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7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08-18 15:00:04 点击: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7篇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东人劳社[2009]190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用工管理保障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7篇,供大家参考。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7篇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东人劳社[2009]190 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用工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的基本权益合理控制财政支出根据《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一、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范围

  党政机关各部门、检察院、法院、垂直管理部门机构 、群团组织、镇乡街道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使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或特殊性岗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以下统称编外人员 。

  二、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职责

  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工作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编外人员用工计划的审批负责用人单位编外人员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 负责用人单位编外人员用工情况登记备案 负责办理编外人员社会保险事宜。

  二市财政局负责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补贴、福利等经费的预算和核销负责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补贴、福利等经费的监管负责用人单位编外人员用工情况的监督。

  三用人单位负责编外人员的聘用、考核、解聘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用人单位编外人员工资、补贴、福利的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缴纳。

  三、编外人员用工计划的审批原则

  一人员缺编补充人员预计需超一年时间。

  二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

  三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四编外人员用工计划的审批年限为 1-4 年到期重新审批。

  四、编外人员经费安排原则和管理办法

  一纳入综合预算单位编外人员经费安排实行经费与人员计划相分离的管理办法。

  二纳入综合预算单位编外人员经费安排分为二类专项核定专项管理和专项核定列入公用经费包干使用具体由市财政局确定。

 三编外人员经费核定办法

  1、超编单位除确需聘用的小车驾驶员外一律不安排其他编外人员经费

  2、缺编单位可按本单位编制数的 6%安排聘用编外人员经费除小车驾驶员外 但不超过编制数

  3、公、检、法可在补足缺编数的基础上再按本单位编制数的 10%安排聘用编外人员经费

  4、乡镇、街道办事处按体制文件规定执行。

  5、编外人员经费由财政局原则上分一般用工和技术用工两档核拨定额标准由财政局和人劳社保局根据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水平和平均工资水平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做出调整。

 6、用人单位发放编外人员工资、补贴福利等与财政安排定额经费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公用经费和罚没收入返还中自行解决。

  四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经费由本单位解决。

  五编外人员用工计划未经审批的市会计核算中心、乡镇财政管理中心、未纳入中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发放编外人员经费。

 五、编外人员用工程序

  一编外人员用工计划的申请。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人员缺额、工作需要、工作岗位、 使用期限等情况提出申请 并填写 《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用工计划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编外人员用工计划的审批。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每季会商一次并形成统一意见。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签发《审批表》 市财政局凭《审批表》和第四条有关规定安排经费。

  三 编外人员的聘用。

 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必须在用工计划内 严格按照优先安排、自行招聘、委托招聘等方式进行。

  1、优先安排。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我市有关就业政策实行计划安排。重点是解决4050、困难家庭、驻军家属随调、国有企业改制下岗、机关事业单位精减分流、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的就业问题。以上人员只要满足用人单位的岗位基本要求都必须无条件聘用。

 2、自行招聘。一次性招聘 5 人以上用人单位可以自己组织专场招聘。自行招聘前15 天将有关情况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对招聘进行监督。招聘采取发布公告、报名、考试、面试和考察、集体研究决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

  3、委托招聘。用人单位委托市人才中心和就业管理处组织招聘。委托招聘前 15 天用人单位将招聘基本条件等有关要求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用人单位可根据招聘的相关要求进行监督。

  四编外人员用工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规定用工一个月内与编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约定试用期 并填写《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用工登记表》到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用工手续。

  五用人单位编外人员用工计划期限到期确需继续用工重新按以上程序办理。用人单位编外人员用工计划期限未到期 但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签订的合同到期 如要继续用工使用原编外人员的续签劳动合同如另外招聘的按以上三 、 四条要求办理。

 六用人单位编外人员用工计划期限到期不再继续用工以及因编外人员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及时与编外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并填写 《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减少登记表》 到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

 六、编外人员聘用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资质、学历和年龄要求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在技术岗位的要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七、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一编外人员工资。

 编外人员试用期工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试用期满后其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励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奖励工资可由各单位根据对编外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完成等情况的考核酌情在标准内调整。

