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政务公开内容(7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8-24 09:50:01 点击:
篇一:住建局政务公开内容
2017年12月份城厢区住建局政务公开情况
一、2017年城建工作计划
(一)城建固投
2017年拟完成城建固投196.5亿元,拟实施包括房地产、市政道路、公用事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保障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共191个。
(二)房地产开发
2017年将继续落实中央、省、市一系列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和城市经济协调健康发展。2017年计划完成商品房销售78万平方米,重点推进建设恒大御景半岛、御龙天峰、君领绶溪、正荣·御府等32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年计划完成投资61亿元。
(三)片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
2017年全区安置房建设项目共24个,建设规模269.91万平米,年度计划投资12.21亿元。
(四)建筑业产值
2017年我区将全面落实《城厢区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区建筑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力争全年实现建筑业产值168亿元。
二、12月份城建指标完成及项目推进情况
(一)城建项目推进情况
据统计,1-12月份,我区城建固投项目完成投资约196.63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0.1%,其中:房地产项目完成投资67.11亿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完成投资27.42亿元;公用事业项目完成投资4.65亿元;园林绿化项目完成投资3.80亿元;社会事业项目计划投资5.90亿元;住房保障计划投
资67.04亿元;小城镇项目计划投资10.30亿元;美丽乡村项目计划投资10.36亿元。
(二)建筑业产值
据统计,今年1-12月份我区建筑业产值完成约174.4亿元,完成年度计划146亿元的的119.45%。
(三)安置房项目推进情况
1、配套建设项目6个。
(1)新梅小区安置房(非政府性项目):
目前进度:正在讨论新方案。
(2)中央商务区肖厝7#-9#楼:
目前进度:7#-9#楼主体、配套工程已完成验收。专项待验收。
(3)泗华滨溪二期(B地块):
目前进度:主体已验收,专项待验收。
(4)中央商务区下黄安置房14#-18#楼:
目前进度:14#-18#楼主体已验收,配套工程扫尾。
(5)霞林片区安置房(26幢):
目前进度:A区1#-3#楼己初验完,4#-9#楼已初验,10#、11#楼装俢工程已基本完成。B区2#、3#、6#已初验,1#、4#、5#装修已基本完成,进入收尾工程准备初验。B区7#-14#楼装修工程已基本完成。A区、B区正在配套工程施工中。
(6)洋西地块五安置房(东圳新村):
目前进度:主体及配套结构已经全部封顶,全部涂料已完成,室外管网完成95%,目前正在做小区道路铺设及景观绿化。
2、封顶或部分封顶项目1个。
(1)莆田西霞林地块A安置房:
目前进度:主体结构已经全部封顶,A-D#楼正在落架;1-3#楼、5#-11#楼涂料施工中,屋面防水及保护层施工。水电、消防工程开始施工。
3、在建项目1个。
(1)田尾新村安置房(非政府性项目):
目前进度:目前停工。
4、未开工项目4个。
(1)华亭山牌片区改造安置房(莆永高速):
目前进度:施工单位进场,正在场地平整。
(2)新塘南景片区改造安置房:
目前进度:红线内征迁完成;2014年12月11日招投标流标。2016年2月23日规划及总平被撤销,并启动地块所在片区规划修编工作。
(3)洋西安置房地块A(电商未来城):
目前进度:目前已办理土地划拨、规划选址、规划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地质勘察、施工图预算、消防图审、规划许可证办理,正在财审,已列入PPP项目正在走前期程序。
(4)木兰大道安置房:
目前进度:坪坂安置区正在办理相关前期手续;后枫、西许安置区施工单位进场,正在场地平整;兴沙安置区正在办理相关前期手续。
5、2016年以来已回迁及正在回迁项目9个。
(四)市政道路建设情况
1.城厢区泗华路拓宽改造工程:城厢区泗华路拓宽改造工程位于莆田市城西北片区,为片区内一条重要的城市次干路,路线大致呈南北走向,设计起点位于荔涵大道,终点与城常路相接,道路沿泗华溪北岸展线沿线经过泗华安置区(一期)、恒大御景半岛、泗华水上公园、泗华桥、孔里村等,道路宽度26-43m,路线全长约2500m,总投资约6000万元。
进展情况:完成施工招标,施工单位进场布置。
2、滨江北路(腾飞路-屿上水闸)及屿上路建设工程:本项目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呈南北走向,南起腾飞路,北至荔华大道,其中滨江北路段全长1750米,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为24米(堤路结合方案总宽度为30m),双向四车道,属于城市次干路;屿上路段全长303.091米,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为18米,双向两车道,属于城市支路。项目总投资约1.61亿元(建安费8782万元)。
进展情况:因水利局不同意滨江北路现有道路线位,要求不得横穿木兰陂核心保护区,导致项目前期设计方案无法确定。
3、城常路北侧(洋西片区四期)周边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包括书院路、山兜路、规划路一路(山兜路-荔涵大道段)、规划二路(书院路-城常路)4条道路及周边绿化配套工程建设,道路总长约2公里,总投资约8200万元。进展情况:规划一二路:沥青施工,人行道施工,完成总工程量90%。山兜书院:桥梁桩基施工。
4、城厢区顶黄路工程:城厢区顶黄路及附属桥涵工程项目位于正鼎·日出及顶墩片区安置房之间,东起霞林街道下黄安置房,与建设中的八二一街延伸市政工程交叉,西至阳光假日酒店旁渠河道,全长约714米,规划路幅宽14米道路涉及新开挖排水沟长约660米,宽10米(由下黄渠道—阳光北渠河道),项目总投资约7300万元(建安费3071万元)。
进展情况:完成施工图修改文本;完成施工图预算初稿。
5、城厢区肖厝路东段工程:项目呈东西走向,东起规划一路(御品兰湾东侧支路),西至胜利路,道路全长约598米,道路红线宽度18米—30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总投资约4883万元(其中建安费约2215万元)。
进展情况:项目红线内未征,将无法按原计划开工。
6、城厢区学园路南伸(学园路—木兰溪)工程:城厢区坂头片区南北
向的一条城市主干道。北起现状荔园路—学园路交叉口,南止于木兰溪北侧的滨溪北路。项目全长约862m,采用三幅路双向六车道设计。总投资约5084万元(其中建安费约3347万元)。
进展情况:完成电缆下地工程。
7、泗华滨溪小区项目周边道路配套工程:泗华滨溪小区周边道路项目包括规划一路、规划二路两条道路全长约1083米。其中规划一路北起泗华安置区(二期)北侧,南至泗华路,道路全长880.596米,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4米;规划二路西起规划一路,东至荔涵大道,道路全长203.418米,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4米,总投资约4251万元(其中建安费约2212万元)。
进展情况:因部分名宅寺庙未征迁到位无法进场施工。
8、莆田市广化路建设工程:项目西起渠滨路,东西走向,东至现状荔城大道,设计路段全长约2200m,宽度28m,为城市次干道,
总投资约4000万元。
进展情况: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73号钟潭片区综合开发和广化路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湄控公司作为业主。
9、城厢区莆田西霞林地块A项目周边道路工程:
城厢区莆田西霞林地块A项目周边道路工程项目范围包含以下三条道路:江鸿路段(荔华东大道-棠霞路):全长约240米,道路规划路幅36米宽;棠霞路段(江鸿路-梅山路):道路全长约410米,道路规划路幅24米宽;梅山路段(荔华东大道-棠霞路):全长约330米,道路规划路幅18米宽。
进展情况:设计方案修改中。
10、城厢区泗华滨溪小区二期项目周边道路配套工程:城厢区泗华滨溪小区二期项目周边道路配套工程片区道路路幅24米宽,总长度约为1100米(其中一期安置房西侧道路长约200米,北侧道路约为200米;二期安置房东侧道路长约420米,北侧道路长约280米),施工面积近26400平方米,预计总投资约为1600万元。
进展情况:施工、监理招标。
11、滨江北路南段建设:
城厢区滨江北路南段(樟林大桥至324国道濑溪段)建设工程南起324国道,北至樟林大桥,道路采用路堤结合方式,道路宽度为30米,全长约4000米,双向四车道,属于城市次干路。项目总投资约1.68亿元(建安费10362万元)。项目已完成项目批复,地形修测,代理单位招标,设计单位招标,选址方案编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可研报告编制,可研报告批复,设计方案初稿。
12、莆田市北渠绿道工程:北渠绿道工程—西起自木兰陂引水闸,北至莆阳东路,北渠自向北同下磨溪交江于南方医院南叉口,河道宽约7—30米,全长5.5公里,面积约32.92公顷,绿地面积约17.76公顷。项目总投资约9900万,共分三期。今年已完成1700万的一期工程,一期工程已竣工。北渠绿道工程(二期)全长约3公里,分两段:第一段西起木兰陂引水闸,东至肖厝西路(其中木兰陂引水闸---陂头温泉为南岸单侧,陂头温泉---黄头桥为北岸单侧,其余为北渠河道两侧);第二段自城港大道---荔园西路(为北渠河道西岸单侧)。总投资约3000万元。
进展情况:已完工。
13、城厢区胜利路南伸(一期)工程:项目沿胜利路向南延伸自荔园路起点往南,终点交叉于滨西路(规划路),全长约500米,道路宽度40米,总投资约3900万元。
进展情况:完工。
14、城厢区南站路(渠道旁—荔华东大道)工程:南站路东至荔华大道市公交南站,西至英博雪津啤酒二厂西侧渠道,全长约660米,路幅30米。总投资约2500万元。
进展情况:设计方案修改中。
进展情况:路床平整。
15、2017年城厢区市政维护(含园林、绿化、景观、市政道路修复、路灯、行道树补植)市政雨污管道清淤、疏通、井盖更换等项目:总投资约100万元。
进展情况:中标施工单位已开始市政维护。
16、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北大道与九华路交叉口东北侧及荔华东大道(棠霞)立体停车场PPP项目:洋西十一期立体停车场位于荔城北大道与九华路交叉路口东北侧,占地面积约18826㎡,拟建900个停车位,总投资约1亿元;荔华东大道(棠霞)立体停车场项目位于城厢区政府与莆田五中交界处,占地面积约3600㎡,拟建300个停车位,总投资约0.35亿元。PPP项目总投资约1.35亿元。
