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3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08-22 14:55:03 点击: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3篇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1-大学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3篇

篇一: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1 - 大学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经费投入,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的财经法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上级和有关部门拨款、学校配套资金、学校预算安排、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

 第三条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项目属性,学校专项资金可分为:上级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

 上级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中央、省级等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建设及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高校重点学科建设资金、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

 校级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校内各部门日

  - 2 - 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经费。主要包括师资培训、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团队建设、科学研究、设备购置、基本建设、修缮改变、以及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等其他综合项目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查专项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项目计划、项目进度,项目要求使用专项经费。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及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

 (二)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属于部门工作目标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

 申报的项目从实施的背景与必要性、实现的预期目标或效益、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项目申请书。

 第六条学校计财处、监审处负责对校内各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报校预算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再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 3 - 第三章项目库的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是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通过审核的项目,按照项目的属性、类别和类型列入学校项目库, 第八条项目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排序、滚动安排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统一规划是指项目库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重点,提前统筹考虑安排。符合财政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有相应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要求上报,其他相关部门协助上报,争取列为财政专项;其他专项按照顺序排序,根据学校年度财力在学校综合财务预算中安排。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学校预算原则上将不予安排。

 (二)

 分类管理是指按财政专项和学校自筹项目分别实施管理。

 (三)合理排序是指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滚动安排是指将项目库中的项目分为当年新增的项目和延续的项目。新增的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的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九条列为财政专项的项目,在财政资金预算下达前,可根据项目紧急程度,由学校先期垫付资金启动建设,待专

  - 4 - 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再列入财政专项支出并归垫。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学校对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分管业务、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超过 2 万元的还需由校长审批;超过年初预算 1‰-5‰的,需由校长办公会论决定;超过年初预算 5‰以上的,需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经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如发现执行项目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等情况,学校将终止并收回项目资金,同时从项目库中撤销该单位的其他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应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应有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列入国库集中支付;需招标采购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计财处对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审核内容包括:项目文本、招投标材料、经济合同等文

  - 5 - 件是否齐全,支出是否符合项目预算及合同内容,付款进度是否合理,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全等。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大型维修和数额较大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要求,编写项目完工决算报告,报送监审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我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订。其中职工福利基金按当年年终结余不高于 40%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按当年年终结余不低于 60%提取;学生奖助基金按当年的事业收入的 10%提取。各项基金应集中在计财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的来源渠道,专款专用,在资金进入计财处账户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监审、财务部门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项目及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

  - 6 - 出,对上级专项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计财处设专人对专项资金借款、报销签字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学校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监审、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和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要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对在专项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核减当年或下年项目经费预算。情节严重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发〔2007〕 19 号

 各市、 县、 区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7 年 5 月 9 日省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九日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明确部门职责, 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科学、 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在一定阶段内, 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 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三类:

 经济发展类, 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 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 区域发展资金、 重大科技创新资金、 旅游服务业资金等; 社会事业发展类, 主要包括教育、 科学技术、 文化、 民政、 社会保障和就业、 卫生、 人口与计划生育、 农林水、 气象、扶贫、 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 公共事务类, 主要包括工商管理、 质监、 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 人才引进和培训、 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 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 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国务院及国家部委、 省政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相互配合, 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提出项目计划, 并组织实施, 属基本建设的, 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和资金计划, 负责专项资金筹集, 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 审核拨款, 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科学发展原则。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有利于经济、 社会和自然的协调、 可持续发展, 实现速度、 结构和效益的统一。

  (二)

 量力而行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 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 又要结合财力可能, 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 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

  (三)

 公正透明原则。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 公正、 透明。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有的要按照规定实行专家评审, 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竞争机制。

  (四)

 依法监管原则。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 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确保专款专用。

  (五)

 绩效考评原则。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 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 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体系, 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 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要求, 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具体用途、 使用范围、 使用对象和起止时间。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经财政部门审核、 综合平衡后, 报省政府研究确定。

 其中建设类专项资金综合平衡时应征询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批准, 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

  第九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阶段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 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用途和使用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对同一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要进行归并整合, 统筹安排。

 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执行到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 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专项资金的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 根据年度财力状况, 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

 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都应明确到项目, 暂不能编制到项目的, 根据预算控制数按项目类别编报。

 专项资金预算报经省政府审定后, 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 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在 30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控制指标。

 对编报部门预算时暂不能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 20 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 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 财政部门一般应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 2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 地区和项目实施单位; 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应在项目计划确定后 20 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年终无特殊原因仍未确定项目计划的, 相关专项资金不得结转, 由财政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一经批复,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变更、 终止、 撤销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 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财政部门审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 需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目标, 结合行业发展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总体规划, 并依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 在每年 9 月底前征集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需要公开征集的, 应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制度。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要在每年 12 月底前初审完毕, 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编入部门预算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部门预算批复后, 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项目排序和专家评审意见, 在财政部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指标 2 个月内提出具体项目安排计划,其中涉及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应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

 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使用的同类专项资金, 一般应在批复控制指标 3 个月内, 由财政部门或项目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或项目计划, 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 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 业务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中央预算文件后 2 个月内确定项目计划。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具体项目计划的, 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库中拟安排的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 项目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项目评审必须坚持公开、 公正、 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 落实配套资金, 执行法人责任制、 合同管理制、 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 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文件 10 个工作日内, 按项目进度提出项目资金用款计划。

  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 并在 7 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 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 或 “一折通” 等支付方式, 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

 对补助对象明确、 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 实行“报账制” 的支付方式, 减少中间环节, 提高拨付效率, 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制订具体项目实施计划,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做好本单位项目资金账务记录、 会计核算、 财务管理, 制订内部财务

