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相关文件(4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8-25 16:20:03 点击:

篇一:返聘人员相关文件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对返聘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返聘人员在我公司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如下:

  一、返聘原则及条件

  (-)各用人部门返聘应坚持“一事一聘”原则。返聘岗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为了促进企业相关工作发展设定。

  (二)返聘人员原则上只在一个岗位上全职承担返聘工作。全职承担返聘工作是指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长应不少于5小时。非全职承担返聘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在本人身体条件允许且各项工作时间安排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可同时承担不同部门的工作。

  (H)返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个人素质良好,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具有从事返聘岗位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四)返聘人员原则上为我企业退(离)休人员,年龄男性70周岁以下,女性65周岁以下。对承担调研、咨询和督导类工作的女专家返聘年龄可适当放宽到70周岁。

  (五)各部门必须尊重拟聘人员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意愿,拟聘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自愿到返聘岗位工作,主要家庭成员代表须签字确认。

  二、返聘程序

  各用人部门应先根据具体工作内容提出需求(包括设定职责内涵,明确全职或非全职工作要求,拟聘人选及酬金方案等),人事处统筹兼顾各用人部门需求,赋予各岗位若干项不同职责内涵,将返聘岗位设置方案、拟聘人员及酬金方案上报董事会讨论批准。董事长批准后,由人事处按岗位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统一聘任。

  三、返聘人员待遇

  (一)全职承担返聘工作人员依据其退休前专业技术职务确定酬金标准为:

  (1)专业技术职务二级及以上教授5000元/月;

  (2)专业技术职务三级和专业技术职务四级教授3000元/月一4000元/月,具体酬金根据工作职责确定;

  (3)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五、六级职员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返聘酬金标准为2500元/月;

  (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七、八级职员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返聘酬金标准为2000元/月;

  (5)其他人员返聘酬金标准为1600元/月。

  (二)非全职返聘工作人员发放的返聘酬金合计总额不应超过上述全职返聘工作人员酬金标准。

  四、经费管理

  经董事会批准的返聘人员酬金由人事处通过学校返聘账号发放。在每年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各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人事处汇总后统一申报预算。

  五、返聘人员的聘期及考核管理

  1、返聘人员聘期原则上一3年,具体聘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返聘期满后仍需再聘的,需重新办理返聘手续。

  2、人事处负责返聘人员的政策制定,工作总量、返聘酬金总额的核定和聘任等工作,各用人部门对返聘人员按照业务归口对各项职责分别进行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等。

  3、返聘人员一经聘任,在聘期内无特殊情况不得单方面终止聘任合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终止合同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纸质辞聘申请,经部门、人事处、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4、返聘人员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返聘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的人事行政部负责。

  七、本文件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

  八、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篇二:返聘人员相关文件

  

  返聘人员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

  在企业中,随着人才流动的不断加速,一些曾经离开企业的员工,随着他们在外面的发展,也日益成为企业的重要人力资源。针对这些员工,企业实行返聘的制度,既可以发挥他们的经验和专业技能,也可以节约培养新员工的成本。但是企业也需要一套完整的返聘人员管理制度,以保证返聘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公平性和可管理性。

  二、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返聘人员管理。

  三、管理程序

  (一)申请返聘

  返聘人员应通过企业官方渠道向企业申请返聘。申请需要经过企业的评估和批准后才能确定返聘方案。返聘人员应提供以下信息:

  1.

  2.

  3.

  离职证明

  近期的工作经历、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

  个人简历和联系方式

  (二)岗位匹配和面试

  企业将申请的返聘人员的资料与正在招聘的岗位要求进行比对。如果存在匹配的岗位,企业可以安排面试。面试主要考察返聘人员的能力、技能水平和工作态度等。

  (三)签订劳动合同

  经过面试后,企业需要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企业的规定签订社保等相关文件。

  (四)薪酬待遇

  返聘人员的薪酬待遇应与其他在同一职位上工作的员工一致。企业根据返聘人员不同的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薪酬调整。

  (五)考核与评价

  企业应对返聘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以评估其工作业绩和能力表现。企业可以参考其他员工的绩效考评制度,为返聘人员制定考核评价标准。

