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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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6篇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6篇,供大家参考。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6篇

篇一: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修订

  一、总则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

  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

  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九、绩效考评

  十、附则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釆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零基预算”的原则。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整合使用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以优化配置财政资源,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拨付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直接到村的单个建设项目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县可以直接支付到村。

  (五)打卡发放的原则。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打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款项。

  (六)基建项目投资评审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在 1075 元以上的工程预结(决算‡项目,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决)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和业备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曰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财政业备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佘和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县财政专职 I 督柃杏局

  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曰常的收支活动,参与审核各单位银行账户立户、撤并的核批,专项资金库存的稽查,项目库建设的督查,联合县监察局督查补贴发放项目的公示情况,参与预、决算的审核,机构撤并的清算监交等。工作重点是对一事一项问题在事前,事中开展内外督查,进行规范指导。县监察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的招投标、大额支出的政府采购、基建完工的验收与预决算的投资评审、项目公示情况等进行曰常监管,全面落实政府追责制度。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县审计局监管的主要职音是:按照县政府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一、立项申请

  第九条县发改委、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受理。

 第十一条县发改委、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及时组织财政、项目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进行审查。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分管县级领导定,常备副县长审核,县长、书记批。500万以上的由县委、政府集体研究定。

  第十二条属于涉农项目整合范围的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集中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地点、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择优选择申报玄农资金项目,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完善项目申报各种手续,由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申报备案制度。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前,应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财政部门和县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超过 50 万元的,主管部门需请示主管县长后,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经审核需县政府举债的专项资金,经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批,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县长批示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申报、实施项目所需的项目前期赛、规划费、专家评审费及项目公示费等经费,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佘部分由县财政酌情安排,前期费用参照•关于鼓励支持争取项目及资金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十建议设立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行文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二、资金分配与预算编制

  第十县财政安排和非税收入形成的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主管部门每年应编制年度项目申报与收支计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或专项预算管理,审批程序由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后,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性、临时性事项需要县财政专项资金玄持的,按照县政府•临时预算管理审批办法‣办理。上级下达专项资金需要县政府配套增加专项资金预算的,经主管县领导批准后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对各单位申报的应由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解决的临时预算支出,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第十九条对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2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常务付县长审批;20 万元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拿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经两个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涉农整合项目的须县涉农整合办签字审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各自主管县级领导、常务付县长审核,县委书记、县长审批。100 万以上重大资金分配方案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递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因职能交叉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确定荦头部门,落实、安排专项资金,不搞重复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在收到上级的指标文件后,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下达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数额向各自主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报告。对数额50 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向县委书记和县长报告。对直接由主管部门支付,需财政部门监管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将指标文件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过非税收入组织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专项收入缴入县财政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所有专项资金一般应通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糸集中收付。„一‟、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国库部门可在银行开设特设专户进行核算,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用款单位要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封闭运行;(二;)、对不需要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用款单位都要设立专门会计账簿,进行明细核算,做到项目资金来源清楚、去向明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三;)、对要求在财政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在银行设立专户,建立专账,所有原始凭证等会计档案资料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保存,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再设立会计账

 簿。(四;)、下拨到乡镇的专项资金,特别是农户个人补贴,一般应纳入乡镇财政结算户统一核算,再从“结算专户”拨付“支出专户”支报。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包括需要进行再分配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资金‟的拨付程序是:由用款单位填写申请拨款单,并附有关会计资料,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文件及已审批的资金分配方案,认真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及有关会计档案资料,按进度提出具体拨款数额,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及时将款拨付到财政专项资金专户或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业备主管部门在支付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手续不全的应当拒付资金并说明原因。对基本建设项目中要求要履行招投标、政府釆购、预决算及基建投资评审程序的必须凭完整的手续方可办理拨付与结算。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

  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在不违背上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实行预拨付、下达,项目定成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二十六条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拨付时,必须按程序办理合法的借款担保手续,同时,项目实施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再按本办法第条拨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大额物资(含民政救灾物资供应、学校危房改诰、政法设各购置及维條项目)政府釆购项目的,必须按政府釆购管理程序办理。政府釆购手续不完备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政策性补助到个人的专项资金必须遵照上级财政有关规定,本着讲求效率、科学合理、高效运行的方针,并在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基础上,认真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以及划拨、使用、核对、发放手续,严禁弄虛作假。发放必须由业务主管局、镇(乡)负责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签字盖章,张榜公布,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存折〗和农户。