  1基本工资。编外人员基本工资 600 元/月。

  2、岗位工资。

  1一类岗位公安协警、特殊工种岗位人员、高危作业人员、特种车辆驾驶员 600 元/月

  2二类岗位协管员、缺编替岗人员、班组负责人、窗口服务人员、驾驶员、厨师 450 元/月

 3三类岗位打字员、网络监管员、仓库保管员、档案资料员、接待服务人员 300 元/月

  4四类岗位清洁工、收发员、门卫、其它人员200 元/月。

  3、奖励工资。

  1技术职称等级奖励。普工 60 元/月初级工 100 元/月中级工员级140元/月高级工助级180 元/月技师中级220 元/月、高级技师高级260 元/月。未取得技术职称等级的按普工标准执行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称的可自下文通过聘用的次月起执行。

  2服务年限奖励。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聘用且有劳动合同证明的编外人员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每满 1 周年后增发 20 元/月最多不超过 10 年 。

  二编外人员补贴、福利及相关待遇。

  1驾驶员交通里程等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2、编外人员的降温费同在编在职人员标准发放。

  3、公安协警执勤补贴 260 元/月。

  4用人单位对编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制度并明确考核奖。年度考核合格者考核奖可在 2000 元/年标准内发给。

  5编外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6、编外人员连续工作 1 年以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

 7、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编外人员双休日工作的应安排其补休。

  八、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制定适合本单位工作要求的《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严格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制定或修改的 《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必须预先告知编外人员并将告知情况进行签字备案。

  二用人单位必须为编外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及时将编外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好编外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于每年 11 月底前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取消当年的考核奖

  1、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的

  2、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另行择业的

  3、不能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4、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用工用人单位必须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和备案。

  五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1、有下列情形的对用人单位通报批评取消用工计划停止安排编外人员经费

  1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执行编外人员用工程序、工资福利待遇和进行日常管理等逾期不纠正的

  2用人单位存在在编人员非正常原因不在岗的

  3用人单位存在工作环境差、违章作业、无安全生产措施等严重的安全隐患的

  4用人单位取得编外人员用工计划不招聘编外人员超过二个月以上的

  5用人单位有其他违规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虚报人员冒领编外人员经费的

  2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和列报编外人员经费支出的

  3编外人员经费挪作它用的

  六本办法印发后各单位应对现有编外人员进行清理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相关聘用手续。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原东人劳社[2002]192 号《关于对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严格控制招用临时工并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废止。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清理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强化人事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严规范编外人员审批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X 县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年度申报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向县委、政府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填报《X 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组织招聘。

 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对合同即将到期的,要及时到编办、人社局报备需清理人员和保留人员,严禁私自续签合同。单位编外人员没有移交到人力资源公司前,各单位一律不允许申请新的编外用工计划。

 二、开展编外聘用人员清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对以下范围人员进行清理:

 1.对 X 年 12 月 31 日前合同聘期已满人员,原则上要进行清理,不允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确需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程序进行申

 报,经组织、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由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2.编外聘用人员超过退休年龄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0 周岁)人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清退; 3.对 X 年 10 月 31 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聘用人员,要终止劳动关系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要于 X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X 年 1 月县财政将不再核拨以上范围内人员工资。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实习大学生等政策性就业人员、经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医院等非县级财政预算单位聘用人员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工作重视与否,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县委、政府对编外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县委、政府安排部署规范本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坚决清退相关编外人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

 (二)加强管理,科学清退。没有按照《关于开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摸排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上报编外人员的,一律不再认可。清退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疫情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对家庭特别困难、工作能力突出的,要暂缓清退。同时,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清理。同时,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单位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聘用编外人员。

 (三)严肃纪律,扎实整改。要准确把握清理范围,细致研究政策法规,扎实稳妥清理,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未按规定清理、擅自聘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清理工作中,不公平公开、“暗箱操作”、推诿扯皮、上交矛盾、造成网络舆情等情况的,将由县委、政府督查室扣除全年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由县纪委监委介入,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机关单位 临时 聘用 人员管理 制度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第四条

 聘用条件和录用程序

 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录用程序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表现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

 临聘人员的教育管理 (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三)临聘人员的党、团员关系,可根据该党、团员原管理组织的书面介绍参加本院有关党支部临时组织生活,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临聘人员参加办公室的政治、业务理论学习。

 (五)办公室应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教育他们要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劳动安全,由于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的,后果自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六)临聘人员聘用后,政治处应及时建立临聘人员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聘用劳动合同、年度个人总结及考核材料、业务培训及有关考试记录、其他有价值的个人存档材料等。

 第七条

 临聘人员的工资和待遇

 (一)临聘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工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意见,结合劳动程度、技术要求高低等情况确定。临聘人员的工资按先做后发的办法按月发放,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有关补贴等。

