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4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08-30 17:55:08 点击:
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4篇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童市镇村(居)民安全自治公约 为保护集体和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防范、自保平安的目的,特制订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镇村(居)民安全自治公约为保护集体和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防范、自保平安的目的,特制订安全自治公约:
一、依据《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全体村(居)民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实行自防自治。
二、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应主动接受调解,提倡尊老爱幼,严禁虐待老人、妇女、儿童和弃婴,不得让子女辍学,严禁捏造是非、挑拨离间,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宗族械斗。
三、严禁聚众赌博、传播观看淫秽录像、卖淫嫖娼、拐骗、贩毒、吸毒、种毒等丑恶现象。
四、崇尚科学,相信科学,禁止参与封建迷信、非法宗教、邪教组织活动;讲文明,树新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五、村(居)民应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见义勇为,不准纵容、教唆、包庇违法犯罪,不得购买、转销、窝藏赃款赃物,发现违法犯罪应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家庭成员违法犯罪的应敦促规劝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六、严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并禁止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非法行为。如发现有上述非法现象,须立即向村以及乡人民政府举报,一经查实,奖励首位举报人 500-2000 元(举报电话:6711005)。
七、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严禁损毁、偷盗集体和他人财物。
八、个人引水、蓄水、排水、饮用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毒鱼、炸鱼和偷鱼。
九、合理使用耕地,自觉保护田埂,严禁掠夺性耕作和撂荒耕地。
十、村里设安全生产监管员(村主任)一名,每组设安全生产信息员(组长)一名,“两员”应及时掌握并报告辖区的治安情况,凡遇到火警、匪警和重大灾害性事件要边发紧急信号、边处置并及时报告,村(居)民接紧急信号应迅速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十一、加强安全防火工作,村(居)民离家前要切断火源关灯闭门,严禁小孩玩火,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区,经批准的野外用火不能离人。
十二、加强户口管理,村(居)民迁转户口,必须经村委会审批;村(居)民外出务工、经商 1 个月以上应到村委会及时登记;外来人员进村居住半个月以上,三天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十三、山林、土地、水利、矿产资源等权属纠纷,应当通过行政和法律途径解决,不得闹宗族派性;不得在有纠纷的山林、土地上开荒种地、栽树、砍伐林木;不得动用有争议的水利设施;不得在争议的地方开采矿产资源。
十四、村(居)民需要向上反映问题的,应当选出代表,逐级反映。
十五、严禁私装电网、乱拉电线、违规用电、乱丢毒物,危
及人畜安全。
十六、村(居)民建房不得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搭乱建、霸占宅基、侵占耕地,不得占路为市、占路为场晒谷或堆放杂物,不得侵占学校教学用地。
十七、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门前实行“三包”,严禁在生活用水地乱倒垃圾,乱丢脏物,严禁闯放猪牛,病死禽畜应深埋,粪窖必须不影响他人生活和卫生。
十八、维护本村和邻村村规民约,若有违反,按约处理。
十九、全体村(居)民应共同遵守村(居)民安全自治公约,互相监督。
篇二: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23:罂Z 篓辩浩学杂惠L A W S C I E N C EM A G A Z IN E焦冶南京气象学院文法系2 10 0 4 4内窖摘要:
《中华人民非和园村民委员备组织法》 的实施, 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我国农村村民的民主杯利的顺利。
实施捱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但是该法存在一定的缺陷。
本文就村委选举、 村委事务公开、 村党支部与村委套羌系等几万面存在的问髯, 提出个人的看法. 以期完善该法的规范- 陆和严密性, 健我国村民自痞活动真正地反映出村民自身曲权利意识。关键词:
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枉葡意识无叠£ 线‘我国实行村民自治, 村民民主选举村委会, 开始于19 8 8 年6 月 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