 第二十九条非建设性专项资金要建立完整的操作、监控体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与监督手段,完善管理办法,

  形成一整套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详细记录专项资金运行的过程和效

  。

  第五章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涉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建设业主单位〗应按照上级专门文件的要求、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办法‣、•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及•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项目的融资、预、决算、招投标及工程施工费用开支控制、完工结算与投资评审等工作。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

篇二: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于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 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的监督管理, 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等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 水利工程、 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道路交通工程、 室内装饰装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科研、 规划、 勘察、 设计、 招标代理、 监理和农业、 林业综合开发项目 工程、 土地招拍挂等;政府采购是指凡纳入政府采购目 录的项目 和县财政部门明确要求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定点采购的项目 。

 第二章

 备案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备案 按照程序确定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建设前期相关资料在一周前, 报县监察局备案审核, 经审批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

 政府采购备案

  按照程序确定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 采购单位要将政府采购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在一周前, 报县监察局备案审核, 经审批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第三章

 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

 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1、 招投标公告审查。

 严格审查招投标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 招标公告是否在市级以上政府网站、 报纸、 电视台等媒介在按照规定时间内予以发布, 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 公开和公正。

 2、 资质审查。

 严格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审查投标企业的资质原件、 设备和技术等情况, 坚决杜绝无资质、 不符合资质条件、 借用资质的投标企业和个人参与投标。

  3、 中介组织资质审查。

 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招标拍挂代理活动的中介组织必须事前在县相关部门备案, 中介公司的确定也必须在县监察局、 招标办( 国土局收储中心)

 的监督下, 实行招标确定。

 坚决杜绝无资质、 不符合资质条件和借用他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我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及土地招拍挂活动。

 4、 招标。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招标办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活动。

 对工程预算在 100 万以上的招投标项目 , 投标企业法人

  必须参加, 县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5、 中标结果公示监督。

 招标办、 土地收储中心按照程序对评标委员 会选定的中标企业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在一周内将中标企业的相关资料报监察局备案。

 土地招拍挂项目 , 土地收储中心负责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 60 天内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

 第六条

 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1、 招投标公告审查。

 严格审查招投标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 招标公告是否在市级以上政府网站、 报纸、 电视台等媒介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发布,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 公开和公正。

 2、 资质审查。

 严格审查投标企业的资质、 设备和技术等情况, 坚决杜绝假资质、 不符合资质条件、 借用资质的投标企业参与投标。

  3、 招标。

 ( 1)

 公开招标。

 采购单位、 采购办、 采购中心、 审计局等部门按照程序在监察机关全程监督下开展招标活动, 对预算在 100 万以上的采购项目 , 投标企业法人必须参加。

 ( 2)

 询价。

 采购办负责组成询价组, 在采购范围内的同标准产品中进行对比, 由询价组研究决定中标企业。

  4、 中标结果公示监督。

 采购办按照程序对中标企业予以公示, 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实施阶段的监督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 确实因为客观原因发生变更, 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并有相关部门签署书面意见;对设计变更的, 必须经项目 单位征得原规划设计部门同意后, 经发展局、 财政局进行审批审核和备案; 施工变更,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施工过程中, 对隐蔽工程和材料、 工程量变更等需现场签证的工程内容, 施工单位在变更前 1-3 天提出申请, 项目 责任单位、 工程监理、 财政、 审计人员 现场跟踪进行技术核定和审计, 必要时请监察机关派员 参加; 一次性变更或累计变更超概算 10%以上的未经批准擅自 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按规定报备案的, 其发生的项目 及费用在工程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因擅自 变更而影响到工程质量的, 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监察机关将不定时的对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坚决制止工程变更、 调整评审预算、 转包、 分包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政府采购凡是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 不能随意变更审批规格、 标准、 数量。

 变更总量或价格超过预算 10%的, 必须重新申请采购审批。

 第五章

 审计与验收 第九条工程决算审计。

 工程建设完工后, 建设部门按

  照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初验, 初验合格后, 建设单位作出决算报告, 报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审计部门要严把审计关, 严格审查有无随意变更设计、 变更工程量、滥用职权虚增工程量等违规违法问题。

 对超预算 10%以上且没有工程变更相关手续的不予审计, 县结算中心不予报账;审计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对工程建设单位所报的项目 予以审计, 对审计结论和审计中发现的违纪问题, 移送监察机关。