 (二)临聘人员的病、事假应以日工资标准按实扣发,年病假、事假连续或累计满一个月及以上的除扣发工资外,应按实扣发岗位考核奖;新聘人员试用期期间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基本工资;新聘人员和解聘人员其当月工作日不满 15 天的按半月核发基本工资(及奖金),满 15 天的按一个月计发基本工资(及奖金)。

 (三)临聘人员的保险投保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违纪处理和解聘程序 对发现并经查实有违纪行为的临聘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按规定程序以解聘处理。以下几项为具体处理办法:

 1、对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上班时间不请假擅自离岗办理个人私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工资。

 2、对不守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分配、工作失职的,或在上班时间多次在办公室里上网聊天或打游戏的,可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给予解聘处理。

 3、对参与偷窃、赌博及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一律给予解聘,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临聘人员在聘用期内除因正式招工、招干、应征入伍等应即解聘外,其余的必须按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书执行。合同期内,被聘人员需另选单位或辞职等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要提前三十天向政治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被劳务派遣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劳务派遣机构为主管理,我院配合管理。我院应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上岗协议,内容应包括工作纪律、岗位要求等。

  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由本院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雇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费用明细表,按照固定期间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账户。临时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由本院、劳务派遣机构及被劳务派遣

 人员三方协商后,在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我院定期对被派遣劳动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我院规章制度现象的,联系劳动派遣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临时工作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被劳动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终止协议,应提前 7 个工作日告知我院办公室。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政办〔2022〕67 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6 月 21 日

 郑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控制行政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编制管理,实行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三条

 承担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民生领域工作任务的单位,现有在编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调配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使用编外人员。

  招用编外人员应当坚持“总量控制、非必要不增加”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一)现有在编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涉密岗位、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三)其他不宜使用编外人员的岗位或情形。

 第五条

 编外人员招用应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机结合。保安、卫生保洁、园林绿化、食堂、维修维护等后勤服务岗位,医疗保险经办、社会养老救助、综合办事窗口辅助、公共文化演出等基本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的领域,且属于《郑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的服务事项,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方式解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郑州市市级编外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编制、市人社、市财政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委编制、市人社、市财政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用人(工)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用人申请进行评估,确定用人(工)单位的编外人员比例并提出用人数量和工资总额的建议;对现有岗位工作任务松散或阶段性、临时性工

 作已经完成的,提出核减人员意见;对富余人员提出调整意见;指导监督招聘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编制部门对用人(工)单位申请编外人员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

  市人社部门对用人(工)单位提出的岗位职责、岗位条件等进行审核;指导编外人员的招用工作;指导监督用人(工)单位做好合同签订、人员管理考核、工资福利发放、社保缴纳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保障。对由市财政承担经费的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统筹安排编外人员相关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适时拨付用人(工)单位使用;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用人(工)单位工作任务和用人(工)需求评估情况,提出编外人员经费核拨意见,并结合财力状况、用人需求变化因素,对编外人员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对无用人依据的预算项目给予取消。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用人(工)单位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培训、制定薪酬方案,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关费用。

  第三章 招 用

  第十条

 编外人员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工)计划每年年中集中申报,遇有临时性重大工作任务经由分管市领导签批后可随时申报。

  按照谁用人(工)谁提出的原则,用人(工)单位于每年 4 月底

 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所需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出的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招用计划并报领导小组批准。6 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批复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工)计划反馈有关用人(工)单位。

 第十二条

 用人(工)单位(实行劳务派遣的会同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年度招用计划,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拟定方案,发布公告,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择优招用编外人员,招用工作完成后 15 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招用结果。

 第十三条

 实行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按备案人员名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实行人事代理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即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选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按备案人员名单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实行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依法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事务,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协同用工单位做好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

  实行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

 发放工资福利;遵守人事代理的相关规定,协助办理编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缴纳、职称评定等事宜。

 第十五条

 在用人(工)期限内,用人(工)单位核销或核减岗位,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由用人(工)单位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实行劳务派遣的,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用人(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要切实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编外人员的思想教育、纪律要求和安全培训。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编外人员的薪酬方案(含薪酬标准、基本构成等)由用人(工)单位按程序申报,由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