当时该法并没有在全国农村展开实施, 直到19 9 5年前后, 才在大部分农村实施。
19 9 9 年11月 4H , 第九届全国人太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在全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正办l邓小平指出的, “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 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解放以后, 我们也没有自觉地、 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生权利的各项制度, 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
” 事宴说明封建专制主义的流毒还没有肃清, 经过十年“文革” 的措劫.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冶化建设受到丁严重损害。十一届兰中全告后, 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指导下. 以江泽民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快丁体制馥革的步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实施, 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化建设在农村社会的县伴实践, 其真正的意义在于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农民行使自由、 民主的选举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规定:
“为了保障农丰寸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 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促进农村社缶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这里可以看到, 立法的适用主体是村民, 从权利意识上来讲,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赋予了村民民主自由选举的和自治的权利。
这也是从传统的“治民” 观念到“民治” 观念的根本转变。
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会员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 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 充分体现了村民的意愿。
许多人都在解释民主和自由的概念, 有“法律规定的才可以做” 和“没有法律规定的就可以做” 两种对自由的理解。
在这一条里明确了以村民权利为主体的自由民主的观念, 与之相对应的是限制了权力的自由。
村民的根本利益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立法的原则,同时也符台“三个代表” 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思想。
第J4 条规定了村民自治选举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现代农村以严密的程序化的法律规定, 保证村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举, 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更具有真实的操作性。
这在中国农村选举中尚无先例, 农民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 他们从竞选者的笑脸上看到了自己的权利。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在于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传统的管理意识, 使农民真正地认识到了自身的价值。
在取得土地长期承包权之后, 新的权利意识通’ 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塞施得以还渐形成和实现。
从守法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化建、 J_N ∞职 万方数据
・法学杂志-2 0 0 2 年第6 期殴的现实意义。任何一部法律需要不断地修改、 补充和完善, 以适应变化发展的社会需要。
本文就《村民委员台组织法》 的几个问题, 阐述个人的看法。一、 村民自治连选连任的利弊分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11条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我国废除干部终身制是有深刻意义的, 连选连任可能在农村中成为干部终身制。
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 但在农村自治的特殊环境下, 村民委员会就是一个村的最高自治管理机构, 村委主任拥有实际的权力, 尤其是在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还在发展时期, 专制主义余毒还没有肃清, 在推进民主选举的过程中, 允许连选连任有以卜1儿点不利因素:第一, 不利于民主选举的竞争机制。