  (六)离职处理

  如果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了不符合企业要求的行为或者不当的工作表现,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辞退。

  四、制度宣导

  企业应该将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宣传,以确保各部门和人员了解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流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五、其他

  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企业可以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制度的迭代和完善。同时,企业也应该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和管理返聘人员,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篇三:返聘人员相关文件

  

  某集团有限公司

  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用工行为,加强集团公司返聘人员管理,调动返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返聘人员的作用,保持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返聘原则

  (一)坚持工作岗位需要的原则。集团公司各单位返聘人员必须是基于工作需要,返聘岗位必须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的替代人选。

  (二)坚持身体健康、胜任工作的原则。返聘的退休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具有从事返聘岗位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三)坚持返聘人员一年一聘的原则。返聘人员聘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

  (四)坚持自愿的原则。返聘退休人员必须尊重本人意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聘用。

  第二章

  返聘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返聘人员是指在原单位办理过退休相关手续的,并享受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返聘人员分为内部退休员工返聘和外部退休人员返聘。内部退休员工返聘是指集团公司对已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员工进行的返聘管理工作;外部退休人员返聘是指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与集团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进行的返聘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返聘范围

  (一)与集团公司业务相关行业退休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在集团公司办理退休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有丰富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退休人员。

  (四)因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返聘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人员。

  -1-

  第七条

  返聘岗位

  返聘人员一般不担任管理职务,以顾问或专家的形式进行聘任,从高到低依次为:资深顾问、高级顾问、顾问、专家。

  第八条

  返聘条件

  返聘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岗位返聘条件,需同时满足。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能够胜任工作,需提供集团公司定点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2.年龄条件,初次返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返聘党政领导干部需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资深顾问返聘条件(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1.取得正高级职称的高级技术人才。

  2.在相关领域具有突出成绩的厅局级(含)以上级别干部。

  3.退休前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高级顾问返聘条件(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1.取得正高级职称的高级技术人才。

  2.在相关领域具有突出成绩的副厅局级干部。

  3.退休前为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总监、子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级别人员)。

  (四)顾问返聘条件(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1.取得副高级职称或同等级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2.在相关领域具有突出成绩的处级干部。

  3.退休前为集团公司高级经理级人员(高级经理级、子公司总监级)。

  (五)专家返聘条件(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1.取得中级职称或同等级资格证书的技术人才。

  2.在相关领域具有突出成绩的科级干部。

  3.退休前为集团公司经理级人员。

  第三章

  返聘程序

  第九条

  内部退休员工返聘程序

  (一)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与退休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返聘。

  (二)集团公司用人单位填写《返聘申请表》(见附件1),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2-

  (三)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书》(见附件2),办理返聘手续。返聘人员的职务及待遇原则上不高于退休前标准。

  第十条

  外部退休人员返聘程序

  (一)集团公司用人单位填写《返聘申请表》,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二)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返聘人员提报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

  (三)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出具书面会议纪要,报送实验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参照集团公司内部退休员工返聘程序办理相关返聘手续。

  第四章

  返聘人员的薪酬福利

  第十一条

  返聘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根据返聘岗位确定薪酬标准,并在《返聘协议书》中明确。

  第十二条

  返聘人员享受集团公司各项福利待遇,无加班工资。资深顾问和高级顾问按集团公司总监级标准发放;顾问按集团公司高级经理级标准发放;专家按集团公司经理级标准发放。

  第五章

  返聘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返聘人员由集团公司按在职人员进行管理,需完成集团公司在职同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工作量,并按照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或“E”级的,聘期届满不再续聘。

  第十四条

  返聘人员占用用人单位人员的编制和岗位职数。

  第十五条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应执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返聘人员返聘期满,集团公司因人员紧缺,需继续聘用的,按照集团公司内部退休员工返聘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在返聘期间本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解聘手续,终止返聘工作。

  第十八条

  返聘期满前一个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定点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对返聘人员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对健康状况不能胜任工作的返聘人员,通知用人单位终止返聘。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返聘人员,返聘期满后,办理相关解聘手续。