 对未履行招标手续的小额工程项目 , 审计部门不予审计。

 第十条工程的验收应该严格遵守陕政办发[2009]151号文件的规定, 监察机关将对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对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问题将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经政府采购的项目 由采购办统一负责组织验收, 对采购的数量、 规格等进行严格把关, 并报监察机关备案。

 纪检监察机关将对采购验收后的项目 进行抽查。第六章

 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 采购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 区别情节轻重, 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对其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及管理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获得项目 并开工的; 2、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备案;

  3、 应予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而发包工程的, 或者违反规定肢解工程发包的;

 4、 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不符合要求的勘查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的;

 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 施工的, 或者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设施的;

 6、 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而擅自 扩大建设规模, 提高建设标准, 增加或者改变设计、 评审、 工程量等;

 7、 不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

 8、 党员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

 9、 其他违纪违规现象。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其情节, 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 违反规定办理工程报建、 招标、 投标等手续或者违反规定审批资格(资质)、 质量等级、 组织竣工验收等;

 2、 违反规定发放施工、 用地等许可证的;

  3、 泄露标底或者徇私舞弊的;

 4、 其他违纪违规现象。

 第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 、 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其情节轻重, 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对参加或者组织的单位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及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而未公开招标的, 或者违反规定自 行招标的;

 2、 隐瞒工程建设规模、 建设条件、 资金、 材料等真实情况, 或者虚报代理资格(资质)等级条件的;

 3、 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的;

 4、 与投标者相互串通, 损害招标者或者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 集体、 公民合法利益的;

 5、 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 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中标后投标者再给招标者额外补偿的;

 6、 评标人员 有徇私舞弊行为;

 7、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 义投标及签订承包合同的;

 8、 中标后, 无正当理由, 拒绝签订合同的, 或者擅自

  改变招标文件、 招标书内容签订合同的;

 9、 其他违纪违规现象。

 第十五条在工程项目 、 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 监察局统一派出人员 , 全程监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其情节轻重, 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 对县纪委监察局派出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1、 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监督、 审查的;

 2、 违纪违规收取工程建设单位、 采购单位、 代理机构、工程承建方等礼金、 物品的;

 3、 未履行其他监督责任, 导致招投标过程出现有失公正的现象;

 4、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延长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 起施行。

篇三: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利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水计〔2016〕101 号 各(州)市水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移民局,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快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步伐,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使用效益,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 年 10 月 24 日

 贵州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步伐,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政府及其发改、财政、水利、水库和生态移民、水利(务)投融资公司等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项目法人开展骨干水源工程建设的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骨干水源工程项目是列入《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大会战”实施方案(2013-2020 年)》、《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 年)》、《贵州省水利建设“十三五”规划》的大、中、小型骨干水源工程及引提灌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资金是指用于上述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级财政资金以及社会通过融资、项目经营收入等其他渠道投入的资金。

 第 二 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管。项目法人应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稽察。

 第八条

 各相关投资主体要协商组建或明确项目运营管理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并建立长效管护机制,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申请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的工程项目,需列入《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大会战”实施方案(2013-2020 年)》、《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 年)》、《贵州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

 第十条

 2013 年 12 月 23 日以前建设的项目,除中央投资补助外,省、市、县按以下原则筹资:

 (一)大型水库:全部由省级出资 (二)中型水库:省级出资 60%,市(州)、县(市、区、特区)出资 40%,市(州)、县(市、区、特区)出资部分,由市(州)确定。

 (三)小(1)型水源工程建设:采取“区别投入、以省为主”的筹集办法。

 1.贵阳市所属的小(1)型水源工程,全部由贵阳市承担,市与县(市、区)的出资比例由贵阳市确定; 2.除贵阳市外的 8 个市(州)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小(I)型水源工程,省与市(州)、县(市、区、特区)按 6:4 比例出资,市(州)与县(市、区、特区)的出资比例,由市(州)确定。

 3.其余县(市、区、特区)小(1)型水源工程,将中型水库建设投资地方应出资部分加上小(1)型水源工程建设所需投资,按省与市(州)、县(市、区、特区)6:4 划分后,对市(州)、县(市、区、特区)合计投资在 1 亿元及以下的,省与市(州)、县(市、区、特区)按 6:4 出资;在 1 亿元以上的,省与市(州)、县(市、区、特区)按 8:2 出资。市(州)与县(市、区、特区)出资部分,由市(州)确定; 4.应由市(州)确定出资比例仍未确定的项目,要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 30 日内明确出资比例并报省发改、财政、水利部门备案,逾期未明确的视同市(州)全额出资。