进展情况:荔华东大道(棠霞)立体停车场与洋西十一期立体停车场已捆绑为PPP融资模式启动项目;为切实办好为民办实事,确保年内完成城市公共停车场项目目标任务,已向市政府请求同意:在年度新增停车泊位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将荔华东大道(棠霞)立体停车场项目中的260个停车位调整为南门迎和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约200个)及北渠绿道和金海湾口袋公园旁配套停车场(停车位约60个)。工程包总投资1800万元。该两个项目停车场都已完工。
17、莆田市城厢区农村污水管网PPP项目:本项目涉及41个村和2个工业园区,共2.89万户。包含城厢区华亭镇(17个村和1个工业园区)、常太镇(11个村)、东海镇(5个村)、灵川镇(5个村)、凤凰街道办事处(3个村)的污水收集与处理。本项目采用智慧型管网智能化监管,污水主支管道长约839公里,16座一体化提升泵站,41座污水处理站,414座污水厌氧滤池。
进展情况:正在进行14个村污水施工。
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12月份共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8件;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2件;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2件;挖掘城市道路审批4件(不予许可1件);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资质核准新设立9件(不予许可2件);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变更1件;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企业名称变更1件。
四、财务收支情况(12月份)(单位:元)
拨入经费:17943237.66元
经费支出:16265.8元
办公费:1276.8元
报刊费:216元
手续费:150元
印刷费:705元
差旅费:13918元
拨出经费:17926971.86元
1、付东海镇上图村、上亭村等地形测量费:346283元
2、付灵川桂山、西墩、径里、山门地形测量费:362430元
3、付华亭镇农村污水治理一期地形测绘费:479800元
4、付常太松峰、照车村等10个地形图测绘经费:651580元
5、付太湖工业园榜秀路-青山泵站污水收集管道工程进度款:718934.7元
6、付区直机关第二临时用餐点经费(设备、劳务、装修、招标代理、伙食补助):1206108.8元
7、付西山二期安置房改造项目工程进度款:1178882.25元
8、付洋西安置房配套提升工程进度款:2408223元
9、付霞林街道屿上安置区市政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前期费:9437元
10、付屿上安置区市政公用设施综合改造提升工程款:273290元
11、付霞林街道棠坡小区广告整治工程进度款:257950元
12、付下黄新村配套改造市政工程进度款:204515元
13、审批卷宗档案装订:47600元
14、付城投公司农村污水PPP三格式化粪池补助资金:6420400元
15、付荔城路南段人行道整治提升工程前期费:2000元
16、付水质检测费:34400元
17、付市政基础设施建设:1611779.38元
18、付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715047.73元
19、付城厢区四镇雨污处理设施建设:439200元
20、付龙桥片区道路白改黑改造工程款:559111元
负责人:
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10日
篇二:住建局政务公开内容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建系统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按照省、市、县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一窗受理,遵循依法办理、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清正廉洁、放权限时的原则。
第三条安排专职人员进驻窗口,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所有进驻窗口工作人员(含水、电、气)应当服从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局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审批业务办理
第五条窗口办理事项共52项(含公共服务10项),其中常办事项15项,主要包括核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许可、燃气经营许可、停止供水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含消防、人防)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示范指导、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有事项实行网上与窗口同步受理申报办理。
第六条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除现场踏勘(现场核实或专家评审)外,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审批(决定)、收费、发证所有环节均须在窗口完成,不得出现“体外循环”、“双轨运行”等情形。
第七条行政审批事项除即办件外,承诺件办理流程分为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审批(决定),出具意见或发放批准文件等环节。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审核事项,应当按事项清单要求备齐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和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启动网上审批程序;对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应符合的条件、需提供的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同时终止审批时限。申请人重新提交材料后,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审核,重新启动审批程序,开始计算办理时限。
办理施工许可同步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人只需按办理事项清单要求备齐申报资料向窗口申报。局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负责函告相关股室,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大队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重点工业招商项目按照“五证齐发”要求办理施工许可。
第九条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实或专家评审)的受理件,由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通知相关股室,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后(现场核实或专家评审)出具审查意见,经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出具意见或发放批准文件,同时完成网上审批。如在进行现场
踏堪(现场核实或专家评审)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及时启动网上审批暂停功能,同时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大队,待现场违法、违规情况处理完毕后再启动网上审批程序。
第十条因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涉及现场踏勘(现场核实或专家评审),相关单位和股室必须按照窗口工作联系函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现场踏勘(现场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凡未按规定参加现场踏勘(现场核实)或未按审批时限出具书面意见的,按违反工作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按相关规定需要行政征收的受理件,依据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开具的“缴款单”,向指定账户缴费。严禁任何工作人员私自收费或代缴费。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各类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审核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实行限时办结制。受理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审核事项的工作时间自住建局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计算,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受理件办理完结后,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应将办理文书推送至对应管理股室或单位,同时将受理资料整理后移交局档案室。
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将已办理的行政审批业务逐项登记、建立台帐,及时抄送相关单位。每月汇总后报送至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报送局领导阅示,并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章行政审批岗位及职责
第十五条岗位设定
住建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设分管领导1名、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股长1名、专职进驻人员5名。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岗位职责