  制定薪酬方案,可以根据招用条件中设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等条件,参考市人社部门发布的郑州市年度部分职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和部分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编外人员有权在用人(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会,纳入会员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全市市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含议事协调机构)不得自行招用编外人员。未按规定申报计划,私招乱雇、超计划招用、未按计划使用的,不得拨付相关财政经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招用过程中,编制、人社、财政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编外人员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招用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不予拨付相关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辖区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招用结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鼎湖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 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鼎湖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使用管理,提高政府管理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管理编制外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全面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服务效能。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编外合同工)指以劳动合同形式从社会上雇用的,不使用单位正式人员编制,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辅助性、后勤性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各单位使用经批准的员额自行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经区政府批准聘用的专项工作队伍合同制工作人员。

 本方案所称编外合同工不包括机关雇员,机关雇员管理制度按照《肇庆市鼎湖区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用工岗位和方式 (一)岗位要求 编外合同工主要负责后勤服务、设备维护、技术维护、业务资料登记录入、简单业务办理等辅助性非主要工作任务。编外合同工不得在涉密、执法、决策、行政、人事、财务等核心岗位工作,不得替代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作职责,不得执行公务。

 编外合同工应聘到岗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身体健康; 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用工分类 1.专项工作队编外合同工。为完成某项专业工作而经区政府批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聘用编外合同工组建的专项工作队伍,其合同工称为专项工作队编外合同工(以下简称“专项工作队”)。

 2.业务辅助编外合同工。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而聘用的从事业务辅助工作的编外合同工,称为业务辅助编外合同工。因单位后勤工作需要,当中部分合同工可安排从事后勤服务岗位工作(以下简称“业务辅助合同工”)。

 3.用人单位和受聘编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

 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

 四、员额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工实行员额管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

 (一)专项工作队实行员额审批管理制度。

 专项工作队员额数量指标,经区政府审批后下达。因专项工作需要配置编外合同工员额的,用人单位或该专项工作牵头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按从严控制的原则对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队员额严格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专项工作队因应专项工作需要而组建,批准组建时应明确组建年限(一般为 1-3 年),到期后队伍需继续存在的,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自行延长(每次延长时限亦最长 3 年)。到期后未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队伍自行撤销。

 专项工作队实行按需配置,专项工作完成或任务减少后,相应撤销或调减员额。具体操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实际情况提出撤销或调减合同工员额的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原使用的经区政府同意由区财政核拨经费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队伍人员,纳入本方案所称专项工作队范畴。目前全区经政府同意组建的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工作队有:政府专职消防员、森林消防专员、镇(街道)联合执法大队协管员、村级公共服务站业务代办员、镇(街道)农村

 会计服务中心人员、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城管执法协管员、人社专员、安监专员、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站人员、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人员、区电子商务中心人员、区信访维稳中心人员。

 本方案印发后,上述专项工作队均需按本方案规定重新履行组建审批程序,实现全区一盘棋管理。申请时间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 1 个月内。

 (二)业务辅助合同工实行员额核准管理制度。

 业务辅助合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从严控制、按需雇用的原则配备,应在本单位正式编制和政府雇员人手严重不足情况下,才准予雇用业务辅助合同工。

 业务辅助合同工实行员额核准管理制度,员额数量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核准。对业务辅助合同工的核准,以单位正式人员编制作为参照依据。具体为:

 1.区直单位的业务辅助合同工员额,以不超单位正式人员编制的 30%核准(若不足 1 人,可按 1 人核准,也可不安排)。

 2.镇(街道)的业务辅助合同工员额按照定额方法核准:永安镇政府、莲花镇政府员额上限为 50 名;坑口街道办、桂城街道办、广利街道办员额上限为 40 名;沙浦镇政府、凤凰镇政府员额上限为 30 名。

 (四)编外合同工员额控制 编外合同工员额,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工作任务量、人员编制数、政府雇员指标量

