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0-23 12:45:0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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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使其规范化、 制度化, 充分调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积极性, 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指学校设立且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以下简称用工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 按照规定聘用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技术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

  退休返聘人员、 兼职人员、 勤工助学的学生等不适用本规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用工单位按单位经费核算办法分为经费承包单位和非经费承包单位。

 按学校支付外聘人员工资的经费来源, 分为自主经费支付单位和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单位。

 各用工单位下属单位的劳动用工(包含各科研课题组)

 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四条学校劳动用工根据“按需设岗, 择优聘用, 平等自愿,合同管理” 的原则, 按照国家、 省、 市劳动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管理。

  第二章外聘人员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我校外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由校领导及党政办、 组织部、 人事处、 计划

 财务处、 纪委监察室、 校工会及主要用工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第六条学校按照“宏观控制, 分层管理”、“谁用工, 谁负责”的原则, 实施外聘人员的管理。

  (一)

   学校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 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劳动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 独立自主地制定用人计划, 进行人员聘用, 以企业法人单位名义签订劳动合同,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

   学校下属的经费承包单位和自 主经费支付单位按照学校有关劳动用工政策, 根据学校授予的劳动用工权限, 制定用工计划, 报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 实施人员聘用, 自行负担外聘人员工资、 福利、 社会保险金、 补偿金等费用。

  (三)

   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及核定的经费数, 制定用工计划, 经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上述单位根据批准的用工计划, 依照用工要求,组织人员招聘, 并提出拟聘用人选, 报人事处审批。

  (四)

   学校委托校内各用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的签订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五)

   用工单位对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后在校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及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 必须报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七条学校外聘人员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一)

 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协调处理全校劳动用工管理政策、 劳动用工计划、 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 工资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办理等重要管理事项, 督促用工单位对有关劳动纠纷、 重大事故的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二)

 校人事处职责 1. 制定学校外聘人员管理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  2 . 用工单位用工计划审核或审批;  3. 根据有关政策公布外聘人员的最低工资执行标准;  4 . 核发由学校经费支付的外聘人员工资。

  (三)

 校工会职责 1. 对学校劳动用工管理进行监督、 检查, 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2. 负责成立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  通过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用工单位与外聘人员发生的劳动纠纷进行调解。

  (四)

 校计划财务处职责 1. 对经费承包单位及自主经费支付单位进行认定;  2. 根据用工单位经批准的工资来源渠道统一支付外聘人员工资。

  (五)

 用工单位职责 1.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外聘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确保学校教学、 科研、 生产顺利进行, 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 保证学校和外聘人员的权益不受损害;  2. 制定本单位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规定、 岗位职责及相关考核办法;  3. 负责确定本单位外聘人员用工人选, 并办理有关招录手续; 4. 承担本单位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根据管理权限签订或变更劳动用工合同、 外聘人员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含外聘人员花名册)、 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等;  5. 对外聘人员上岗前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 并提供相应的劳

 动安全保护;  6. 定期对本单位外聘人员进行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的教育,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第八条建立违反管理规定用工的长效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用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外聘人员的使用与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纳入任期考核, 并建立长效责任追究制度。

  严禁用工单位违法违规用工, 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招聘外聘人员或不签劳动用工合同并形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

 如有违反, 一经查明, 经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 报学校批准, 按规定程序对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进行扣发津贴、 全校通报的处理。

  用工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发生劳动事故或引发劳动纠纷, 用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造成学校名誉损害的, 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提出意见, 报学校批准, 按规定程序对单位负责人予以扣发津贴、全校通报、 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等处理。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招聘 第九条学校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成本核算” 和“按需设岗”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自身的财务运行情况制定用工计划, 严格控制外聘人员的数量。

 目前编制内因缺编必须用工的岗位应优先安排军队转业干部、 退伍军人、 落聘、 解聘人员和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待聘人员上岗。

 今后用工单位不得在使用外聘人员的同时, 拒绝接收学校安置的人员, 一旦编制内职工补充到岗后, 即相应冲减所使用的外聘人员人数。

  

 第十条各用工单位在上年末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用工计划, 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外聘人员用工申请表》, 用工计划审核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用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 根据岗位的需要和招聘条件, 本着“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 的原则组织招聘。

 招聘程序如下:

  (一)

   用工单位根据批准的用工计划公布招聘岗位、 招聘条件; (二)

   用工单位接受报名, 应聘人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外聘人员报名表》, 进行资格审查;  (三)

   用工单位组织招聘小组, 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采取面试、 笔试、 实际操作等形式);  (四)

   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五)

   用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 填写和妥善保存《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外聘人员聘用审批表》, 并将招聘结果汇总后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外聘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 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聘用外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备岗位需要的文化和技能条件, 身体健康;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 作风正派, 遵纪守法; 3. 首聘年龄原则上为:

 男性 18 - 4 5周岁, 女性 18 - 35周岁。 第十三条   报名应聘的外聘人员由用工单位办理有关的手续。办理手续时, 应聘者应提交如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1.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  2. 户口所在地乡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3. 身份证;  

         4. 学历证书;      5. 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 岗前培训证;  7 . 从事特种行业工种的, 需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8.  如缴纳过社会保险要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 应当遵循“依法诚信、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的原则。

  用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将学校及本单位的管理规定、 岗位职责、 考核办法等明确告知劳动者, 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合同、 无固定期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根据劳动用工管理权限, 自外聘人员到岗工作起一个月 内必须与受聘人员完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作。

  第十七条     外聘人员首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在校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九年。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 外聘人员或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中相关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即行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在任何一个岗位首次被聘用的外聘人员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与管理细则, 合理

 确定外聘人员岗位职责、 考核办法、 违约处罚和其它提前约定的内容, 并将约定内容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学校提供《劳动合同书》 范本,《劳动合同书》 一式三份, 学校、 用工单位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受聘人员所执的《劳动合同书》 必须由用工单位送达本人签收。

 第五章考勤、 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依法用工, 规范用工管理制度。

 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提出申请, 经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旷工是指外聘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 又无正当理由和证明, 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工作。

 旷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按旷工论处:

          1. 未履行请假手续, 又无特殊情况而不到岗的;  2. 假期已满, 但未申请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离岗的;          3. 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的。

  第二十四条     外聘人员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和年休假, 但不实行学校的寒暑假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及本单位的制度, 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外聘人员的工作考核, 考核的时间可以与编制内的职工同步, 对遵纪守法、 责任心强、 完成任务好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学校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外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

 据。

  第六章工资、 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外聘人员的工资按月 以现金方式支付,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中用人单位按政策应承担的部分。

 外聘人员工资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由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工资的外聘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学历、 工种、 工作量、 工作难易程度及知识含量等由用工单位确定后经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经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 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自主经费支付外聘人员工资的单位, 自行制定发放标准, 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外聘人员加班的, 应严格审批程序,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应在每月 1日前填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含电子版), 报人事处审批。

 计划财务处在接到人事处的批件后, 每月 5日前(遇上双休日、 节假日顺延)

 将上月 外聘人员工资发至个人账户。

  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属于参加社会保险范围的外聘人员, 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按国家及陕西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且已有社保帐户的外聘人员,

 其社保相关事宜由其原所在单位办理。

  第八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劳动合同、 待遇等问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 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可向省、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请人民法院判决。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及用工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精神, 积极探索多种用工形式, 并建立适合学校特点的多种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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