(一)分管职责
,负责审批窗口全面工作;
.负责住建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
.负责与政务服务中心相关事项的对接工作;
.负责组织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联合审批工作;
.负责住建系统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
.负责与窗口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股长职责
1.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协调、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分管领导做好窗口各项工作;
2.负责住建局行政审批股专用章的保管工作;
3.负责住建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协调工作;
4.负责特殊事项(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消防、人防工程专项验收)的组织、协调办理工作;
5.负责督办行政审批项目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工作;
6.负责组织安排行政审批信息的录入、统计、公开工作;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其他岗位职责
.负责住建局窗口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负责对住建局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审批)通知书》工作;
3,负责住建局窗口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依法核实、形式性审查工作;
,负责将住建局窗口需要现场踏勘(现场核实或专家评审)的行政审批项目和相关行政审批资料移交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并报告相关事宜;
.负责将办结的行政审批档案录入电脑上传政务网工作;.负责住建局窗口授权备案项目直接受理、办结工作;
.负责住建局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资料的复查工作;
.负责按审定意见制证、发证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台帐的录入登记及相关资料档案的整理、移交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平台数据更新、事项发布等工作;
11.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四)相关业务股室职责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
.负责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服务等事项的受理、审批、合法性审查工作;
.组织协调消防、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以及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制证、发放及送达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资料收集、整理及移交至业务股室工作;
.负责与行政许可相对人、局相关股室的协调沟通工作;
.负责各类审批资料在局相关股室的流转工作;
.认真落实限时审批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大队:
1.组织人员进行项目开工条件现场核查等工作;
2,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监管工作;
.参与联合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承接行政审批股转交的审批资料以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严格执行限时审批制度。
住房事业发展中心:
.组织人员进行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的现场核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等工作;
.组织人员进行房屋租赁现场核查,签署书面审查意见等工作;
.组织白蚂蚁防治事项的协调工作;
.负责承接审批股转交的审批资料以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严格执行限时审批制度。
公用市政管理中心:
1.组织人员进行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的现场核查,签署书面审查意见等工作;
2.参与燃气工程、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3.负责承接审批股转交的审批资料以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严格执行限时审批制度。
城建档案馆:
.组织人员进行档案资料审查等工作;
,参与联合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承接审批股转交的审批资料以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严格执行限时审批制度。
人防股:
.负责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审核工作;
.负责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论证工作,下达书面审查意见工作;
.负责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的核算工作;
?参与人防工程验收工作;
.负责承接审批股转交的审批资料以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严格执行限时审批制度。
住房和物业股:
.负责房屋装修装饰与其配套工程审核工作;
.负责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等工作;
.负责承接审批股转交的审批资料以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
作;4.严格执行限时审批制度。
建筑业管理股:
1.协调消防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2.组织协调消防工程专项验收工作;
3,负责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示范指导等工作;
4.负责承接行政审批股转交的审批资料以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
作;
4.严格执行限时审批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住建局政务公开内容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6.05.30?
【字
号】珠规建法〔2016〕9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5月30日
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含经济功能区)、镇人民政府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
第六条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乡规划公告对象包括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新镇城市组团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
第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草案的以下内容进行批前公告:
(一)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规划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主要内容简介、土地利用规划图、空间结构规划图、人口分布规划图、中心体系规划图、轨道交通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开发强度规划图;
(二)城镇体系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图;
(三)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新镇城市组团单元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现状图、总体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
(四)专项规划:规划范围、规划编制依据、规划背景、规划主要内容简介、设施现状分析、设施服务等级、设施配套标准、设施规划布局、设施现状图、设施规划图;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规划范围、规划编制依据、总体目标、规划主要内容简介、近期建设策略及近期建设规划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分布图
(六)更新单元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建设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开发利用要求等,无偿交回政府的独立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及用地性质,以及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总平面示意图、效果图;
(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和相关法定图则;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组织编制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批前公告内容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八)村庄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村庄规划主要内容简介,村庄现状图、村庄总体规划图、重要节点和项目效果图;