  第十九条

  返聘期内,返聘双方因故中途提出终止返聘关系,经协商一致后,可解除返聘关系。

  -3-

  第二十条

  返聘人员自离岗之日起停发相应的返聘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返聘申请表

  2.返聘协议书

  附件1:

  返聘申请表

  姓名

  民族

  拟返聘岗位

  职称/资格证书

  返聘原因

  性别

  学历

  年龄

  籍贯

  退休时间

  政治面貌

  拟聘用期限

  健康状况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领导审批

  签

  字:

  年

  月

  日

  -4-

  附件2:

  返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返聘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在返聘期满后同意继续聘用乙方的,可在期满前30日内与乙方协商续签返聘协议事宜。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具体岗位由甲方安排,其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规定执行。乙方同意从事(岗位或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郑州航空港区及郑州市区内。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参照甲方休假管理制度执行。

  四、工作报酬

  第五条

  甲方每月2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岗位工资每月

  元,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标准每月

  元,由甲方考核后发放;无加班工资。乙方工作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

  第六条

  返聘人员享受甲方各项福利待遇:资深顾问和高级顾问按甲方总监级标准发放;顾问按甲方高级经理级标准发放;专家按甲方经理级标准发放。

  第七条

  甲方无需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或福利。

  五、工作纪律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工作纪律的,甲方可以依据规章制度或者本协议给予相应的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协议。

  六、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协议终止:

  (一)返聘期满,本协议即行终止;

  (二)经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或按本协议约定提前解除的;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5-

  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一)不符合甲方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二)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停工治疗期限超过20日的;

  (四)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相关证明的;

  (八)向甲方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当在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

  七、工伤、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

  返聘期间乙方发生工伤的,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执行。

  第十三条

  返聘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第项内容:

  (一)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在本协议解除后双方须执行《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

  (二)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本协议解除后双方须执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

  九、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6-

篇四:返聘人员相关文件

  

  2024年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

  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的;

  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返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聘用审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三章聘用期限及薪酬、协议管理

  第七条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量进

  行核定,原则上不高于集团(股份)公司范围内同类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返聘人员劳动报酬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务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返聘人员薪酬情况。

  第九条各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十条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在《返聘协议》规定的聘用期内,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协议》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须在协议解除后向聘用人员多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提前解除协议的补偿;由聘用人员单方解除的,聘用人员应向使用单位支付一个月本人劳动报酬的补偿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2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管理

  2.职责

  2.1人力资源部职责

  2.1.1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2.2各部门职责

  2.2.1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2.2.2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2.2.3负责返聘人员工作的日常考核.管理内容

  3.1返聘情形

  3.1.1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3.1.2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3.1.3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3.1.4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3.2返聘工作要求

  3.2.1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

  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3.2.2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2.3返聘年限

  3.2.3.1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____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3.2.3.2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____年.

  3.3返聘人员条件

  3.3.1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3.3.2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3.3.3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3.3.4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3.4返聘人员待遇

  3.4.1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3.4.1.1工程技术岗位:

  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

  (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3.4.1.2工人技术岗位:基本工资(高级技师800元/月,技师700元/月,高级工500元/月)+工时奖金

  3.4.1.3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3.4.1.4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3.4.2返聘人员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部门申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根据制度给予专项奖励.(特殊贡献指: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对项目做出重大贡献

  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

  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

  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3.4.3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3.5管理程序

  3.5.1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____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5.2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3.5.3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

  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3.5.4《返聘协议》

  到期前xx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3.5.5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聘用总年限在xx年及以下的报公司分管领导

  审批,聘用总年限在xx年以上xx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3.5.6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退休返聘管理制度31.0目的规范公司退休和返聘管理,使公司退休和返聘管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维护用工双方权益,杜绝或减少因退休和返聘管理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权益损失,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常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退休返聘管理。

  3.0职责

  3.1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员工退休管理;负责退休返聘人员的资格审核、风险评估、协议签订、备案公正、纠纷处理等。

  3.2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退休返聘人员的申请、面试、试用、考核、风险评估等工作。

  3.3总经理:负责退休返聘人员再用的最终审批。

  4.0定义

  4.1退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4.2提前退休:指从事国家规定的工种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而提前退出工作岗位。