 等实际情况综合核定下达,员额指标实行从严控制。两类编外合同工,分别经上述审批、核准程序后方可使用。

 本方案印发后 1 个月内,各单位按规定上报业务辅助合同工员额核准申请,经核准后确定配置员额。

 员额核准后,严禁各区直单位及镇(街道)采用以下属企业聘用而实际由本单位使用的方式变相增加编外合同工。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为实现平稳过渡,在区政府今年初决定各单位暂停新增自行雇用合同工之日前(2019 年 1 月 25 日),各单位自行雇用编外合同工数量(不含政府雇员和经区政府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超过经核准确定的业务辅助合同工员额的,允许继续保留,但人员只减不增,通过自然减员方式(包括退休、辞职、依法辞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逐步消化,2 年内完成减员消化,实现在职人数不超核准员额数量的目标。本方案印发后,区财政统一按经核准的员额数核拨人员经费,超额部分的人员经费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五、人员经费、薪酬待遇及考核 1.专项工作队编外合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经费由区财政核拨,经费标准参照机关初级雇员标准执行。对因特殊工种、特殊任务、复杂工作而组建的专业工作队,可在制定明确管理细则报经区政府审批后,允许参照《肇庆市鼎湖区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工作资历、工作实绩、执业执法资格等条件,对应享受相当于高级、中级雇员标准的工资待遇,以实现该类专项队伍的分级分层分类管

 理,最大程度调动工作积极性和提升业务水平。

 2.业务辅助合同工工资福利待遇经费由财政核补。区财政按定额核补经费,由各单位包干使用。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标准,经费不足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区财政定额核补标准为:区直单位为机关初级雇员标准的 50%,即每人每年 2.75 万元;镇(街道)为机关初级雇员标准的 40%,即每人每年 2.2 万元。本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区财政承受能力、合同工结构调整等因素,再分阶段进行调整。

 3.编外合同工的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参照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之一。用人单位对编外合同工进行年度考核,可按不超本单位在岗合同工总数 15%比例评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对考核优秀的(若不足 1 人,可按 1 人核定)可参照编内人员方法给予加发奖励金,奖励金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六、聘用程序 (一)专项工作队 1. 申报计划。用人单位在区政府审定的员额指标内补充专项工作队,制定招聘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岗位、人数、聘用条件、合同期限等)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进行招聘。

 2. 发布公告。用人单位在其官方网站、鼎湖区政府门户网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3. 报名与考试。按照公布的聘用条件和要求,由各单位

 自行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然后自行组织考试。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或只进行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考官不少于 5 人,其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联合派出 2 人)。考试实行百分制(采取笔试的,笔试成绩权重占比不少于 50%),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 60分。

 4. 体检与考察。对于拟聘的合同工应进行体检和考察,体检及考察标准均参照事业单位招录标准执行。体检及考察合格方可聘用。拟聘人选应在用人单位主要办公场所及其官方网站、鼎湖区政府门户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查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二)业务辅助合同工 用人单位补充业务辅助编外合同工的,须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员额指标内进行。由用人单位按照择优原则在尽量大的可选择人员范围内聘用。可参照上述专项工作队进行公开招聘,或采用直接面试考核、技能评价、业绩比较、能力测试等方式综合评定后择优聘用。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研究制定。

 (三)聘用条件

 两类编外合同工均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其中业务辅助合同工中,负责保安、清洁、饭堂、司机等后勤业务岗位工作的,可放宽到初中以上学历。

 (四)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本方案所称编外合同工,指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在村(居)等基层兼职辅助负责一些政府服务事项的人员。该类人员的聘用及享受的政府购买服务报酬标准,按相应审批事项的决定执行,不纳入本方案管理。

 (二)因单位工作及工作人手情况特殊需使用较多编外合同工,申请雇用超出按上述方法核准的员额数量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工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本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联席会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集,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和区财政局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本方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五)本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五: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办发〔2011〕 21 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招远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 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镇党委、 政府, 各街道工委、 办事处, 经济开发区工委、 管委, 滨海科技产业园工委、 管委, 市直各部门:

 经市委、 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将《招远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 工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 共招远市 委办公室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4 月 1 日

 招远市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提高编外人员 的自 身素质、 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 严格规范聘用行为, 保障聘用人员 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机关, 财政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及自收自 支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 在编制外招用的从事技术性、 辅助性及后勤服务性岗位工作的人员 适用本办法。

 二、 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工作人员 , 要坚持以下原则:

 ( 一)

 坚持市场优先配置原则, 聘用后勤服务性岗

 位的编外人员 , 应通过劳务承包、 非全日 制用工等方式解决。

 ( 二)

 坚持岗位需要, 以岗定人的原则, 根据岗位技能实际需要, 严格控制用工人数。

 ( 三)

 坚持先审批, 后用工的原则。

 ( 四)

 坚持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的招录原则。

 ( 五)

 坚持依法管理, 及时清理清退的原则。

 三、 聘用岗位及条件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单位工作性质、 人员 编制和工作量等情况, 研究拟定设岗意见, 报请市政府审批。