(九)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总平面示意图;
(十)城乡规划修改批前公告内容由组织编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以上各项所述主要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内容公告。
第八条
城乡规划批后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审批文件和法定文本。?
城乡规划批后公告图文资料时,应当隐去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包括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各专业工程整体规划、现状图及管线等有关内容。
第九条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告:通过政府规划网站或组织编制机关网站进行公告;
(二)现场公告: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立公示牌进行公告;
(三)新闻媒体公告:在珠海特区报进行公告;
(四)展览公告:通过在规划展览馆、办公场所、规划地段的主要街道及其它展览场所公告;
(五)其他公告方式。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通过现场、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告时间:
(一)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批准后,应当在政府规划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展览公告。其中,应当在政府规划网站长期公告,新闻媒体和展览公告时间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公示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包括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等核发申请后,应当在政府规划网站进行受理公示。受理公示自受理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进行,公示期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的内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公示以下内容:项目立案号、申请单位(个人)名称、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
(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公示内容:项目立案号、申请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项目位置。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规划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以下简称“批前公示”)。
第十四条
需批前公示的事项,凡涉及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专有部分变动的,申请人应将拟申请事项的内容送达至利害关系人,按物权法相关规定征求意见并进行表决,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应当通过政府规划网站进行批前公示。如建设项目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须在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涉及城市紫线范围的,须在珠海特区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拟选位置、拟用地面积和拟选址用地范围。
第十六条
用地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应按照以下具体规定进行:
(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通过政府规划网站和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以及规划用地范围图。
(二)申请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或减少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的,在批准前,应当通过政府规划网站、建设项目现场、珠海特区报进行公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已预售或销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对剩余地块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或减少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外,还应当告知用地范围内利害关系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以及调整前后的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后,按照以下具体规定进行公示:
(一)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政府规划网站和项目建设现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名称,工程位置、主要规划技术指标等。
(二)在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且部分已建成的以住宅功能为主的用地范围内,对剩余地块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位置等进行修改,经审查认定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物权法相关规定将公示内容送达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进行表决通过后,再进行批前公示。公示应在珠海特区报、政府规划网站及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政府规划网站及项目建设现场的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调整前后总平面方案、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含周边相邻建筑),建筑功能、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间距、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调整前后的内容说明及前后对比图纸。
在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且部分已建成的以住宅功能为主的用地范围内,对剩余地块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在总平面布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等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修改的,应在珠海特区报、政府规划网站和项目建设现场公示。政府规划网站和项目建设现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含周边相邻建筑),建筑功能、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调整前后的内容说明及前后对比图纸。
(三)申请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不满足规划要求,在规划核实前申请设计变更的,应当在珠海特区报、政府规划网站及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批前公示。
申请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按物权法相关规定征求意见并进行表决通过后,在珠海特区报、政府规划网站及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批前公示。
政府规划网站及项目建设现场的公示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规划公示图或模型,变更前后内容说明及前后对比图纸。
(四)在核发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政府规划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公示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平面示意图、横断面示意图等。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前,应在政府规划网站进行公示。如建设项目现状与工程规划许可存在不一致的内容,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还应进行现场公示。
规划网站公示如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勘测总平面图;
现场公示如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勘测总平面图、涉及相关业主利益的改动内容。
第十九条
在核发农村集体用地范围内村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由所在地的规划部门制作公示资料,由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在村居范围内的项目现场,或镇、村(居)委会宣传栏内进行公示。