  4.3返聘:指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重新返回工作岗位。

  5.0管理规定

  5.1退休

  5.1.1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男60周岁,女55周岁),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注销员工档案。

  5.1.2因其它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离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注销员工档案。

  5.1.3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离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并

  注销员工档案。

  5.1.4员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如需向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申报和备案的,由人力资源中心携带员工离退休资料到国家相关劳动管理部门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和备案手续,退休员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2返聘

  5.2.1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人力资源中心应与其签订书面返聘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保险、劳动保护待遇、工作期限、解约条件(可提前解约)等权利和义务。

  5.2.2离退休人员被公司返聘后,其与公司形成的关系,不属于国家法定劳动关系,不受国家相关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5.2.3离退休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同离退休人员协商处理,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5.2.4离退休人员与公司发生其它争议的,如果属于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由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5.2.5人力资源中心监督审查离退休人员是否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6.0返聘程序

  6.1返聘申请

  6.1.1凡符合人力资源中心招聘要求和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员工招聘作业流程》相关规定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应聘申请。

  6.1.2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需求、人才补充难易度、公司整体运营的平稳性和连续性、特殊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可向总经理就离退休人员提出返聘申请并征求用人部门意见。

  6.1.3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人力资源配置的实际需求,可向人力资源中心就离退休人员提出返聘申请。

  6.2返聘审核

  6.2.1返聘审核的内容除包含常规应聘审核的项目外,重点审核离退休人员退休的合法性、健康状况、病史、岗位工作对其健康明显或潜在的影响和风险、其对岗位工作压力的承受性和环境适应性等,以充分评估退休返聘人员可能和潜在的用工风险(职业健康及法律风险等)。

  6.2.2退休返聘人员应向人力资源中心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若因个人信息资料虚假或隐瞒,经查证属实,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退休返聘人员承担(可在返聘协议里约定)。

  6.2.3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应聘作业流程》相关规定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招聘、甄选、录用、试用、转正、考核等工作,并共同承担因审核不力出现的用工纠纷责任。

  6.2.4退休返聘人员经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审核通过,报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6.2.5若退休返聘人员需报国家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在退休返聘人员正式聘用上岗之前报国家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需要办理公正手续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在退休返聘人员正式聘用上岗之前到相关公正机构办理公正手续。

  6.2.6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每三个月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一次用工风险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4为规范本校退休返聘人员聘任、管理等流程,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方法。

  一、退休返聘的基本条件

  返聘人员可以是本校或外校退休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日常工作。年龄要求为:女性,不超过62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督导岗位,年龄可放宽至女性65周岁,男性70周岁。

  2、热爱所聘岗位工作,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3、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能为人师表。

  二、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返聘人员的聘任、考核及课时津贴发放由组织人事处、教务科研处及聘任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聘期为一年一聘,每年根据人员缺编情况,由工作小组审核提出拟返聘人员名单,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认定。返聘人员审核工作小组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分管人事副校长、教务处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科研规划处负责人及四系(印刷、设备、出版、艺术)系主任

  1、返聘办法及手续

  需要返聘人员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填写《聘用外来(退休)人员申请表》,提供可证明拟返聘者身份证明的"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工作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进行聘任。

  2、考核方法

  返聘人员由聘任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对于不能胜任本岗工作的,应及时中止聘任。

  3、返聘待遇

  返聘人员的待遇以上海市规定工资标准。每周30个工作小时,享受寒暑假。

  三、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5为适应医院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医师的培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返聘原则

  1、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

  2、本人申请,科室与个人双向选择。

  3、具有良好的医德,为人师表。

  4、返聘以医疗临床一线为主,药、护、技及管理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返聘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较高,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确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职称可以适当放宽。

  2、身体健康,特别是能够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

  3、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4、在院外无其他个人收入的兼职工作。

  三、返聘人员职责

  1、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履行同样本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各项规定。

  2、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或个人,如需外出会诊、手术或查房应按院内有关规定办理。

  3、服从科室工作安排,对青年医师言传身教起表率作用。

  四、返聘待遇

  1、返聘期内执行同级在编职工工资标准(补足原工资)。

  2、享受同级人员奖金及院内其他福利。

  3、仍由所在工作科室管理和考勤。

  五、返聘办法

  1、本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陈述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报院办公室。