 属下列情况的, 不予设岗:

 ( 一)

 从事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及保密等岗位工作的;

 ( 二)

 违反有关人事管理制度, 擅自 批准在编人员提前离岗, 未予纠正的;

 ( 三)

 可通过非全日 制用工等方式解决的;

 ( 四)

 阶段性、 临时性工作期限不满六个月 的。

 因工作变化, 需调整编外用工岗位的, 须报请市政府同意。

 招用编外人员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 二)

 具有本市常住户 口 , 首次招用男 45 周岁、 女35 周岁 以下, 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可适当放宽;

 ( 三)

 身体健康, 能满足岗位工作需要的;

 ( 四)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具备录用岗位所需的资格证书、 学历、 专业、 技能;

 ( 五)

 法律法规、 上级对编外用工岗位或人员 配备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六)

 符合招用单位其他要求。

 四、 聘用审批程序 ( 一)

 拟聘用编外人员 的单位要经主管部门统一审查, 于每年 3 月 份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 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单位申报的编外用工情况, 按规定审核后, 确定各单位用工计划及岗位,

 报请市政府同意后, 向劳务派遣机构下达招录计划。

 ( 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编外用工岗位需求及标准条件等情况, 研究制定公开招录办法, 指定劳务派遣机构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对确定的拟录用人员 进行体检、 政审, 合格人员 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下达用工批复。

 ( 四)

 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合同)

 , 并办理相关手续, 为被派遣人员 建立保管好有关档案。

 ( 五)劳务派遣机构要对被派遣人员 进行实名 登记,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 聘用管理 ( 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 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对被派遣人员 进行规范管理;

 ( 三)

 被派遣人员 变更、 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机构要在 10 个工作日 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备案。

 如需调整、 补充被派遣人员 的, 用工单位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四)

 被派遣人员 上岗前, 要根据不同岗位标准要求由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进行培训, 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教育、 工作纪律、 岗位职责、 相关技能等方面。

 ( 五)

 被派遣人员 在派遣期内, 日 常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 年度考核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按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进行。

 ( 六)

 被派遣人员 因违法违纪等行为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 由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给予处理。

 ( 七)

 被派遣人员 与劳务派遣机构、 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六、 聘用待遇 ( 一)

 被派遣人员 执行企业工资福利待遇, 月 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并适时调整。

 ( 二)

 用工单位必须及时、 足额向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 三)

 市政府统一派遣的人员 , 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其他经过核岗审批的人员 , 所需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 四)

 被派遣人员 的休息、 休假, 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 五)被派遣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的;在孕产期或哺乳期的;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等问题, 按《劳动合同法》 、 《社会保险法》 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

 七、 制约措施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自 本办法实施之日 起, 不得在核岗范围外擅自 使用编外人员 ,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仍私招乱雇编外人员 的单位, 一经查实, 限期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一)

 取消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年终责任制考核评先树优资格;

 (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违纪处理;

 ( 三)

 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处理;

 ( 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审批编外用工手续;

 ( 五)

 财政部门按照私招编外人员 年度费用总额的双倍扣减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相应经费;

 ( 六)

 审计部门要把单位编外用工的费用收支情况列入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内容, 发现问题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 七)

 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信箱, 受理群众举报。

 八、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编外用工的镇 ( 街道、 区)、市直部门和单位要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实行劳务派遣管理。

 九、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主题词:

 人力资源

 暂行办法

 通知 抄:

 市级班子有关领导 中共招远市委办公室

 2011 年 4 月 1 日 印发 ( 共印 160 份)

篇六: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1 - 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规范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草拟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管理,切实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控制行政成本,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 、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

 三、工作要求

 1. 严格控制使用编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招聘编外人员,确因有明确文件规定和工作需要的,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核准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提出招聘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一律不得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编外人员。编外用工岗位仅限于后勤保障类岗位、管理辅助性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涉密、人事、财务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2. 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总 量。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员额由县委组织部会同编办、人社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提出审核意见;国家和省市尚未明确核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

  - 2 - 组织、编办、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提出员额审核标准,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行政机关编外聘用人员员额总数原则上不得超出该机关行政编制的 10% (机关有物业管理人员的,另行核定)。公安、城管、人社、财政、卫生、教育等少数因工作性质确需超出限额规定使用较多编外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应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总额,在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后,由主管部门商组织、编办、人社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编外人员员额总量、实名制管理、薪酬待遇标准、分级管理等具体办法,经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人社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四、主要任务