其他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或者需要公示的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除有特别要求外,规划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批前公示的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前公示开始之日起计算。规划许可、行政审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许可审批事项的,同一事项应当重新进行批前公示。
批前现场公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公示内容和公示时限的真实性、公示过程的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后十五日内在政府规划网站进行公告(以下简称“批后公告”),可供查询。建设单位还应当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的批后公告在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现场公示的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规划核实合格之日止:
(一)经批准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告如下内容:选址意见书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拟选位置、拟用地面积和拟选址用地范围。
(二)经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告如下内容:规划许可证编号、用地单位、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以及规划用地范围图。
(三)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公告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建筑功能,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后,经批准有规划设计变更涉及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总平面图的,在预售前应对按上述要求进行公告。
市政工程公告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平面示意图、横断面示意图。
(四)经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公告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包括层数、建筑面积等)。
(五)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公告如下内容:合格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勘测总平面图。
第二十二条
有特殊要求的公示事项的公示期限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公示中断的,在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公示期限。
第四章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
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由具有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应当至少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止。
第五章
公示公告的实施与意见反馈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负责在政府网站、城乡规划展示场所进行公示公告。规划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城乡规划编审与信息中心负责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公示公告内容的网站录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公示公告工作。
需按物权法进行表决的,表决公示由建设单位(个人)实施。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公示的内容、过程及表决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采用现场公示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图和公示牌的内容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其中城乡规划实施批前公示中的项目现场公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公示内容和公示时限的真实性、公示过程的合法性。市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基层政府或组织参与见证并提供书面证明。
公示、公告牌应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公示、公告牌应根据A0号图的尺寸制作。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0米。公示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涉及利害关系人对现场公示有异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解释说明。
(二)公示、公告牌应当与施工标牌一同设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眼位置。建设工程施工围墙拆除后,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应当设置在建设工程的售楼部或者主要出入口显眼位置。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批前公示应设置在人流相对集中、方便利害关系人查看的显著位置。
(三)公示、公告牌在公示期间内应当保持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公示牌在公示期间应当固定,不得随意移动。
第二十七条
公示牌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统一的规格和内容自行制作。
城乡规划执法机构负责对批后公示牌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公示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类规划公示、公告应注明审批机关的地址及受理窗口联系电话。公示公告反馈意见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一)信函收集:通过信函方式收集反馈意见。
(二)电子收集:通过电子意见反馈表的方式在政府网站直接反馈意见。
(三)直接到指定办公场所和政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意见,由窗口负责收集,转公示公告主办科室办理。
通过前款第(三)项的方式提交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回执。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公示公告内容发表意见时应说明意见及理由或者依据,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联系方式,并应将身份证明以及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证明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其利害关系的材料一并提交组织公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公示公告内容中已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身份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证明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害关系的材料。
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前述材料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意见者与公示公告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城乡规划的,规划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三)涉及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附件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的,为受直接影响的业主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
(四)申请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为周边利益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与公示公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作为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参考,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公告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类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公开公示活动,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省住建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珠规验〔2009〕18号)同时废止。
篇四:住建局政务公开内容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7.31?
