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6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5-04 08:30:11 点击:

篇一: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省殡葬管理条例》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X府办发〔X〕13号)精神,为满足城乡群众安葬需求,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全县殡葬改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新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规划、建设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乡发展实际,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及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建设,节约用地,集中发展。

  3.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加大殡葬法制建设力度,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4.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和管理水平,满足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X年底,全县新建3个农村公益性公墓(谯家镇、官舟镇、甘溪镇)和1个集中治丧服务点(官舟镇)。

  三、规划建设

  (一)统筹规划。

  1.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数量、地理环境和丧葬需求等实际,以7‰的平均死亡率和20年使用周期测算使用量,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1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15亩;以镇为单位集中建设或由相邻的行政村联建,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50亩。

  2.集中治丧服务点规划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亩。

  (二)科学选址。

  1.公墓选址。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基础上,优先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在耕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内;距水库、水源、河流堤坝500米以内;距铁路、公路主干线(包括已纳入十三五规划)两侧500米以内和距村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2.集中治丧服务点选址。

  (1)交通便利,方便群众治丧;(2)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3)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建设标准。

  1.公墓建设标准。

  (1)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公墓单人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2)独立的墓碑、墓志铭在地面以上的宽度不得超过0.5米,厚度不超过0.3米,不高于地面0.8米;(3)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除道路外,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4)配备公墓大门、管理用房、停车场、公厕、烟花爆竹燃放及杂物燃放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2.集中治丧服务点建设标准。

  (1)吊唁厅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每厅原则上容纳不得低于100人;(2)综合服务办公楼1栋;(3)食堂餐厅1栋;(4)公厕1个;(5)广场(含停车场)1个;(6)有烟花爆竹燃放点设施及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建成后,县民政局会同县发改、林业、水务、环保、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开展治丧和安葬工作。

  (四)审批程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建设项目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篇二: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26?

  【字

  号】文政发〔2017〕68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17〕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7年

  7月

  26日

  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

  (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州民政部门负责全州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国土、发改、住建、水务、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林业、环保、民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发改、住建、水务、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州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制定下达农村公益性公墓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死亡比例确定。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有林地;

  (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

  内和水源保护区;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四)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遗体公墓的用地,可以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

  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的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墓规划,实行征用。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建设。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具体项目涉及的用地、环评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报批。

  县(市)民政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国土、发改、住建、水务、农业、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州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相关管理制度。

  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州补助资金;

  (二)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投入资金;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赞助、捐助资金。

  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不得向村(居)民摊派。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骨灰单双墓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每穴不得超过l平方米,遗体公墓单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二)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三)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l.5米;

  (四)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度40厘米,墓位前通道宽度1米;

  (五)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

  (六)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

  (七)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国土、发改、住建、水务、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墓地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同意,并报州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划定,报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向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凭安葬协议、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安葬时按顺序号安葬,并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

  (二)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三)不按照顺序号安葬;

  (四)修建宗族墓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墓穴费、材料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收费项目需报物价部门审批,并在墓区入口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

  第二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对档案进行长期保存。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国土、发改、住建、水务、农业、林业、环保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10个少数民族(即: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三: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范文云龙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公墓的建设,对于推动我乡殡葬事业改革,转变人们的丧葬习俗,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乡坚持以《___省殡葬管理条例》为指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建设公益性公墓纳入为民办实事基本建设计划项目来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

  与工作目标

  一是以___理论、“___”重要思想和党的___大精神为指导,围绕___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绿色殡葬”为先导,综合运用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通过集中整治。

  二是规范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合理用地,绿化美化,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我乡群众居住的特点,人口密度等,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点,合理规划,抓好兴建村级公益性公墓选址,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

  三是统一规划面积,严格控制墓穴用地面积,按照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每穴不得超过___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___平方米。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选址前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本村老人、老干部老党员的意见,切实把公益性公墓规划好,建设好、使用好、管理好。

  五是加强公墓管理,更好地满足人们合理的丧葬消费需求,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制定公墓发展规划。在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上,与本乡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吻合;要对现有公益性公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以满足本村死亡人员骨灰安葬和安放的需求为原则,力求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分期分批实施。对人口聚集,离乡镇较近的村,鼓励搞镇级公益性公墓,便于节省投资,形成规模,避免村

