用地规划相关证照,压缩办理时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加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力度,推动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完成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对接。持续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推进投资项目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改革,优化整合审批前的评价评估环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治理各种不合理收费,防止地方非税收入非正常增长、抵消减税降费的政策效果,决不能再增加收费项目,确保减税降费的目标落实到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检查工作,重点关注非税收入增速异常和乱收费等情况,坚决纠正违规开征、多征、预征非税收入的行为,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2.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
行为,坚决清理整治乱收费和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行为。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督促各地区做好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整治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清理铁路、水路的货运和客运杂费,降低收费标准,2019年底前公布收费和处罚事项清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口岸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范实体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收费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内蒙古银保监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公正监管,切实管出公平
(十一)按照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等要求,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落
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我区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2.按照国家修订完善的主要监管规则标准和办法,推进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牧、文化市场、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推进基层执法力量整合工作,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生态环境厅、司法厅、党委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
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全区统一的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2019年底前市场监管部门加快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到5%以上。2020年底前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常态化。
(十三)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监管,特别是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实施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等,提高重点监管效能,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整治。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中标品种的日常监管、产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治区药监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活动,实现对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全覆盖,公开曝光欺诈骗保典型案例。(自治区医保局负责)
(十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信用监管,推行承诺制,让市场主体和公民讲诚信,自主承诺。对违背承诺、搞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一经发现严厉惩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2020年启动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实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各地区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4.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通关监管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对跨境电子商务等企业的认证标准。(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6.加强对商标抢注和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好的经验做法,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加快推进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并与国
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推动形成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互联网+监管”体系。
(十六)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监管中找到新生事物发展规律,该处置的处置,该客观对待的客观对待,不简单封杀,但也决不能放任不管,推动新业态健康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好服务。加大对“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力度。优化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服务,在商事登记、专利申请等方面给予更多便利,积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其健康发展。加强就业和技能服务,梳理并公布职业技能培训事项管理和服务清单,落实好对新就业形态的各项支持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新业态发展环境,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加强政府部门与互联网平台数据共享。鼓励各地区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更好地支持新业态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
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优化政府服务,努力服出便利
(十七)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针对群众办事来回跑、环节多材料多、政府服务效率低等问题,对政务服务流程、方式进行系统化改革。(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底前制定出台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倒逼各级政府部门不断改进工作。(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实现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司法、民政等部门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对登记中涉及多个部门交叉办理的事项,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集成业务流程,2019年底前在全区基本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20年底前在盟市级城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建成自治区本级实体政务服务大
厅并顺利运行。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除因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各级政府部门单独设立的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应当全部进驻实体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授权到位,基本实现办事“只进一扇门”。加快各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升级,推进苏木乡镇便民服务机构和嘎查村便民服务代办点建设。(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政务服务方式。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综合窗口”服务模式,积极推广“办好一件事”“一次办、马上办”等做法,鼓励各地区探索实行容缺后补、告知承诺、延时错时、预约服务、首席服务官、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推行代办制。建好“12345”政府热线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打造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实现更大范围“一网通办”、异地可办、“掌上可办”,确需到现场办的再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2019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2019年底前自治区本级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盟市、旗县(市、区)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70%,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使更多事项“不见面审批”。深度开发各类便民应用,推动更多审批服务事项通过互联网移动端办理,逐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重点推进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库、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统一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实现全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完成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做好区直部门、盟市等信息系统整合接入工作,推动信息数据开放共享。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一些带有垄断性质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医院、银行等服务机构要从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出发,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大幅压减自来水、电力、燃气、供暖办理时间,提高相关政策透明度,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等。(自治区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加快推广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2019年底前在呼和浩特市实现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将办电时间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各地区要大幅压缩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自治区能源局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水气报装服务,落实新修订的《城镇供水服务》、《燃气服务导则》等国家标准,将水气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即可办理,2019年底前将供水新增、扩容改装的报装时间分别压缩至20个、15个工作日以内,将燃气报装时间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大幅压减报装、安装费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优化服务,积极解决银行卡解绑和异地注销难、“睡眠卡”收费不透明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优化电信服务,持续推进降低电信收费、异地销户、携号转网等工作。持续优化
老年证、居住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证件或手续办理流程,减少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内蒙古银保监局、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大力发展服务业,采用政府和市场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养老、托幼、家政和“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服务,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充分发挥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资源作用,创新服务模式,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深入落实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业有关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推进
建设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进一步扩大建设范围和数量,鼓励建设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在城乡社区推动包括家政服务在内的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更好地满足群众需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放管服”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十一)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切实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开展营商环境百项诉求处理行动,破解一批营商环境痛点难点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继续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让企业群众评价改革成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聚焦营商环境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台账并抓好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围绕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等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搜集一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19年底前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研究出台具体解决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鼓励支持各地区大胆创新,及时指导帮助地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进一步加大向地方放权特别是综合授权的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推进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对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有关规定,要加快清理修改。对与改革决策相抵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应改尽改、应废尽废。涉及到修改法律的,要与改革方案同步提出修法建议。(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负责)
(二十四)持续加大“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举措落实力度。继续用好营商环境评价等有效办法,对成效明显的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改革的要严肃问责。(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9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
时报告。
篇五: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日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1.20?