 第十一条

 2013 年 12 月 23 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除中央投资补助外,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县按以下原则筹资:

 1.大型水库:全部由省级出资。

 2.中型水库:省级出资 60%,市(州)、县(市、区、特区)出资 40%。不能列入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参照中央对中型水库的补助标准,中央应出资部分由省级承担。

 3.小型水库:非贫困县省级以上出资 60%,市(州)、县(市、区、特区)出资 40%。50 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望谟、册亨、赫章、道真、威宁 5 个县省级以上出资 90%、市县出资 10%,其余贫困县省级以上出资 80%、市县出资 20%。

 4.引提灌工程:省级出资 60%,市(州)、县(市、区、特区)出资 40%。

 第十二条

 省级出资由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水投公司)负责筹措,市(州)与县(市、区、特区)要明确两级具体的出资比例,未明确出资比例项目不予审批可研报告。引入社会资本(如 PPP 等模式)的项目,其出资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原渠道下达,同时抄送省水投公司。

 第十四条

 省级年度融资方案由省水投公司提出,经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水投公司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足额落实本级出资。出资有困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申请省水投公司代为融资,本息由申请代为融资的市(州)、县(市、区、特区)负担。省水投公司可通过股份合作、资产划转等方式盘活申请代为融资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涉水存量资产和其他可开发资源,帮助地方政府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省水投公司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给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将资金拨付到省水投公司,省水投公司再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资金专户,安排用于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市、县出资部分,由市县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程序拨付到项目法人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省级融资有省水投公司统贷统还,还款来源包括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省级财政资金和省水投公司经营性收入。可作为还款的省级财政资金包括:省级财政注入省水投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部门预算资金等。

 第十八条

 骨干水源工程建设资金必须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内容安排使用,优先确保大坝枢纽工程建设及水库征地移民搬迁安置的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

 省水投公司可根据全省中小型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需要,从财政拨给资本金中安排部分前期工作经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投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后的超概算资金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筹措。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制度规定,按项目设立转账进行会计核算,开设专户对资本金进行归集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省水投公司、项目法人和银行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 四 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水利厅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及申报;按投资来源与省发改委或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并向省水投公司拨付资金、进行资金监管;配合落实省级财政还本付息资金,审查省级融资方案;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发改委负责按照权限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审查、审批及申报;负责补助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下达省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统筹平衡申报中央投资计划;审查省级融资方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稽查。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审查省级融资方案并会同发改委、水利厅联合上报省政府;负责落实省级财政还本付息资金;督促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在项目审批阶段出具市、县及时足额出资的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全省项目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督促具体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移民部门向项目法人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水投公司负责大型项目及跨市(州)骨干水源工程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对出资项目的建设和资金实施监管,指导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负责提出省级融资方案,并按标准的融资方案组织实施;负责提出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程序向项目法人下拨建

 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按要求出具市(州)、县(市、区、特区)按时足额出资的承诺书并落实本级出资;负责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和协调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资金使用的行政监督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及建设过程中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控制;需要省级融资的项目需及时向省水投公司提供项目融资所需资料;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加强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及时提交竣工验收,加强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权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省级出资通过省水投公司投入骨干水源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形成的股权,由省水投公司行使和管理;市(州)、县(市、区、特区)出资形成的股权,由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行使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市县积极性高、投融资能力强、不需省级出资的项目,市、县可独立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和管理,中央补助部分按程序划拨到项目法人,省水投公司不占股份。

 第三十一条

 通过省水投公司出资的项目,由水投公司与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在项目开工前签订《共同投资协议》,在下闸蓄水阶段性验收后签订《运营协议》,在项目竣工决算后根据竣工决算和各出资方实际出资金额签订《股权确权协议》。根据以上协议明确各出资方的股权比例,项目收益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省水投公司投资公益类项目形成的股权,报省政府批准,可无偿划转项目所在地政府。

 第 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贵州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黔水计〔2012〕194 号)同时废止。

篇四: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监督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安区府发〔2009〕 35 号

 各乡 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区级各部门: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 二十九日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比选办法》、《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监督管理办法》、《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 变更审查暂行办法》、《广安市市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

 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部或部分投资、 政府负债投资、 政府以资源合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 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

  第二章

 项目 申报及审批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由项目 单位向 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申请立项。

 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受理申请后的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查上报。