  村建公墓,浪费用地;偏僻的村,可以联合建立村级公墓,便于村民就近就地祭祀。在用地规模上,建设公益性公墓一般可按人口年死亡率___‰和___年一个周期计算和安排总用地量,并对材料房、管理房适当留有余地。在具体选址上,尽量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或在沿公路主干道、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等区域和集中住宅区建设公墓。

  (二)搞好绿化美化。

  (三)治理乱埋乱葬。加大对建墓用地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和处罚非法建墓行为;对非法超标公墓、孤坟、无主坟和耕地、林区的散坟,采取迁移、平毁、恢复地貌等办法处理。积极___开展“绿色殡葬”活动,大力推进生态葬法。

  (四)加强公墓管理。

  三、实施步骤

  准备阶段。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的规划和征用。(___年___月~___年___月)

  实施阶段。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配套设施的建设。(___年___月~___年___月)

  验收阶段。乡民政办和城建办对新建墓地初步验收,后报相关部门验收。(___年___月~___年___月)

  四、职责分工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由云龙乡民政办、国土资源管理所、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负责。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云龙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牵头。具体实施由村领导负责。

  五、今后工作的重点

  1、认识上要再提高。各有关部门要贯彻“___”重要思想和因地制宜、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墓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负起责任。

  2、___上要再加强。实行包干负责。乡分管领导、村“两委”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包片、包村、包组的工作责任制,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3、宣传上要再深入。通过广播、标语、宣传栏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宣传普及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增进群众对专项整治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4、责任上要再强化。各单位、各部门要立足本职,落实责任,尽责尽力地做好工作。

  5、部门间要再配合。

篇四: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和绥江县委相关精神等,公墓的建设,对于推动我镇殡葬事业改革,转变人们的丧葬习俗,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镇坚持以《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为指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建设公益性公墓纳入为民办实事基本建设计划项目来抓好落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加强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结合起来,加快完善惠民政策和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丧葬权益,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切实服务于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做到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三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突出生态建设,保护环境,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四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监督和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失常调节作用,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参与。

  三、主要任务

  (一)

  合理制定公墓发展规划

  在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上,与本镇农村建设规划相吻合;对现有公益性公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以满足本镇死亡人员骨灰安葬和安放的需求为原则,力求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分期分批实施。对人口聚集,离乡镇较近的村,鼓励搞镇级公益性公墓,便于节省投资,形成规模,避免村村建公墓,浪费用地;偏僻的村,可以联合建立村级公墓,便于村民就近就地祭祀。在用地规模上,建设公益性公墓一般可按人口年死亡率6.2‰和30年一个周期计算和安排总用地量,并对材料房、管理房适当留有余地。在具体选址上,尽量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或在沿公路主干道、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等区域和集中住宅区建设公墓。

  (二)搞好绿化美化

  (三)治理乱埋乱葬

  加大对建墓用地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和处罚非法建墓行为;对非法超标公墓、孤坟、无主坟和耕地、林区的散坟,采取迁移、平毁、恢复地貌等办法处理。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殡葬”活动,大力推进生态葬法。

  四、实施公墓建设

  (一)成立领导工作组

  为加快推进我镇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我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镇政法书记)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镇民政所所长)

  **(镇国土所所长)

  **(镇城建所所长)

  **(镇水管站站长)

  **(镇林业站站长)

  **(镇公路所所长)

  **(镇社保办主任

  **(镇安监站站长)

  **(镇政府办副主任)

  **(**村委会书记)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民政所,**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

  公墓建设主要内容

  **镇镇级公益性公墓选址在**村21组(小地名龙拖湾),根据实地情况,实施进园道路、山石门及园门、墓园平整、墓园台阶通道、墓穴石碑、焚香房、绿化等的建设。预算经费如下:

  测绘:4.5万元

  征地:5.19亩×20480元=106291.2元

  新建公路:1.2公里×12万元=12万元,公路苗木补偿(半边红李子以挂果),8亩×5000元=4万元,小计16万元

  新建公墓平台:4个平台、160个墓位(挖机50小时×380元=19000元、红砖35000块×1.00元=36000元、水泥15吨×680元=10800元、沙子70方×214元=14980元、人工250×100元=25000元)小计105780元

  绿化:160棵百香树×200元=32800元

  合计:449871.20元

  (三)