 管理制度, 按规定编制决算、 报送报表。

 对要求单独记账、 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 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 做到专户储存、 单独记账、 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 按规定标准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和具体用途的不同, 分别采取无偿补助、 财政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使用方式, 并依据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的不同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具体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 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 专项资金有结余的, 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其他专项支出; 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后, 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对无特殊原因连续结转两年以上未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 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 可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和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年度结余资金,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 资金管理效率、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 综合考评。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 分级实施” 的管理方式, 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指标体系、 标准值、 考核工作程序等, 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 另行研究制订。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资金使用效果好的, 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

 资金使用效果差的, 要责令其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 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 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 及时掌握项目进度, 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和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是否按规定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履行财政资金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 接受社会监督。

 对监督反映的问题, 审计部门、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

  第三十五条 监察、 审计、 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 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 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规定给予处罚, 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严重违纪违规的, 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专项资金中, 属于救灾、 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 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 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各分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 杨凌示范区要结合当地实际,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篇三: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修订

  一、总则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

  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

  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九、绩效考评

  十、附则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釆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零基预算”的原则。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整合使用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以优化配置财政资源,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拨付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直接到村的单个建设项目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县可以直接支付到村。

  (五)打卡发放的原则。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打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款项。

  (六)基建项目投资评审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在 1075 元以上的工程预结(决算‡项目,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决)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和业备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曰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财政业备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佘和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县财政专职 I 督柃杏局

  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曰常的收支活动,参与审核各单位银行账户立户、撤并的核批,专项资金库存的稽查,项目库建设的督查,联合县监察局督查补贴发放项目的公示情况,参与预、决算的审核,机构撤并的清算监交等。工作重点是对一事一项问题在事前,事中开展内外督查,进行规范指导。县监察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的招投标、大额支出的政府采购、基建完工的验收与预决算的投资评审、项目公示情况等进行曰常监管,全面落实政府追责制度。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县审计局监管的主要职音是:按照县政府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一、立项申请

  第九条县发改委、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受理。

 第十一条县发改委、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及时组织财政、项目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进行审查。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分管县级领导定,常备副县长审核,县长、书记批。500万以上的由县委、政府集体研究定。

  第十二条属于涉农项目整合范围的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集中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地点、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择优选择申报玄农资金项目,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完善项目申报各种手续,由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申报备案制度。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前,应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财政部门和县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超过 50 万元的,主管部门需请示主管县长后,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经审核需县政府举债的专项资金,经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批,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县长批示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申报、实施项目所需的项目前期赛、规划费、专家评审费及项目公示费等经费,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佘部分由县财政酌情安排,前期费用参照•关于鼓励支持争取项目及资金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十建议设立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行文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二、资金分配与预算编制

  第十县财政安排和非税收入形成的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主管部门每年应编制年度项目申报与收支计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或专项预算管理,审批程序由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后,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性、临时性事项需要县财政专项资金玄持的,按照县政府•临时预算管理审批办法‣办理。上级下达专项资金需要县政府配套增加专项资金预算的,经主管县领导批准后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对各单位申报的应由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解决的临时预算支出,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第十九条对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2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常务付县长审批;20 万元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拿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经两个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涉农整合项目的须县涉农整合办签字审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各自主管县级领导、常务付县长审核,县委书记、县长审批。100 万以上重大资金分配方案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递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因职能交叉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确定荦头部门,落实、安排专项资金,不搞重复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在收到上级的指标文件后,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下达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数额向各自主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报告。对数额50 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向县委书记和县长报告。对直接由主管部门支付,需财政部门监管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将指标文件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过非税收入组织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专项收入缴入县财政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所有专项资金一般应通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糸集中收付。„一‟、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国库部门可在银行开设特设专户进行核算,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用款单位要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封闭运行;(二;)、对不需要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用款单位都要设立专门会计账簿,进行明细核算,做到项目资金来源清楚、去向明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三;)、对要求在财政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在银行设立专户,建立专账,所有原始凭证等会计档案资料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保存,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再设立会计账

 簿。(四;)、下拨到乡镇的专项资金,特别是农户个人补贴,一般应纳入乡镇财政结算户统一核算,再从“结算专户”拨付“支出专户”支报。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包括需要进行再分配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资金‟的拨付程序是:由用款单位填写申请拨款单,并附有关会计资料,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文件及已审批的资金分配方案,认真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及有关会计档案资料,按进度提出具体拨款数额,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及时将款拨付到财政专项资金专户或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业备主管部门在支付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手续不全的应当拒付资金并说明原因。对基本建设项目中要求要履行招投标、政府釆购、预决算及基建投资评审程序的必须凭完整的手续方可办理拨付与结算。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

  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在不违背上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实行预拨付、下达,项目定成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二十六条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拨付时,必须按程序办理合法的借款担保手续,同时,项目实施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再按本办法第条拨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大额物资(含民政救灾物资供应、学校危房改诰、政法设各购置及维條项目)政府釆购项目的,必须按政府釆购管理程序办理。政府釆购手续不完备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政策性补助到个人的专项资金必须遵照上级财政有关规定,本着讲求效率、科学合理、高效运行的方针,并在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基础上,认真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以及划拨、使用、核对、发放手续,严禁弄虛作假。发放必须由业务主管局、镇(乡)负责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签字盖章,张榜公布,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存折〗和农户。

 第二十九条非建设性专项资金要建立完整的操作、监控体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与监督手段,完善管理办法,

  形成一整套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详细记录专项资金运行的过程和效

  。

  第五章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涉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建设业主单位〗应按照上级专门文件的要求、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办法‣、•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及•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项目的融资、预、决算、招投标及工程施工费用开支控制、完工结算与投资评审等工作。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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