 申请时根据项目 需要提交申请立项请示、 项目 初步设计 ( 或

 项目 建议书)、 可行性论证报告、 选址意见书、 环评意见书、 投资概算、 建设资金筹集来源及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由区政府批准。需上级政府财政性资金补助的项目 , 由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政府或部门批准。

  第三章

 项目 实施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 批准立项后, 由项目 单位办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 按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图设计,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施工图预算, 按相关规定确定招标、 比选、 竞争性谈判及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

 在组织施工图设计, 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时,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严格质量、 厉行节约、 方案最优原则, 最大限度降低工程造价。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 必须按照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确定施工单位或材料及设备供应商, 区招监办、 区财政局、 区政务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 区法制办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应急工程不宜进行招投标的, 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 按省政府第 197 号令的规定进行比选。

 投资额在比选规模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 实行竞争性谈判。

 工程招标( 比选)

 中标( 中选)

 通知书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 送区招监办、 区财政局备查。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合同必须经区财政局审核, 区法制办审查把

 关, 区上相应领导小组和区政府研究审定。

 50 万元以下投资项目 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50—100 万元的投资项目 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签, 100 万元以上投资项目 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第七条

 工程建设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项目 单位法人负责制、 工程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施工单位项目 经理、 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 总监必须实行压证制。

 项目 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200 万元以上投资项目 实行区财政局派驻现场监管员 。

 隐蔽工程必须由项目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和财政监管员 在签证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工程承包或货物供应合同送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法制办备案, 并送区财政局、 区招监办备查。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 的相关内容须在项目 单位或施工现场进行公告。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 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 必须按规定报批。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 必须报原项目 审批部门审批。

 增减工程量由施工单位申报、 监理单位签字,项目 单位签署意见。

 0. 5 万元以内的变更, 由项目 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认可后实施; 0. 5—5 万元的变更, 由项目 单位及区财政局、 区招监办、 区发展和改革局现场认可后实施; 5 万元以上的变更, 由区政府领导带领项目 单位及区财政局、 区招监办、 区发展和改革局现场认可后实施。

 项目 单位需及时编制变更预算送区财政局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评审后, 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完工后, 项目 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区财

 政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招监办、 区规划和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 决)

 算书, 经项目 单位审核合格, 主要领导签具意见后, 3 个月 内送区审计局审计。

 待审计结束后, 项目 单位负责将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支出凭证送区财政局进行工程决算审核, 审核无误后报区政府审查批准,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意见出具工程决算批复。

  第四章

 资金及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资金由区财政局严格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区财政局投资管理部门和项目 单位应在区财政支付中心开设建设资金专户 , 专项办理建设资金的收纳和支拨业务, 以转账形式拨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工程款拨付严格按投资计划、 工程进度、 合同要求进行, 由项目 单位按合同约定提出申请, 监理单位和项目 主管部门审核签具意见后, 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 单位的建设资金专户 。

 项目 单位必须通过施工单位招投标和签合同时提供的基本账户 支付工程款。

 合同约定首期拨付工程款必须在完成总工程量 30%后, 同时, 项目 实施中拨款进度不得超过项目 已实施进度的 6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预拨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70%。

 工程竣工决算批复后按国家审计机关审定工程款拨付除合同规定的质保金外的工程款。

 第十三条

 各项目 单位必须设专账进行工程财务核算。

 建立健全

 台账登记, 信息反馈等数据库, 及时准确反映工程拨款进度与工程实际用款需求、 工程拨款总额和预算总投资是否相符, 避免超付工程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规定的, 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 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 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安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篇五: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

 建设工程资金监管监理方案

 深圳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 10 月深圳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 10 月

  建设工程资金监管监理方案 为了落实宝安区人民政府、宝安区建设局、宝安区监察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资金监管办法》的文件精神,保障本工程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确保本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建设成本造价,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现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1. :

 资金监管依据:《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资金监管办法》对监理公司提出的要求。

 2. 资金监管监理组织机构:

 本项目资金监管监理机构由总监负责,现场监理白振强负责资金监管资料的收集整理与落实。

 3. 监理公司的权利与责任:

 1)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监理公司有权利与责任对施工方投入的资金进行必要询问或审核,如施工方不能给予配合,现场管理人员应拒绝在《请款审批表》上面签字,以示负责。