  2、根据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聘期为一年,根据返聘情况可以进行续聘。

  六、解聘

  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而损害医院利益。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规定,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4、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日常工作,次年不再返聘。

  5、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6为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能继续发挥其特长,同

  时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学科建设,确保我院延、返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粤组通[1999]47号、校人发[1997]64号文、中大人事[20xx]22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返聘作如下规定:

  一、延、返聘对象

  1.本人自愿;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工作安排的医教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3.受院长委托,负责某项特殊工作的人员。

  二、延、返聘条件:

  (一)延聘条件:博士生导师

  (二)返聘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研究生的"导师;

  2.由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指定的重要学术着作、教材主持人;

  3.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的高级医疗保健专家;

  4.科室需要或受医院委托负责某项特殊教、医、研及管理工作者。

  三、延、返聘期限

  1.博士导师可延聘到65周岁。

  2.博士导师,可返聘至70周岁;

  3.非博士导师正高,可返聘至65周岁;副高返聘至63周岁;

  4.每期返聘时间1-2年,原则上连续返聘时间副高不超过3年,正高不超过5年。

  5.愿意前往黄埔院区工作者,不受上述限制具体聘期由医院决定。

  6.接受院长委托承担特殊任务暂不受限制。

  四、工作要求:

  延、返聘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要求上全班,参加医院医教研工作。原则上,非手术科室65周岁以下返聘者,返聘期间每周教授门诊时间不少于3单元;手术科室返聘期内累计门诊时间不少于四分之一,具体由科室安排,没有开设门诊的科室,依此安排相关工作。

  五、延、返聘程序

  1.首次参加延、返聘者,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医院提出申请,经人事科核实情况,报请院长书记会审批,获准后通知相关科室,并填写相关表格。

  2.延、返聘到期者,由人事科提前1个月通知相关科室,作好工作交接班准备。凡需继续延、返聘者,人事科按第1条程序报批。

  3.因故提前终止延、返聘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

  同意后上报人事科备案。

  六、延、返聘待遇按医院现行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医院其它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1、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管理。

  2、职责

  2.1人力资源部职责

  2.1.1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2.2各部门职责

  2.2.1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2.2.22.2.3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负责返聘人员工作的日常考核。

  3、管理内容

  3.1返聘情形

  3.1.1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3.1.2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3.1.3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3.1.4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3.2返聘工作要求

  3.2.1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3.2.2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2.3返聘年限

  3.2.3.1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1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3.2.3.2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

  3.3返聘人员条件

  3.3.1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3.3.2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3.3.3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3.3.4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3.4返聘人员待遇

  3.4.1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3.4.1.1工程技术岗位: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3.4.1.2工人技术岗位:基本工资(高级技师800元/月,技师700元/月,高级工500元/月)+工时奖金

  3.4.1.3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3.4.1.4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3.4.2返聘人员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部门申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根据制度给予专项奖励。(特殊贡献指: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对项目做出重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3.4.3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3.5管理程序

  3.5.1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5.23.5.3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3.5.4《返聘协议》到期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3.5.5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及以下的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3.5.6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一、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专长与经验,依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在职员工已达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有意愿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可提交申请交董事长审批。

  三、退休返聘一般分为两种:行管人员返聘和技术人员返聘。

  四、因退休返聘人员已失去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在返聘期内与公司建立的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故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退休返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实行协商制。行管人员的返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补贴两部分组成(无职务工资、职称工资),福利待遇、奖金按在职员工的50%发放。技术人员返聘工资参照当时市场行情,协商制定。退休返聘员工不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退休返聘期限:确定退休返聘的员工,需签订《退休员工返聘协议》,聘用期限为1年。协议期满后视其工作业绩与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续签,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七、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解除返聘:

  (一)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违法乱纪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

  (二)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因个人责任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向公司提交虚假资料,隐瞒重大疾病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七、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医院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调动退休人员参与医院发展建设的积极性,规范医院对退休人员的返聘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返聘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退休职工(执业医师);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专家;