 1. 全面梳理现有编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且劳动合同期满后不适应岗位要求或超出员额范围使用的人员要依法终止合同;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或不符合聘用标准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对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应在核定的员额标准内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填报《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登记表》《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登记汇总表》,获批准后完善法定手续;对部分编外聘用人员还在合同期内的,待合同期满后,与劳务派遣公司(县创投集团下属进贤县胜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天公司))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工作 5 月底前完成。

 2. 规范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由胜天公司在 1 个月内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统一负责管理,切实保障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依法为编外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各用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并加强使用管理、严格考勤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编外人员离岗的,由用工单位书面报胜天公司,由胜天公司与编外人员签订解除劳

  - 3 - 动关系协议,5 个工作日内报组织、编办、人社、财政备案。

 3 3 .规范编外人员申报招聘程序。编外人员岗位属于保安、绿化、保洁、食堂、维护维修等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核定编外人员使用计划指标,属于管理辅助岗、专业技术类的,由用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员额范围内提出编外用人使用计划,填写《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组织、编办、人社、财政部门申请,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人社局牵头,胜天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或委托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的招聘考试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信息、招聘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使用的编外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知识,管理辅助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我县托管人员。

 4. 规范编外临聘人员经费管理。经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使用编外人员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派遣管理费等,每月由用工单位核清在岗人员,将工资发放花名册和考勤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社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备案意见统一拨付编外人员经费到胜天公司,由胜天公司按月为编外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待遇。经组织、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备案同意的编外人员,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年度聘用员额和具体人员名单编制经费预算、核拨人员经费,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单位用自筹资金聘用编外人员的,由各用工单位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进行列支,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对违规列支的相关费用予以全部收缴国库。

  - 4 - 四、有关要求

 1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邓之武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志文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由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日常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要严格编外人员员额管理,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强化编外聘用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相对统一的薪酬标准;县财政局要加强经费核拨和使用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相关审计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法律支持;县公安局、县信访局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县纪委县监委负责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编外聘用人员员额使用、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等编外人员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用工单位要依法制定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编外聘用人员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2. 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组织、编办、财政、人社以及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各部门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申报编外人员计划,不得将本岗位工作人员安排在其他岗位而另行使用编外聘用人员。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招用编外人员和在本方案印发前聘用的编外人员未按规定清理的,要严肃问责。

 3 3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 5 - 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人事编制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好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确保完成规范清理任务的同时,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

 附件:1-1、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登记表 1-2、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登记汇总表 1-3、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计划申报表

  - 6 -

  - 7 - 附件1-1 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粘贴处 民族

 籍贯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入党 时间

 出生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现居地址

 学历学位 第一学历

 毕业院校及时间

 所学 专业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及时间

 所学 专业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称谓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工作经历

  - 8 - 个人优势特长

  申报 单位 聘用岗位 申报单位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县人社局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六份,用工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各一份。

  - 9 - 附件 1-2 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登记汇总表

  主管部门(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用工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聘用岗位 聘用起止 时间 学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备注

 - 10 - 附件 1-3 进贤县机关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计划申报表

 (

 年度)

 编外

 用工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编制数

 实有人数

 编外用工 实有人数

 计划招聘人数

 编外

  用工

  申报

  计划

  情况 编外用工岗位 人数 学历 专业 聘用期限

 薪酬待遇 经费来源

  用工单位意见

 有关情况说明(用工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委组织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委编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人社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六份,用工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各一份。

 - 11 - 附件 2 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草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和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编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编外聘用的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管理坚持“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核准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必要、精干、高效”的要求有效控制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编外人员岗位仅限于后勤保障类岗位、管理辅助性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人事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财务、涉密、单位中层管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第六条 编外人员资格条件由用工单位按岗位要求拟定。

 第 七 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一律采取劳务派遣方式。

 第二章

 领导机构职责及指标管理

 第 八 条 成立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邓之武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志文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县监委、