从室际情况看, 我国经济发达的东部农村和欠发达的西部农村. 对竞选村委主任一职, 都表现山极大的热情, 竞争意识十分强烈, 允许连任可能使这种竞争处于不公平的状态。
其一, 原任者可能利用三年的时间, 为自己的连任资格培植私人势力; 其二, 即使原任不培植私人势力, 为村民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已经处于优势, 竞选者根本没有表现的机会, 已处于劣势。
不经过竞争实践, 又怎么知道竞争者不能做出更卓越的成绩呢?其三, 原任为了取得连任资格, 不能把精力放在为村民服务方面, 而是放在自己的连任方面, 客观上影响本村的经济发展, 连任越久, 私人势力越大, 最终导致民主选举流于形式, 连任日久, 也使竞争者丧失信心, 使民主选举的竞争机制削弱。第一二, 连任容易形成帮派势力。
当前我国农村不足封闭状态, 但是由于宗族、 姻亲关系、 宗教派别、 邻里情义等因素都集中在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里, 连任就容易形成帮派势力。第三, 连任不利于推陈出新。
I= |前, 农村劳动力过剩, 外出经商、 打工、 参军、 求学的人员很多。
这些- 入在外面闯世界, 接受了许多新知识、 新思想、 新技术, 但他们长期不在} ̄ j里, 想参加竞选, 为村里做一番事业, 周为连任者日久, 已经帐深蒂固, 这些人相对之下已处于劣势, 根本没有竞争的希望, 不利于推陈出新, 从客观l影响了农村的现代化经济建・青年论坛・设。第四, 连任容易造成腐败。
农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 世世代代毗邻而居。
一贯奉行“和为贵” 的处世原则, 对村委的监督十分有限,除非严重地防碍了个人利益, 才有可能反映出来, 否则, 就无法监督, 谁去认真地清查村委会收支帐目?不许连任, 自有接任青去认真地核查前任的帐目, ‘相当于“任满审计” 。
允许连任, 对本来就不规范的帐目, 很难壶清, 这就有可能使一些思想不健康的人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搞腐败。
不准连任, 这种机会就不会多, 也因为担心接仟者的“审计” 而不敢轻易贪污腐败。第五, 连任是干扰村民民主选举的主要周素。
村委一方面代击村民利益。
一方面协助乡政府开展工作, 形成与乡政府干部密切联系的工作关系。
允许连任, 有可能导致这种工作盖系的不正常化, 一些私欲膨胀的人, 为了个人或某些人的利益, 寻求保护伞, 以期获得某些乡干部的支持, 这样就有可能使村民的直接民主选举受到干扰。第六, 连任不利于农村的民主、 法治化建设以及经济建设。
连任容易导致村委会人员的思想老化, 无论从思想方沤主£ 是人事关系等方面, 连任都是轻车熟路。的, 连任越久, 思想上的随意性就越大。
如果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竞争选举, 各人有各人的思想特点和强项, 容易彤成相比超的竞争局而, 遗种竞争就是民主法清化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过程, 连任则会失去这一过程。当然, 不否认连任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这表现在:
其一, 连任者为村里的经济瘦展作出了贡献而故得了村民的信任, 为农村的妊远经济发展设计丁可行的发展方案; 第二, 保持了村委自治机构的相对稳定。二、 设立“法定无效线” 对村民自治法律化、 程序化的意义《村民饕员会组织法》 第22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 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其中“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 从法律角度分析, 村民委员会足村民依法实行直接民主选举的结果. 选出的相委员会就是代表垒体村民的合法自治机构, 是本村最高的自治管理机构。
其公布的内容必须真实, 并为其公布的内容承担责任。
村民委闩 万方数据
・法学杂志・2 0 0 2 年第6 期已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 则是一般性要求, 缺乏客观上的可信任依据。
法律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 和“必须” 的概念不同,所以, 此处用“必须” 较为妥当。该法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公布内容不真实……” 实际上这样规定属于后置性措施, 一旦发生丁这样的情况, 就造“不及时公布成违规违法的问题, 由村民向主管部门报告,要求处理。
这样做不仅费事、 费且|J, 而且处理起来困难重巫。
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导致村民告状、 上访。
笔者以为, 法应具有更加程序化的相关的前置性、 预防性的立法措施。
可以省去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 “及时” 一词的时间概念是不准确的。
及时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在不同的事物的不同状态下, 理解也不同。
作为法律规定的时间单位应更具体, 按日、 月 、 季、 年等相对比较准确。农村自治, 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目的在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 立法的适用主体是农民, 村委屈村干部, 但实际上仍是农民, 其身份不同于政府官员和企事业单位依靠工资生活的工作A 员, 在涉及具体处理问题时, 只有两个结m , 一是罢免, 二是依法处理。
套用电影上的一句台词:
“能把我怎么样?还能下放到城里去?” 这也是某些村干部的心态. 罢免了还是农民。