【字
号】晋政办发〔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按照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安排,结合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依靠改革开放释放经济增长潜力
(一)继续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切实打通市场主体发展障碍
1.坚持保主体、增主体、活主体、强主体并重,稳步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推动市场主体倍增一揽子政策全面落地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专班牵头,省相关部门配合)
2.推动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及我省《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倍增质升的若干措施》,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用工、融资、社保等方面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3.聚焦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持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会审、抽查、第三方评估、投诉举报等配套制度并推动实施。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市场竞争状况监测评估,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快推进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以及省级规划的重点项目建设,压实责任、强化监督
4.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相关部署,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和筛选报送,争取更多资金额度,支持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环评和资金投放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重要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相关部门配合)
5.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推动重点行业“一本式”环评报告规范编制,深化环评告知承诺改革,精简审批程序,推行容缺受理。进一步简化涉水审批,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流程。(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依法用好专项债资金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6.指导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在晋机构加快基金投放进度和新增信贷额度投放。协调引导银行机构充分利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和新增信贷额度,重点为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加快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在合理的财政空间范围内,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抓紧研究支持制造业企业、职业院校等设备更新改造的政策,着力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
7.充分发挥省级技改资金撬动作用,研究制定省级技改资金激励政策,引导企业深入实施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进行绿色化、智能化等设备更新改造,对当年完成投资额度大、当年营收增量多的项目择优给予支持。积极向国家推送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加快推动项目贷款落地。为尚未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项目提供增信支持与要素保障,推动项目“黄灯”转“绿灯”,加快项目签约投放。实施职业教育高水平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十四五”期间,支持全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建设250个左右高水平实训基地。(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指导性作用,指导商业银行降低贷款利率。发挥存款利率自律机制作用,指导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存款利率,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对辖内银行机构开展监管评级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合理降低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发挥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的引导撬动作用,督促辖内银行机构加大对制造业及设备更新改造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指导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对接重点项目并为设备更新改造等领域提供信贷支持。(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好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放宽二手车迁入限制以及保持房
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政策,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
9.及时升级税务信息系统功能,实现自动判别条件、自动享受优惠,不断提升享受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和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等政策的便利度。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省税务局、省工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我省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开展家电惠民专项行动,推进家电下乡,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家电“以旧换新”。积极推进太原、运城等试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支持鼓励夜间经营,提升城市“烟火气”,进一步集聚人气、促进消费、激发活力。(省商务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11.认真做好“保交楼、稳民生”工作,压实出险企业自救主体责任和城市政府属地责任,落实“一楼一策一专班”工作机制,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借款政策工具,积极争取商业银行配套融资,千方百计推动“保交楼”项目及时交付,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因城施策、精准施策,持续完善调控政策,指导各市落实好国家阶段性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的财税、信贷及公积金等相关政策,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的首套刚性住房需求,鼓励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生育多子女家庭等改善性住房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促进商品房销售市场企稳回暖。(省住建厅牵头)
(六)加强对出口大户、中小外贸企业服务,加大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支持力度
12.制定我省推动货物贸易增量提质一揽子政策措施,完善外贸企业“白名单”制度,帮助解决生产、融资、用工、物流等问题。实施境外百展和境内千企数字化营销两大行动计划,加大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和上线知名跨境电商平台的支持力度。支持省内企业在境外布局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对企业使用海外仓费用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贸促会等相关部门配合)
13.引导银行提升外汇服务水平,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单证审核、特殊退汇、对外付汇信息核验等方面,为优质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跨境资金结算。推动设立省级天使投资基金,鼓励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参照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培育壮大风投创投市场主体。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紧跟外贸发展趋势,积极开展支付结算、融资融信、财务规划、风险管理、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金融综合服务。(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山西证监局、山西金控集团等相关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继续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推进通关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14.积极收集有关进口关税联网核查需求信息,及时将需求信息反馈海关总署数据中心总部。持续做好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相关政策的对企宣传工作,指导企业熟悉掌握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根据企业需求参与口岸海关的试点工作并注意收集企业在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开展进口棉花关税配额联网核查及相应货物无纸化通关试点工作。(太原海关牵头)
15.推动落实《山西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加快推进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深入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鼓励更多大型物流企业申报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加快推动铁路专用线建设,新建或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及粮食储备库等,原则上应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推动一批制造业领域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
16.落实国家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政策有关要求,出台承接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实施意见。(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完善在晋外资企业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推动解决外资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贸促会牵头)
二、提升面向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政务服务效能
(九)落实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坚决防止清单之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18.完善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19.对行政许可清单内的事项逐项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结合实际设置子项、业务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十)不断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管出公平、管出质量
20.持续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深入探索我省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我省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意见,建立健全重点业务协同机制。(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
21.深入开展“铁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违规使用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持续规范和净化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一)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切实规范行政执法
22.严格落实《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合理细化、量化裁量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制定、备案并公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确保过罚相当。(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3.严格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