【字
号】辽住建〔2019〕107号
【施行日期】2019.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住建〔2019〕107号
厅机关各处室、省建筑行业指导服务中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1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厅函〔2019〕431号)精神,做好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根据《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公领发〔2019〕1号)要求,结合我厅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如下:
一、强化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一)推进决策实施公开。代政府起草规章、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决定重大事项时,除依法应当保密和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在决策前应由牵头起草文件的处室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开展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收集采纳及回复工作,或通过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途径向公众征求意见。对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处理情况。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采取座谈、听证等方式征求意见。厅党组会议和厅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厅名义(含处室文号)下发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公开。厅门户网站文件通知栏目集中公开本系统相关政策信息,政府会议栏目发布本系统政府相关会议信息。(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出台和调整经济政策要加强与市场相关主体沟通,起草处室应主动向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学会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力求政策符合实际、更接地气、更合民意。(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公开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好政策性文件与
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同步发布。发布媒介为政府网站、厅门户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和媒体。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处室在报审文件时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政府办公厅,材料不全不予收文。厅门户网站发布的文件与解读材料应互为链接。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公开议题,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吹风会、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信息。重要政策出台、重点工作推进、重大事件发生时,厅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履行好“第一解读人”职责,解读政策,释放信号,引导预期。(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公开、精准解读房地产、住房保障、黑臭水体整治、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垃圾分类等政策措施。及时准确解读市场形势和调控政策措施,及时澄清各类不实传言,积极释放正面信号,切实增进公众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支持。可以采用图表、图解、音视频、动画动漫等形式进行政策解读,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应发挥专家学者作用,提升政策解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房产处、保障处、公用处、村镇处、法规处、城建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政府实施的重点项目、出台的重要改革措施,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政策文件,牵头起草文件的处室应对实施推进各阶段进行舆情预判,必要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专家解读等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解释政策,正面回应质疑,主动、快速、明确地提前引导,释放权威信号。对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农村危房改造、垃圾分类等热点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化解矛盾。(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起草、谁提出、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起草文件的处室应明确公文公开属性,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材料不得履行发文程序,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审核部门认为公开属性不符合规定的应与起草处室商定重新确定。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各处室发布上网信息按条审签《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发布保密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发布。各处室每月汇总《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发布保密审批表》交厅办公室存档。(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决策执行结果公开
(五)落实重要工作部署执行公开。围绕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等,在厅网站设置专门栏目,集中公开相关工作的指标、工作、任务和执行情况、落实结果。公开厅接受督察和审计返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问责情况。公开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政策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通过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办公室牵头,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和市场监管信息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落实执法公示制度,在厅网站集中公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职责、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检查处置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公开。配合牵头政府部门梳理公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事项、信息全覆盖。配合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法规处、城管局、建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重要领域信息公开
(七)公开厅机构职责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经脱敏脱密处理后,依法公开我厅“三定”规定,领导分工和办公地址、时间、联系方式、简历等信息,更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办公室、机关党办(人事处)负责)
(八)落实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围绕“厕所革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积极推进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公开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目标,鼓励公众监督并反馈问题,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
二是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县、中国传统村落建设管理保护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信息公开,及时宣传地方典型经验。
三是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大气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辽河流域和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等方面信息公开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每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并在厅门户网站专门栏目链接各市按期发布相关信息。(公用处、城建处、村镇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是做好招标投标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的公开并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建管处、质安处负责)
五是在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同时及时公布房地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和共享。(房产处负责)
六是做好2018年住房保障相关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棚改、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信息。围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进一步强化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主体责任,发挥好厅网站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作用,及时发布相关政策、行业动态及市县链接信息。(保障处、村镇处负责)
七是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村人居环境改善等扶贫信息公开工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脱贫攻坚等领域信息公开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指导监督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行业网站公开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在乡镇、村公告公示栏公开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
(村镇处负责)
八是督促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要求,通过政府网站、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报刊等渠道,向社会披露各地2018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印发《辽宁省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并按期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披露。(公积金处负责)
九是厅机关各处室结合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公开事项,指导各市、县做好对口业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及时、信息准确。(各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政务服务工作中的信息公开
(九)落实“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及时梳理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配合省营商局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关方案、流程图、事项清单、配套制度、评估标准、工作进度等信息的公开。在清理减并各类证明事项工作中,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审批处、法规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配合省营商局编制完成我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开。以“8890”综合服务平台为基础,进一步做好网民留言、咨询的受理、转办和反馈工作,及时处理答复,为群众提供更好服务。
(审批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十一)进一步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各处室要按照《辽宁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相关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杜绝单项否决项所涉安全、泄密等严重事故及问题、网站无法访问、门户网站首页信息及栏目更新不及时、互动回应差、服务不实用等问题,并对扣分项目开展自查,及时整改
相关栏目中漏项、错误,相关信息。各有关处室要按照要求更新所管理的行业网页、专业信息网、业务专栏等信息内容,厅门户网站中“图片新闻”、“近期要闻”栏目内容由厅办公室负责发XXX管理,由各处室提供文字及图片素材,由厅办公室审核后发布;“文件通知”、“政策解读”、“公告公示”栏目内容及有关行业网页、专业信息网、业务专栏中的其他信息内容,由各处室按照发布程序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即时发布。(各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配合省政府办公厅完成网站集约化平台相关工作,“政务服务一网通”相关工作,加强网站安全防护。严格审查自行发布、转载发布、迁移导入、互动交流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不断拓展网站功能,持续提升网上办事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网上办事、互动交流功能,强化内容建设,优化服务和搜索功能,提供关键词推荐,智能化搜索,实现“搜索即服务”。按规定向省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对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后及时报送省政府公报室。(办公室牵头,各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制度保障
(十二)强化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政务公开汇报,适时组织研究重大问题。