客观上讲, 村委对于国家的财务制度是不熟悉的, 也很少有经过国家注册的会计师。
村委主任实际上握有一定的权力。
在这样的熟人社会, 村民的监督是有限的, 如果不从程序化的法律规定方而对其权力进行限制, 损害村民利益甚至违法的事情就旅容易发生。
事后处理存在许多问题, 有的则不了了之。
长期下去, 严重影响村民民主选举的积极性, 最终可能导致民主选举的失败。
另一方面, 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社会风气方面的劣化, 也对执法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 所以应当从预防的角度立法。
例如, 该法中应加入限制村委主任审批涉及现金以及村民利益和权利的相关程序化规定的同时, 制定越权之相应处理的方法。
村委主任对一定数额的收支有独立审批权, 超过该数额的应提交村民大会审议。
违规操作, 即视为自动放弃村委主任或村委的职务, 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进行罢免。
立法中设置法定的免职线, 在越权的同时, 已经失去了4 2・青年论坛-原有的村委职务, 所以该审批无效。
对第19条、 22条所列事项, 只要违规操干1:
即已依法一动免职, 法律规定其权力无效, 就不容易再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以法律程序化的框架来进行越权操作的无效化处理, 在一定程度上能限制村委权力的滥用, 从法律上视各种违规操作为无效, 前提是责任者越权产生的任何文件及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在其越权的同时即视为自动免去职务, 没有职务, 权力也即消失。
另外,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一框架上设置权力标准, 即“法定权力无效线” 。
当然以分割数额的方式避开无效线也应该视为同等程度的违规。法律上设立越权无效线不仅对村委滥用权力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同时对村委成员也是一种爱护。
一方面, 使越权成为无效; 另一方面, 越权的同时就是自动放弃该职务, 即失去了相应的权力。
这样, 想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利益的人, 也因此受到法律的追究。
所以, 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滥用权力的腐败动机产生, 或许就挽救了一名村干部。对触犯无效线的监督简单易行。
崎督者首先不必担心监督后的处理, 园为处理已规定在前, 即免职、 收回损失, 涉及法律责任, 依法惩处。
对农村自治实行村委职权无效线的方式, 有助于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 村委自身也能依法回避许多有关人员提出的不舍法的要求, 从根本上维护村民自治和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法定权力无效线的具体标准及其法律效力的确定形式. 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在这里提出这一概念, 是基于村民委员会属于自治机构, 在违规违法时并无严格的标准, 既不能开除公职也不能降级处分, 缺乏国家正式机构的规章制度, 监督又不完全到位情况下提出来的。
从目前农村中出现的一些村干部严重违法现象及其表现出来的各种各样的损害村民利益和权利的行为看, 大多是滥用权力的结果, 利用自治的名义, 上面可以不听政府的, 下面可以不听村民的. 只为少数人谋利益, 甚至大肆侵吞集体或国家财产。
长此下去, 严重影响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无效线在法律中的设定, 简化丁i年多不必要的程序, 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万方数据
・法学杂志・20 0 2年第6 期三、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的法律界定该法第3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进行工作,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依照宪法和法律, 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这一规定实际指明丁党的基层组织在农村的3项任务。
党支部成员也是村民, 当然可以参加选举和竞选。
关键问题是农村支部如何完成以上的任务。
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 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新形势r , 党的农村基层组纵面临着一个严峻的考验。
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 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我们必须明确党支部在农村自治, 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情况下, 如何发挥党的核, 11,领导作用。
在实行农村自治几年来的实践中, 出现丁以下三种情况:
l、 党支部书记被选为村委丰任, 支部成员被选为村委委员; 2、 党支部弗记或支部成员被选人午寸委, 但不是村委主任; 3、 支部成员均未避人村委。
支部和村委是曲套班子。第一种情况从某省的经验来看, 是由多党委派工作组, 下农村, 结果大多数以上的农村中的支部书记、 村委主任“一肩挑” , 类似于“党政合一” 的局面。
后两种情况, 基率上是两套班子。
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和村...