  公墓建设的模式

  采用绥江县**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牵头,村总支监督,由邓志全具体负责建设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建设要求,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顺利完成。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原则,坚持规划新建和改造并举,加快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努力营造和谐文明殡葬新风。

  (二)工作目标。从年开始启动。力争到末,全面完成村级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任务。

  二、严格规范设施建设

  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乡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村民自治组织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死亡后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遗体的集体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一)科学规划。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和新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布局。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以6‰的平均死亡率和20年使用周期测算使用量,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县(市、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原则上以村为单位,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10亩。对土地较少的地区或人口较少的村提倡以乡镇为单位由若干相邻行政村联建,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20亩。

  (二)合理选址。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选址应优先选择荒山、瘠地。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附近及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居民居住区等区域建设公墓。

  (三)节约土地。乡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建设和使用。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做到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样式统一。保留立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迁移结合起来,并及时将治理后的土地恢复为耕地、林地、草地。

  (四)保护环境。乡村公益性墓地应与当地生态相协调。既方便群众祭祀,又不影响生态环境,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除道路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

  三、严格规范运营管理

  (一)明确管理主体。乡村公益性墓地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建立前。统一村民思想,形成会议决议,并专题研究资金筹集、管理方案及村规民约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乡村公益性公墓实行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建成后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

  (二)严格政策规定。乡村公益性墓地要严格遵守公墓管理的基本要求。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三)强化日常监管。要加强对墓区的日常管护。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要建立财务账目,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专款专用,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四)履行检审手续。乡村公益性墓地实行年检制度。由民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和通报,对检查不合格的墓地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擅自兴建和违规运作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抽检,并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领导。具体负责抓此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抓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全面铺开。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林业部门要严格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帮助解决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有关问题。

  (三)拓宽筹资渠道。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并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墓地投入使用后,可以收取必要的管理费用,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收费标准由受益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县市区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清理整治乱埋乱葬,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生态的丧葬方式,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

  按照每个村(居)原则上修建一个公益性公墓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

  三、建设要求

  1、科学选址。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在荒山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建设,由各村(居)负责选址,乡政府安排林业、土地部门现场论证。相邻村(居)也可以共同选址、共建公益性公墓。

  2、统一报批。选址确定后,由村(居)向乡政府书面提出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报告,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统一规划。村(居)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超过5亩;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起步区应控制在2亩以内,第一批三千以下人口村(居)应建设墓穴50个以上,三千以上人口村(居)应建设墓穴100个以上。

  4、规范建设。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下面水泥浇制或大理石镶嵌盒子,上面统一使用小型黑色卧碑,前薄后厚。墓穴间距0.3米,墓道宽0.7米。墓穴周边不准建围栏,严禁建设豪华墓穴。

  5、墓区要求。墓区要做到“四有一道”即:有标示牌、有区域界限、有墓穴标准、有树木花卉,实现道路畅通。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四、建设资金

  村(居)公益性公墓按每个5万元进行补助,根据公墓建设进度分批拨付,不足部分自行筹集。相邻村(居)共建的,按每村(居)5万元标准补助。

  五、公墓管理

  村(居)公益性公墓由村(居)委会负责管理,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收入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公益性公墓应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

  公益性公墓应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或承包给任何单位、个人经营。

  六、考核奖惩

  乡党委、政府将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20xx年度各村(居)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年终将根据各村(居)公墓建设及管理使用情况予以考评,对工作先进的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适当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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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公益性公墓建设法律法规公益性墓地建设由乡(镇)提出建设规划,报县级?民政府同意后,纳?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民政、国?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扶持?度,依法减免有关费?。建?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瘠地。禁?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物保护区、?源保护区和?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线两侧建?墓地。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坚持绿?、?态、环保原则,不得?规模开?辟地,破坏?态环境。墓地应当按照墓?占地少、墓材规格?、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单?墓?或双?及以上合葬墓?占地?积均不得超过2平??。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政府财政补贴,?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采取捐赠形式?持公益性墓地建设。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实?筹建、验收两审制。筹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先征得县级国?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意见,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墓地建成后,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符合国?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三)建设单位应具有墓地建设所需的资?(含各级财政投?的资?);(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的?员。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可?性报告;(三)规划部门批复?件;(四)国?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五)地籍证明,筹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图;(六)其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民政府负责管理,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联营、转让或承包。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使?周期为20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的,须办理续??续。墓主不得擅?转让和买卖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的收费,由墓??材成本和墓?管理费?两项构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设、?地使?等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物价部门制定。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纳遗体?葬。墓区内禁?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墓,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墓地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聘请专职管理?员,负责墓区的管理和维护;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满?群众的丧葬需求。墓地应建?健全墓??地登记、财务管理等制度,财务收?情况须纳?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公益性墓地所占?地的?地为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监督、检查,由市级民政部门制定年度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擅?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资源、林业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在公益性墓地内超?积建墓或超标准树?墓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公益性墓地炒卖墓??地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公益性墓地现处于发展阶段北京、长沙、宁波等地公益性公墓地发展的早,基本以成熟。以后各地都将??发展公益性公墓地。