厅办公室是全厅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综合统筹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并做好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工作。各处室负责提供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及信息发布具体工作,机关各处长、省建筑行业指导服务中心主要领导是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各处政务公开既要做到按照规定“应公开,尽公开”,也要按发布程序严格审查公开内容,不得发布涉密信息、内部工作信息及不当言论,各处室公开政府信息需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各处室要指定专人为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各处室主动公开文件报送,政务公开内容发布,网站信息发XXX更新维护,网络舆
情回应,实时关注并及时回复厅门户网站
“厅长信箱”中留言内容,负责
“意见征集”发XXX意见采纳回复,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等工作。(各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抓好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落实。开展新条例宣传、解读和培训,确保厅机关各处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新条例,增强公开意识和工作能力。依据新条例调整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等相关信息,确保公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办公室负责)
(十四)加强日常工作。做好往年政务公开工作与本年度工作的衔接,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延续性,做好“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专栏的衔接。
继续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各有关处室管理的行业网页、专业信息网、业务专栏等信息内容,至少每半月更新一次,避免出现“僵尸网页”。
继续做好政府会议信息公开。通过厅门户网站发布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我厅有关会议信息,公开公众列席会议情况。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要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向社会公开。(各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务公开工作是省政府对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其开展情况将直接影响全厅年度绩效考评成绩,各处室在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注意加强保密,对公开发布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要做好风险评估。办公室将根据各处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印发
篇五:住建局政务公开内容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1.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做好我厅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结合我厅政务公开工作实际,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一)主动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有关规划。在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规划信息”类栏目中主动公开《辽宁省“十四五”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规划》,全面公开我厅各类规划信息。
(二)强化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公开。通过厅门户网站、政务服务
网、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主动公开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公开本部门政务服务办事指南事项等具体信息,并根据调整情况做好更新。
做好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加强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一视同仁公正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做好财政信息公开。稳步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推进厅本级及建服中心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做好厅集中采购实施情况公开。
(四)继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信息公开。准确把握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增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发布的及时性针对性。
(五)推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到位。要认真落实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制度。
全面做好政府规章集中统一公开,确保在2021年底前将本地区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完整版本,通过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方便公众查询使用。全面梳理厅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现行有效文件目录及文件全文。对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法规库的国家正式版本,更新厅机关网站上的行政法规文本。
二、做好重点工作解读回应
(一)继续加强重要政策发布解读。
1.围绕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做好政策发布解读。
积极做好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措施解读,推动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强化城乡历史
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加强居住社区建设,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的公开。做好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内涝治理相关政策解读,宣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做好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政务信息公开。
2.围绕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方案、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做好政策发布解读。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公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落实租购同权。全面上线公租房信息系统,提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文件解读,宣传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深化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公开。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全面披露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3.围绕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做好政策发布解读。
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等历史资料的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逐步提高农房品质,加强乡村建设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及时总结推广地方经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4.围绕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做好政策发布解读。
做好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政策信息发布,及时公布智能建造创新服务案例。多渠道做好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政策解读,大力推广钢结构建筑。深入实施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提高政策解读针对性和传播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5.围绕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做好政策发布解读。
继续深入推进“一网通办”工作,全面提高“最多跑一次”事项和“零跑动”事项比例。加大住建领域简政放权和监管力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细化项目分类和改革措施,建立健全基于工程风险等级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做好政策解读。提高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开展公用事业领域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优化市政公用服务程序,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和用时管理。
6.围绕“六稳”“六保”,做好政策发布解读。
继续做好省政府网站“六稳”“六保”专题专栏信息发XXX政策解读工作。聚焦“六稳”“六保”方面出台的重大政策,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开展深入解读,有效引导预期。
(二)不断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厅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文件与解读材料应互为链接,新出台的政策性文件5日内要在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各类解读材料要更加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政策执行标准和范围、惠企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坚决杜绝简单摘抄文件。要通过专家学者解读专业性较强的政策。各部门以辽住建、辽住建发及处函名义制发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重要文件,可提交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文件图解,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开。
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访谈、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动漫动画等形式开展形象生动的政策解读,提升政策解读的可读性,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加强政策咨询服务。积极解答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企业、群众的咨询,精准传达政策意图,助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推进12319、12329与12345政务服
务便民热线整合工作,(责任处室:城管局、公积金处)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其网上平台,为企业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政策咨询服务。
(三)切实增强回应关切效果。紧紧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回应台账管理,认真核查已作出的承诺落实及公开情况,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密切关注涉及疫情防控、房地产金融、农民工工资拖欠、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房屋质量、住房安全、燃气安全等方面的舆情并及时作出回应,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制定网上建议留言办理规范,明确办理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促进网上建议留言及时有效办理。通过网上调研等方式,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主动回应存在的共性问题,助力政策完善。
三、优化公开平台建设管理
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积极配合省政府网站群平台升级改造,探索以更加科学合理的模式优化厅网站建设,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实现一网通查、一网通答、一网通办。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已经结束、信息内容不再更新的政府网站专栏专题或有关栏目进行清理,纳入厅机关网站“历史专题”或“往期专题”类栏目,作为数据资料予以保存,不再单独设置政府网站前台入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有关工作规范,依据厅机关工作职责,科学调整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栏目设置,细化子栏目发布权限和职责,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及时做好信息更新,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厅机关网站其他栏目信息,以及依法向其他专门网站提供的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交叉重复的,要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数据为基准,确保数据一致性。
四、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完成试点领域信息公开标准建设。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