篇三: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 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 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 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 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 20 名以上 50 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 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 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
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 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可以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 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 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起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况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 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
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 即成为正式候选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 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 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可以接受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可以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但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可以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篇四: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群众自治制度中央 省 市 乡 镇 县 中国行政区域划分
• 图中的民主形式涉及到哪些基层组织? • 请你 谈谈对 居住 地 基层自治组织的 认识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内容
含义:是指 城乡居民群众 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等权利,实行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的制度与实践。
村民委员会 • 性质:村民委员会 是村民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的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 ,是村民 民主管理 村务的 机构 。
① 村委会是村民的 自治组织 , 不是国家机关 。
②村委会设立的 目的 是 让村民自我管理本村日常事务 。
③村委会的成员都是 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其 最高 代表是村委会主任 。
④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民在民主管理上的伟大创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为村民自治提供了 法律保障 。
村民自治的内容 ① 选举:
② 决策:
③ 管理:
④ 监督:
村民通过 村民会议 等形式参与本村事务的决策 通过 村民自治章程 或 村规民约 ,规范村民和村干部的行为,用 民主办法 管理村日常事务 通过 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 等形式,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和村委会工作 村民 直接选举 村委会干部 (基础、主要途径)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是由本村18 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既可以由18 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
广东省南海市某村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村委会成员。2004年9月,该村在村务公开日上,针对多数村民提出的污染严重、环境恶化等问题进行商讨,发动村民捐款,对全村污染严重场所进行全面清理、绿化,为村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该村还订立了村民行为规范、依法管理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等来规范村民和村干部的行为。该村村民委员会设置了理财小组,定期对村里的帐目进行检查,查账后,还要张榜公布结果。
上述材料说明了政治生活的什么道理? 村民选举,实行村民自治,扩大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制订村规民约规范村民和干部的行为。
设置理财小组,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及村委会工作。
村民会议,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管理村务的本领,切实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 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 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 、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自治 ( 城市)
)
村民自治 ( 农村)
)
管理机构 干部产生
议事机关
实践形式
自治依据 居委会
居民直接选举
居民会议
办事公开制度
居委会组织法
村委会
村民直接选举
村民会议
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
村委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不 不 同 同 相 相 同 同 点 点 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机构 城市基层民主自治机构 是社会主义民主 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是 基层民主 中公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 我国实行基层民主 自治的机构 , 不是国家机关 机构的领导由选民 直接选举 产生
外国人如何管理社区公共事务? • “ 社区自治 ” 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主要表现为政府采取间接的方式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治理,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相对分离。在政府制定的社区治理规划下,社区接受政府的拨款,并完全自主治理社区内所辖公共事务。社区内的具体事务完全实行自主自治,与政府部门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 实用主义 ” 模式 :英国为代表。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社区治理与社区服务实行市场化,政府把许多社区服务方面的事务都转移给民间团体和私营机构,社区服务出现政府出资、社区办事的局面。
• “ 政府主导 ” 模式:
以新加坡为代表。主要表现为把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政府对社区的干预较为直接和具体。
• “ 混合 ” 模式:
以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为代表,主要表现为在社区治理中官方色彩与民间自治相结合,政府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较为宽松,政府主要是规划、指导并提供经费支持。
职工代表大会 • 含义: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 意义:我国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广大职工直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提高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能力 • 增强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意识。
• 了解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本内容。
• 提高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能力。
社区环保小卫士
天 龙村为提高村民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能力,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 湖北某镇天龙村实行了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一事一议”。全村共有1000 多人,平均每30 人选出一名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大会。村里的大事先由村支部和村委会拿出初步计划或方案,再交由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这几年,村党支部、村委会带领全村人修了40 口积水堰,解决了抗旱难题;修了一座桥,解决了村民们世代涉水之苦;建成了 1000 亩优质无核柑橘园,并组成了农民销售协会,初步形成了产销一条龙。如今村里脱了贫,走上了富裕之路。
连线职场:
高职女生回乡当村官
看到家乡的贫困 、 落后面貌 , 某高职女学生决定回村子为乡亲们出一份力 , 于是她参加了该村村主任选举 。
在竞选演说中 , 她承诺在几年内带领父老乡亲做好 10 件大事 , 并以高票当选 。
当选后 , 她克服了重重困难 , 先后成立了养殖协会 、 手工业协会 、 劳务输出大队 、 环卫大队 、 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等 , 还给村里安装了路灯 , 使得村容村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
请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的角度谈谈 , 大学生当村官有什么现实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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