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5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08-21 09:40:05 点击: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5篇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中心校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本文所称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辖区公办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含非在编教师)。 二、负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校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一、范围和对象 本文所称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辖区公办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含非在编教师)。
二、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 DZY 权威、违背 D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组织或参与地下宗教、邪教、赌博、传销和迷信等活动;组织或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活动;在校内外传播和通过网络传播宗教;通过罢课、罢教或变相罢课、罢教等非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诉求)。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备课上课堂,抄袭他人教案;在上课过程中有接打手机等影响教育教学(保教)活动的行为;不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换课;不认真批改
作业,让学生家长或学生代改作业;采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故旷工、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六)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或退学,导致学生流失的行为。
(七)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八)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体罚或以讽刺、挖苦等变相方式体罚学生。
(九)以任何形式猥亵、性骚扰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在招生、考试、评优评先、保送及绩效考核、教师招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十二)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或其它商品;让学生或家长为自己或亲友办私事、谋私利。
(十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
兼薪行为;或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组织的兼职兼薪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
(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五)在校园中言语粗鲁、在学生面前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歧视、指责、训斥家长,态度简单粗暴;在工作日饮酒,影响教育教学工作或发生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十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处理办法 各学校要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查处,凡有上述负面清单上的情况,中心校将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对于有猥亵、虐待学生、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百,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名优骨干教师一经发现违规行为,上报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称号。
篇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1 - 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和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学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专门文件规定给予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实施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2 -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损害学生利益,或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明知所指导的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 (八)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对学术异议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和学校的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 3 -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人事处、教务处、评估处等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调查取证和复核单位,学校纪委为监督单位。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为:
(一)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人事处和纪委,涉及领导干部的需报告组织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二)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纪委联合相关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 (四)根据复核结果,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 (五)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 (六)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七)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八)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第七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
- 4 - 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二)情节严重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党员的,按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三)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第八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总支(支部)、行政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对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 5 -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学院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4 日印发
篇三: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件 1 西藏自治区高校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3 号),进一步推进全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高校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规范高校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行为,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 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藏教工委〔2018〕3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高校教师(含兼课的学校行政人员、辅导员、援藏教师、聘用教师等承担教师职能的人员)。
第三章
负面清单 第三条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内容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
(三)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散布传播达赖集团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极端民族主义。
(四)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极端错误观点;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强制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与学生学业无关的行为。
(七)对学生使用语言暴力、行为暴力伤害学生身体、心理的行为;辱骂或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
行为。
(九)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恶意攻击诋毁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十)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模)、评先、入党、选拔干部、研究生推免(就业)、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一)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危害安全稳定事件的行为。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或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家长推销推介或服务牟利。
(十三)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处理 第四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未经当事各方允许,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教师出现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推优评先、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撤销当年相关荣誉称号和奖励。同时,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
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由学校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撤销其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教。
第七条
高校应根据实际处理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记录表》,并及时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并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备。
第六章
问责机制 第八条
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负责、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院(系)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细化、易于操作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于 2020 年 6月 30 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xx 大学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聘用的所有专兼职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组织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在社交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场合散布违反国家宪法、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4.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等。
5.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健康思想,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6.在校园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等。
7.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围观参与非法集会、非法上访等活动。
(二)学术道德方面
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或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
9.伪造科研数据,捏造、篡改、剽窃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定、申请学位、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活动中编造、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1.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2.在未参加研究或创作的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3.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
14.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科研成果。
15.虚假标注获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故意夸大成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或隐瞒技术风险。
16.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
(三)教育教学方面
17.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抛弃学生、撤离职守。
18.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
19.消极对待教学工作。
20.要求学生从事对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21.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行为。
(四)工作和生 活作风方面
22.以吃喝的方式建立庸俗的师生关系,影响校园风气。
23.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以及传销活动。
24.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5.违反校规校纪,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6.有搬弄是非、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等行为。
27.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8.利用公务之便将学校仪器设备等公共财物占为已有。
29.利用个人影响或职务之便,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压制。
(五)廉 洁从教方面
30.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32.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3.以不当理由占有学生应得津补贴,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
34.有损害高校教师职业形象、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其他行为。
三、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各教学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
(二)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同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2.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3.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复核结果上报学校。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提出处置建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权限移交纪检人事部门等。
4.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决定,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兼职教师通报本人单位。
5.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再次组织复查。
(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教
研及教改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教学单位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
(三)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教学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首要内容。对教学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的;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
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5.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篇五: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件 3 西藏自治区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3 号),进一步推进全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幼儿园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检查监督,规范幼儿园教师教学、管理和服务等行为,根据教育部《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 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藏教工委〔2018〕3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公民办幼儿园教师(含兼保教任务的幼儿园行政人员、援藏教师、聘用教师、保育员等承担幼儿保教任务的人员)。
第三章 负面清单 第三条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内容如下: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散布传播达赖集团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言论;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极端民族主义。
(四)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极端错误观点;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教师形象和有损教师声誉的行为。
(五)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幼儿人格尊严的行为;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六)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七)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九)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
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索要或收受幼儿家长财物,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利益。
(十一)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二)无视、纵容幼儿攻击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党组织决定。
第六条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党组织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党组织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九条
教师发生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幼儿园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本办法所列举的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
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三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六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教。
第十七条
教师出现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举行
为的,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推优评先、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撤销当年相关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十八条
幼儿园要根据教师实际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记录表》,并及时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第七章
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
幼儿园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和园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各县(区)教育局和幼儿园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细化、易于操作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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