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细化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市政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等5个国家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12月底前,完成5个试点领域全省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公开标准编制,对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展示形式、信息保障进行统一规范,指导本行业系统做好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并开展省本级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要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实地指导各领域对接的试点市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和建立公开标准工作,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广的经验做法。
五、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理念,把依申请公开工作作为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支持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重要方式,更好满足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合理需求。加强业务培训、案例指导、答复意见联合审查,提升答复文书规范化水平。正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严格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式计收信息处理费。
六、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加强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本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及时跟进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及时总结推广厅机关各领域政务公开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文件类政府信息公开督促检查,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厅公开办对厅印发文件、解读材料公开情况和意见征集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和研讨交流,不断提升厅机关政务公开业务能力。落实今年工作要点的同时,做好往年工作的延续,做好“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专栏的衔接,对上一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针对有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逐项核查落实情况,对未完成的依法督促整改。
篇六:住建局政务公开内容
县住建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县住建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做好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加强了举报、投诉案件的收集、管理工作,注意从举报、投诉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拓宽线索渠道,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超越职权,损害群众的利益,如规避招标投标、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不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及利用职权来索贿受贿等徇私舞弊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做到发生在本系统的举报、投诉案件及时组织查处,不压案,不隐瞒案件;三是认真完成上级转办和督办的举报、投诉案件。做到上级交办的举报、投诉案件及时组织查处。一年来,收到上级转办和群众的来信来访8件,已及时办理,但没有收到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政府信息。
4、认真贯彻落实“四项制度”。一是在“四项制度”贯彻实施以来,我局根据县委、政府的要求,及时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负责人成员的双柏县建设局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在单位人事变动后,及时调整充实了领导小组;二是及时在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双柏县建设局行政问责办法》、《双柏县建设局首问责任制》、《双柏县建设局服务承诺制》、《双柏县建设局限时办结制》。同时发布了承诺书、承诺事项,并及时通报履行承诺情况;三是结合开展建设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机关纪律作风检查整顿工作的同时,认真推进“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网站影响,促进建设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四是结合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需求,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再教育工作,逐步提高政府信息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政治敏锐性,为政府信息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五是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时更新公开内容。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七日
篇三:
住建局201X年信息公开情况汇报111住建局201X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局全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认真开展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努力提高住建工作公开化、透明化进程,现就201X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概况201X年,住建局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贯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机关。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了由局长和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总体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局属单位和部门相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建立了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结合住建局工作实际,制定了《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和责任考核办法,规范了政务信息发布程序,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做到了责任‘任务、措施的有效落实,确保该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坚决不公开。
(三)发挥载体作用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切实方便办事群众进一步加强了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提高了群众知情权,方便了群众办事。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注重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深化,严格按要求办事,并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单位执法能力建设信息和廉政建设、办事指南等信息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201X年,在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审批建筑施工许可证5项;在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省招投标监管网公示招投标项目20项。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打算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政府政务信息总体偏少,公开的实效和更新频率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今后,一定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内容,继续梳理和提炼我局工作进展、政务动态、领导活动等信息,尽可能以最大范围公布,并按规定及时录入政府信息公开
附送:县住建局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考评方案和奖惩办法
县住建局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考评方案和奖惩办法
县住建局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考评方案和奖惩办法局属各单位、各建筑(市政)施工(监理)、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提高住建局系统计划生育工作整体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政策和我局与县政府、市住建委、衡山镇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要求,决定在年底对局属各单位、各建筑(市政)施工(监理)、开发企业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以100分为基础,根据本局与各二级机构、各建筑(市政)施工(监理)、开发企业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内容作为评分依据,采取列表的形式,分别计分。
(一)局属各单位(100分)
1、领导重视(30分)有领导组、分管计生领导、计生专干、领导组召开计生工作会议记录,有工作计划、总结、制度、签定计生目标责任书,有参加系统例会和社区例会记录。
2、基础管理(30分)有信息报告单、台账,上报及时率、准确率,单位和职工房屋租赁情况登记,特殊人员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挂靠人员管理、属地管理登记表。
3、优质服务(20分)有
三查一治
登记表、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儿保费兑现,晚婚晚育奖励兑现。
4、落实计生政策(20分)除尘滤布政策符合率100%,独生子女领证率100%、生育证申办率100%。
5、房产局、建管股、质监站(加20分)协助计生部门和社区对流动人口租赁直管公房进行管理,对建筑(市政)工地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向局、所在社区通报和反馈流动人口计生信息。
(二)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100分)
1、企业有分管计生工作负责人,有计生信息员。(30分)
2、有签定流动人口计生合同,有学习计生政策记录,有参加系统例会、属地例会记录,有计生统计台帐、信息报告单、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表等档案资料。(40分)
3、有月报表,信息上报准确率、及时率。(30分)
二、考评方式依据考评内容,各责任单位于本年度10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局计生办,局计生领导组将对各责任单位自查情况进行验收打分。
三、压滤机滤布厂家奖惩办法
1、局计生领导组对各责任单位计生目标完成情况结合验收打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并将最终考评结果进行通报,总分位于前2名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中前2名的计生专(兼)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2、对考评总分低于60分的责任单位和专(兼)职人员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出现严重的计生信息错漏报、政策内外错报现象,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的单位(计生信息员),不参加本年度的计划生育评先、评优。
篇七:住建局政务公开内容
住建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L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编号:FS-QG-63552住建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HousingAuthorityPublicAdministrationNegativeListSystem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住建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按照《z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常政公开办函〔2019〕11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1、服务对象个人信息;
GL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
2、涉及管理服务对象商业秘密的企业信息;
以上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个人信息只限于向权利人公开。但是,根据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要求,可向以上级部门提供信息。
(三)过程性信息。
1、在本单位行政决定作出前,单位内部或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可不予公开。当决策、决定完成后,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仍应公开。
2、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部分内部管理信息。
1、本单位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
2、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的工作秘密,属可不予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GL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
⑴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
⑶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⑷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⑸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⑹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
⑺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五)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务信息。
(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七)档案信息。
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要求
1、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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