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全面清理市场准入隐性壁垒
24.落实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抓紧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建立健全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健全处理回应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25.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公布行政监督部门电话、邮箱,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严厉打击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招标人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配合)
26.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配套政策文件,推动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三)加强政务数据共享,推进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常办事项由多环节办理变为集中办理
27.推动实现企业开办、涉企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企业简易注销等“一件事一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建设完善山西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全面优化升级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数据超市”,建设供需对接系统、数据融合系统、数据统一接入管理系统等,建设区块链上链存证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平台。持续梳理“一网通
办”“全程网办”亟需的数据共享需求,滚动编制政务数据共享清单。(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
29.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统一、实时的电子证照库。聚焦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划转事项、跨省通办事项和基层政务服务事项,逐项梳理编制全省电子证照目录,明确电子证照签发系统,制作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模板。升级完善全省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系统,做好增量电子证照同步签发和存量证照转化为电子证照工作。2023年3月底前,完成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升级;6月底前,国家目录内涉及我省事项电子证照同步签发率达到80%。(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再推出一批便民服务措施,解决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关键小事”
30.指导各地合理设定城市货车禁限行范围,延长货车在城市道路上的通行时间,放宽通行吨位限制。推动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量放宽通行区域和时段。扩大新能源配送货车通行范围,延长通行时间。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省公安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开通教育考试百度小程序成绩查询服务,推动完善网上交费、网上人像比对、网上确认等服务。在“山西教育考试服务网”开通考生档案网上查询服务并完善相关功能,提升档案申领便利度。(省教育厅牵头)
(十五)深入推动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以点带面促进全省营商环境不断改善
32.深入实施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推动119项改革事项落地落实。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因地制宜探索差异化、特色化改革,推出更多有含金量的改革举措,形成可在全省复制推广的创新成果。(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和
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落实好失业保险保障及社会救助政策,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33.认真落实《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省民政厅牵头)
34.全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全部开通线上申领并及时审核发放。2023年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我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涨幅情况,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关于扩大保障范围、降低启动条件的规定,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指导各市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厅、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着力推动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
(十七)加快释放政策效能,推动各项助企纾困政策第一时间惠及市场主体
36.认真贯彻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2022年底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进一步简化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流程,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即可,不再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进一步压缩退税时间,落实即申即退服务举措,将制造业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办理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暖、金融、财经、行业协会商会等重点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及各地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
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负担。(省工信厅牵头,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山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稳就业政策实施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38.督促各高校深入推进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主动对接“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为毕业生推送更多就业资源。实施“宏志助航计划”,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并对每名参训学生精准推送3个以上有效岗位,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去向落实率不低于全省平均去向落实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服务,落实精准帮扶各项措施,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稳定。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充分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稳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落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9.紧密跟踪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份开展情况,做好政策研究、基础调研以及推进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督促企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完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期缴费,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保障好粮食、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40.坚持稳粮保粮,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打好种业翻身仗,建设优质种业基地。积极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持续推进省级三大战略、五大平台、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建设,全产业链发展现代特色农业。高水平建设晋中国家农高区,加强特优农业产业创新团队和平台建设。完善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和激励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1.全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大力推动煤炭智能绿色安全开采和清洁高效深度利用,积极布局先进接续产能,加快煤矿智能化改造。开展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和节能降耗改造,发展大容量高参数先进煤电机组,实现基础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积极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提升风电、光电规模,加快煤成气增储上产,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2.按照《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各单位对汛情旱情进行会商研判,根据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最大限度减少灾情损失,保障粮食和用水安全。强化中央水利救灾资金(抗旱)和省级水利抗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指导各地及时在山西农业补贴资金管理平台上填报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及时精准发放农资补贴。(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3.积极落实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排查纠正养殖场合法运营下被关停的行为,强化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跟踪服务。指导养殖户科学合理出栏、补栏,加大规模猪场精细化管理等高效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引导生猪产业健康平稳运行,提高经济效益。加强政府猪肉储备调节,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严格落实煤炭稳价保供责任,加强煤电油气运调节
44.健全完善煤电油气运协调保障工作机制,优化运行监测调度平台,做好煤炭保供稳价和跨区域电力调度。根据国家下达的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督促煤炭企业落实国家煤炭保供稳价政策。滚动开展负荷预测和平衡分析,准确把控负荷变化趋势。积极提升省内煤电机组发电能力,压实电煤保供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5.加快推进产能核增煤矿涉及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力争矿区总体规划尽快获批。积极推进新建煤矿项目建设,及时将具备条件的新建煤矿项目产能置换承诺上报,推动项目加快核准前期手续办理。对全省具备核增产能条件的低瓦斯煤矿应核尽核,积极报送高瓦斯产能核增试点煤矿名单。督促省属涉煤企业科学统筹,持续落实好煤炭增产保供稳价任务,加快落实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一)持续推进物流保通保畅,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和市场预期
46.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坚持24小时值班值守、一事一协调等工作制度,全力保障交通“大动脉”和物流“微循环”畅通,保障能源等重点物资、医疗防疫物资和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畅通高效。(省交通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7.加强对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协调服务,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对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白名单”企业当月产值同比增速达到50%或100%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或100万元奖励。(省工信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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