 2)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

 a) 施工方应无条件接受监理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审核依据(以原件为主),如提供复印件,施工方必须保证与自身留存的原件一致。

 b) 主要材料进场验收时施工方需提供供货单位结算票据,包括发票或收款收据、地榜单、质量检验报告或供货合同等。

  c) 施工方应提供工资签领表复印件给监理公司登记备案。

 3)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监理公司应当熟悉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耗用的主要材料、品牌、原产地、供货方、进货价格、单位成本造价、施工方、施工人员等,应该建立详细监理档案以备查验。如在施工过程或工程竣工结算验收时不能回答验收、审计或监督检查人员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则应当作责任追究。

 4)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办法规定赋予了监理公司充分权利,如仍然存在资金被挪用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或劳务工上访、罢工、供货方个

  别或群体追债现象,应当对监理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做出责任追究。

 5)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办法强调监理公司建立必要的备查台账,在该台账中详细登记和收集各类工程成本费用的支出记录和票据。

 4. 资金监管监理的项目:

 1) 施工方现场管理人员与工人的工资签领表。

 2) 本工程主要材料:钢筋、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防腐材料、基础预应力管、墙体砌块、铝合金型材、玻璃、防水材料、钢结构所有材料、消防器材、给排水管道、电线电缆、涂料、内外墙砖与地面砖。

 5. 资金监管监理的项目要求:

 1) 施工方现场管理人员与工人的工资签领表复印件。每月 1 号报审上月工资签领表,核原件。

 2) 主要材料进场验收时施工方需提供供货单位结算票据,包括发票或收款收据、地榜单、质量检验报告或供货合同等,核原件。未提供的不给予进场验收,不进行有见证送检。

 3) 主要材料还应提供品牌、原产地、供货方、进货价格、单位成本造价、施工方、施工人员等证明文件,核原件。

 6.

  资金监管监理表格:

  资金监管监理表格见附表。

篇六: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程 项目资金管理 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明确项目资金管理权责,规范项目资金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达成公司资金考核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原则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项目资金回款统一纳入公司账户,项目资金使用由公司按计划统筹安排。

 三、权利义务 1、项目经理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程款回收、资金合理使用负责;项目经理有权在项目资金额度范围内合理安排资金支付。

 2、项目部负责在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向业主上报工程计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请,并督促业主及时审定工程量,为项目工程款回收提供必要依据。

 3、公司财务部负责配合项目部及时与业主对账,协助项目部收取工程款;市政事业部、供应商管理部、财务部应及时审核项目资金支付计划并将计划审批结果反馈至项目部。

 四、管理细则 1、使用原则:预算指导、计划管理、以收定支、合理使用。

 2、额度管理 (1)项目开工前,按项目自建评估成本*5%作为项目启动资金,用于开工阶段项目临时设施、管理费用、紧急材料等资金的支付。

 (2)项目施工过程中付款额度不得超过自建成本*20%(不含间接费),项目施工跨年度的,年度付款额度不得超过自建成本*50%;付款额

 度的使用包含施工必需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专业分包款、间接费用以及其他直接费用。

 (3)项目启动资金额度用完后仍无回款,或施工过程中突破付款额度的,项目部须向公司提报书面说明及借款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公司以借款形式支付项目生产资金,财务部按照年化利率 8%计提财务费用计入项目考核成本。

 3、控制线:项目生产资金支出执行资金支付控制线。

 成本类别 支付控制线 预付 月度 年度 下年度 一、人工费

  40% 80% 20% 二、材料费 钢材类

  70% 完工三个月后 100% 木材类

  20% 50% 30% 地材类 石灰

  60% 30% 黄土/灰土

  70% 100%

  砂石料

  60% 70% 30% 混凝土

  70% 完工三个月后 100% 水泥

  70% 完工三个月后 100% 水稳 30% 30% 完工 70%,年度 100% 沥青

  60% 30% 专业设备类 按合同协议约定 大理石类

  送货完毕 40% 80% 20% 五金材料类

  50% 30% 20% 其他材料类 按合同协议约定 三、机械费 机械租赁

  60% 20% 柴油

  50% 30% 土方运输

  70% 100%

  四、其他直接费 钢板桩租赁

  退场 70% 90% 10% 其他 按合同协议约定 五、专业分包 按业主回款比例 六、间接费用

  100%

 4、对于特殊项目、特殊材料、特殊要求等原因执行上述控制线将对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降低项目效益的,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支付比例调整,由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五、其他 项目资金支付流程和条件参见集团相关资金管理制度

 本方案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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