 - 12 -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日常工作。。

 第 九 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要严格编外人员员额管理,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强化编外聘用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相对统一的薪酬标准;县财政局要加强经费核拨和使用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相关审计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法律支持;县公安局、县信访局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县纪委县监委负责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编外聘用人员员额使用、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等编外人员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用工单位要依法制定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编外聘用人员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编外人员员额指标计划使用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报。编外人员的使用实行员额管理,原则上按本单位编制数的 10%核定,情况特殊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根据工作情况据实上报,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空编单位,公开招录正式工作人员一时无法到位,又确因工作需要的,可按空编数提出申请之后,再按本单位编制数的 10%申请。各单位聘用的后勤或特殊岗位人员(食堂、保安、门卫、保洁、打字员等)全部纳入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不占用本单位 10%的员额指标。

 用人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明确用工事由、岗位、人员条件、计划人数、聘用期限、待遇薪酬等事项,报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提供有关依据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审定。县人社局接到主管部门申请后,会同县委

 - 13 - 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县领导小组审定。

 (三)下达计划。经县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人社局将指标下...

篇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象局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管理,保障聘用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气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气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试行)。

 • •

  一、编外 聘用人员的分类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所引进的不占用气象事业编制、不列入当地人事、劳动的招工计划的阶段性、临时性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分为两类:

 1、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从事气象业务、专业技术服务、管理和开发等工作。

 2、劳务岗位聘用人员:具有一定的劳务技能,从事后勤服务保障类工作。

 二、 聘用人员的录用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能担负所从事的工作。

 2、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学历。

 3、年龄一般不超过 30 周岁,特殊岗位或单位急需的技术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4、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 •

  三、 编外人员的聘用

 1、编外人员的招聘由各中心根据业务发展和业务调整情况向县气象局提出需求报告。报告应简述现有人员和工作量测算情况以及对将聘用人员的具体要求等。

 2、县气象局在需求报告上签署初审意见,报普洱市局审批。

 3、应聘人员的报名手续统一在县气象局办理,报名时应根据招聘要求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一般情况下,应按岗位要求在不超过 1 :2 的比例选择拟聘人员试用,试用期一般为 6—12 个月。

 5、试用期结束后,由县气象局对试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普洱市气象局审批。

 6、经普洱市气象局批准的编外聘用人员,县气象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包括续签)一般为一年。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将按照单位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使用和考核。合同到期后,县气象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年度考核结果提出续签或终止意见。所有的合同必须报普洱市气象局备案。

 • •

  四、 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1、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由其本人委托县人才交流(劳动)服务机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收自聘

 人员的人事档案及其它人事关系。

 2、聘用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从政治、工作和生活上关心聘用人员,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养、工作技能和业务技术水平。

 3、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由县气象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考核结果经本人确认后归入档案,并将作为聘用人员续聘、终止合同(协议)、奖惩和调整工作岗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优先聘用,优秀和合格率达不到 60% 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 •

  五、 聘用人员的解聘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关系:

 1、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

 2、合同期内,遇有特殊原因,经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提前终止聘用合同。

 • •

  六、 聘用 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其中,基本工资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为主(作为交纳社保费的基数),各种津贴不低于市局核定的 50%(初聘为 60%),绩效工资根据学历和岗位而定(见附表)。

 2、绩效工资根据聘用人员的工龄逐年增长,两年为一档,调整幅度由局班子会研究决定。

 3、聘用人员担任技术、业务或部门主管,可适当调整绩效工资,调整幅度由局班子会研究决定。

 4、用人单位鼓励聘用人员学习文化、钻研技术,适当时机安排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聘用人员结合单位需要,通过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学历,并被用人单位安排在专业岗位发挥作用的,基本工资将做相应调整。

 5、劳保福利。签定劳动合同书的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按社保局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聘用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和节日福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效益情况统筹考虑。

 • •

  七 七 、 聘用人员的职称(技术等级)评定

 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可参加气象系统或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或技术等级考核晋级。

 八、 本办法与国家和地方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的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未经事宜参照 《市气象局社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暂行)》 》 ( 普气发〔〕号)执行。

 九 、本 办法自年 年 8 8 月 月 1 1 日 起执行。

 附表:

 县气象局社会聘用人员工资发放标准

 岗位 类型 标准 技 术 岗 位 劳务岗位 大 专 本 科 驾 驶 其 他 非聘用专业 聘用 专业 非聘用专业 聘用 专业 试用期

 700

 800

 900

 1000

 800

 700 0

 基本工资 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各种津贴 不低于市局核定的 50%(初聘为 60%)

 绩效工资 (含各种保险金)

 500 600 700 800 600 400 绩效工资根据聘用人员的工龄逐年增长,两年为一档,调整幅度由局班子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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