  3、身体健康,且能保证工作时间。

  4、因科室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返聘人员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返聘人员待遇

  1、本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未参加全日制工作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执行。

  2、外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

  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每周上4-6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4000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3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每周上2-3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20xx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1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

  3、所有返聘人员有关福利待遇按照医院返聘职工标准执行。

  三、职责与要求

  1、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医院原则上不安排其任何行政职务,亦不负责其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

  2、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防差错,杜绝事故;

  3、返聘人员到外出会诊,要按照医教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相关规定;

  四、返聘、续聘

  1、符合返聘条件人员写出书面申请,拟聘科室负责人结合科室工作岗位需要,签署返聘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返聘手续。

  2、经批准返聘人员,由医院与其签定聘用协议,明确聘期中的任务和要求。

  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

  4、返聘协议一年一签。根据科室需求以及返聘者的工作、身体等状况,每年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五、解聘条件

  1、返聘期满,即行终止聘用。

  2、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聘用。

  3、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聘用协议。

  4、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立即解聘:

  (1)不符合医院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2)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向医院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6)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相关规定

  1、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聘用,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如不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则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计一个月薪酬。

  2、正常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及

  任何补偿金。

  3、聘用期间,返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费用由返聘人员自理。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返聘人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发挥本院退休专家及退休技术骨干的作用,加强和规范医院聘用人员的工作,以技术提升为重点工作目标,落实医院品牌服务的战略,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医院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医院卫生人才资源的目的`,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所有返聘人员应按照人事分配制度岗位管理设置进行返聘。根据不同的反聘条件,申请相应的反聘岗位,并经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聘用。

  二、聘用办法

  1.专家(管理)人员返聘实行院科两级返聘

  1.1.返聘条件:

  院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院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医院有需求时可予以院级返聘: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5年以上院级领导任职经历。

  科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科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以科级返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8年以上中层干部任职经历。

  3.硕士生导师组成人员,有带教任务者。

  4.未结题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5.南京市级重点学科及特殊专业的学科带头人。

  1.2.返聘年龄:

  返聘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正高≤70周岁,副高≤68周岁。

  返聘管理人员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1.3.返聘程序:

  院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院部聘用。由院部及相关部门与返聘人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应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程序如下:

  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必须在距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将书面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议合格后,报送医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被聘任者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科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科室聘用。科级返聘人员须经院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协议书后方可返聘录用,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满编或超编科室不得返聘,程序如下: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将退休通知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科室,个人提出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报送办公会讨决定,人力资源部将讨结果通知科室及本人,人力资源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1.4.返聘后考核与分配:

  院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按在岗期间工资待遇发放。工作量等指标由院部考核,奖金等由院部分配。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并应服从院部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科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其退休待遇不变,并按规定补足工资。返聘人员占所在科室的编制,享受在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纳入科室成本核算。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科室负责人,并应服从科室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1.5.返聘后管理:

  1.返聘人员应服从医院和聘用科室的领导,聘用科室应加强返聘人员的管理。

  2.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和护士等专业的相关规定。

  3.返聘人员应参加医院绩效考核。返聘人员为医院作出显著成绩,可按在职职工一样,参加院级评选先进个人,医院给予表彰奖励。

  4.返聘人员按在职职工同样进行考勤、考核、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1.6.续聘与解聘:

  1.返聘人员聘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返聘的且符合返聘条件与年龄者,按本规定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

  2.医院和聘用科室有权对返聘违规人员和因病因事不能胜任工作者实行解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有权解聘:

  (1)不履行协议者。

  (2)不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者(如收受“红包”、“回扣”、“三单提成”、违规外转病人等)。

  (3)返聘期间在民营、私立医院挂牌、工作。

  (4)未经医院同意到院外从事医疗活动者。

  (5)聘任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

  2.其他人员聘用: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确因科室需要,个人向科室提出申请,科室可根据岗位设置许可,由科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作为临时性用工聘用,经医院岗位聘用管理委员会票决是否聘用。待遇按相应岗位的临时用工规定发放,一切费用纳入科室成本核算,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3.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退休人员一律不返聘。

  三、备注: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退休人员。

  2.本办法解释权属县人民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

  3.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聘用管理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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