篇六: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公益性公墓严重不足,农村散埋乱葬问题普遍存在,传统祭祀日存在火灾隐患。妥善解决“逝有所安”问题,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效治理散埋乱葬,防止火灾隐患,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殡葬法规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坚持革新殡葬习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和培育节地生态安葬新理念、新风尚;坚持疏堵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安葬服务供给,全面加强安葬行业监管,坚决治理散埋乱葬行为;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创新农村安葬服务管理模式和手段。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递次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到2025年,实现各地规划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能够基本满足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覆盖农村的安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全省农村初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

  二、加强规划建设

  (一)加强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村庄规划。要依据《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园区项目建设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数量、布局和规模,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

  积极推行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为全乡(镇)村民提供安葬公共服务。根据实际,人口规模较大或村集体收入较好、具备单独建设能力的村也可以单独建设公益性公墓。对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改造提升,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提高骨灰安放设施利用率,规范公墓管理。要明确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到2020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20%;到2022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50%;到2025年,基本实现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到全省广大农村。

  (二)严格建设形式和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模式。火葬区要采取骨灰入室(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塔)格位安放和骨灰生态循环安葬(花坛葬、草坪葬)形式,倡导骨灰生态循环安葬和地上森林地下墓园骨灰格位安放建设模式。土葬改革区,遗体安葬要严格控制占地面积,积极推行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形式,地表不留坟头。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对院内外进行美化绿化,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在山林边缘建设的,还应按照山林防火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建设配套的防火隔离带或防火墙。

  (三)明确资金来源。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公墓所需建设资金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省、市财政可给予一定支持;村建公益性公墓资金由村自筹,县、乡财政可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村集体筹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依法依规供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应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基础上,优先利用荒山瘠地。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标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问题。要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等政策,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和政策解释工作。要做好项目周边乡村群众思想工作,解决好安葬设施项目“邻避效应”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选址要遵守殡葬法规,禁止在耕地、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五)严格公墓建设审批程序。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省民政厅要制定《河北省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办法》,全面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和程序。

  三、规范运营管理

  (一)强化日常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墓管理制度和档案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公墓档案登记、日常维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要加强财务管理,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确保长期运行。农村公益性公墓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按规定收取必要的成本费和管理费用,用于公墓维护管理和支付工作人员报酬。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县、乡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维护管理补贴,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安葬服务。

  (三)落实惠民政策。县级政府要制定惠民安葬政策,为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格位存放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原有散葬坟墓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由政府提供迁移费用并免费提供墓位或格位。

  (四)严守殡葬法规。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修建家族墓,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经营、炒卖墓地墓穴格位,禁止在火葬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超服务范围出租墓位(安放格位),禁止建设大墓、豪华墓,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承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土地划拨、财政投入、日常监管、风险评估等工作。乡(镇)政府负责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村委会负责本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政策标准制定和行业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倾斜政策,加大对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并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财政部门要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林业和草原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散埋乱葬占用林地、草原行为的监督,依法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坚持试点先行。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围绕农村安葬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公共投入、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勇于攻坚,寻求解决对策,创造积累经验,有效破解改革发展难题。省民政厅要部署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试点,鼓励和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并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每县要选择1个乡(镇)做为试点,对相对成熟的试点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形成试点先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

  (四)加大财政支持。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在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中作出安排,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要研究制定奖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对完成建设任务快、集中安葬率高、示范作用突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予以奖补。省、市每年度要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以殡葬服务机构、农村社区村民中心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广泛宣传集中集约规范安葬的重要意义,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六)严格监督管理。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殡葬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对未批私建、对外租售、墓位超标、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违规

  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有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当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散埋乱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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