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机关党委纪工委(2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8-22 12:30:03 点击:

篇一:机关党委纪工委

  

  乐山市直机关纪工委关于加强市直部门机关纪委建设的思考

  市直机关党员干部集中、权力责任集中,处于乐山改革发展核心枢纽地位,这就决定了市直机关纪检工作必须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按照市纪委的部署要求,市直机关纪工委深入市直部门(单位)开展了专题调研,基本掌握了市直部门机关纪委组织建设、工作情况以及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并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

  目前,在我市84个市级部门(单位)中,市委机关、市政府机关、市供销社3个单位设立了机关纪委;市政府办公室等37个单位设立市纪委监察局双派驻机构;市法院等4个单位设立市纪委单派驻机构;市公路局等3个单位设立非派驻纪委;市国税局等5个单位是垂直管理单位设立的纪检组或纪委,市委编办设立了纪检员,立事达公司设立了企业纪委,其余30个单位均按照《党章》要求在机关党委委员中设立了纪检委员;市人大机关党委等9个单位无派驻纪检组,没有设立机关纪委。

  (二)运行情况

  1.坚决落实“两个责任”要求。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积极开展教育引导。开展特色活动: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开展新媒体廉政宣传等。3.开展执纪守纪督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严肃执纪问责,开展述责述廉、廉政谈话、签订责任书等。4.严格落实考核。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体系。如市财政局实行“一报告一建议”制度;市安监局建立了“廉政档案”;市发改委开展“干部提拔廉政审查”等。5.受理信访、案件查办。2012年以来,市直机关纪工委受理信访213件,立案27件,给予警告7人,严重警告5人,留党察看6人,开除党籍8人,免予处理1人。6.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约束。抓责任落实,强化制度支撑,如市水务局新建5项制度,健全了党建工作机制,下发责任清单,明确了工作任务。

  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新形势新挑战赋予了新的使命

  当前,从国家层面来讲,加强机关纪委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加强从严管党治党,贯彻落实《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内监督、组织开展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完善和理顺机关纪检监察组织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支撑。必须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全面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让纪检体制的活力和功能竞相迸发。从全市层面来讲,未来五年,乐山面临全面小康决战期、扶贫开发攻坚期、发展动能转换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基础设施清欠期“五期叠加”的局面,形势严峻,任务繁重。加强市直机关纪检组织建设,对推动落实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部署,树立市直机关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用改革的思路、系统的思维进行整体谋划、顶层设计、创新突破、探索实践,从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机构设置、职数配置等方面入手,高效有序推进。

  (二)旧观念旧体制亟待革新、重建

  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比较起来,乐山市直部门机关纪检组织建设总体水平还较为滞后,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短板亟待解决。

  1.基础建设不够健全。(1)指导性文件未出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出台后,各市、州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但乐山到目前为止还未出台类似的指导性文件。(2)组织机构不健全。绝大多数市直部门(单位)未设立机关纪委,机关纪检组织整体架构、层级未建立,纪检职能职责不明确,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办公经费未予保障。(3)工作力量薄弱。目前,各部门纪检工作均由派驻纪检组负责,机关党组织纪检干部多为兼职,业务知识缺乏,加之机关党委力量本就薄弱,无力承接纪检体制改革后纪检

  组转出的纪检工作任务。

  2.运行机制不够规范。不同类型的纪检机构、人员职责不明,责任不清,工作流程不规范,管理关系不够顺畅,工作质效不高。

  3.工作落实不够到位。执纪问责力度不够,还存在“疏”和“软”的问题,在发现和掌握问题线索上还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渠道,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还不足。

  三、机关纪检工作的现实研判

  (一)高起点定位:新的形势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和提升机关纪委在机关党建工作中的定位:更加主动作为,发挥作用,主动承担起推动、协助、参与、承办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风险防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执纪审查等程序性工作,以及本部门(单位)对党员队伍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事务性工作,成为协助党组(党委)、派驻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力量。

  (二)高标准定责:目前市直部门(单位)共有876个基层党组织和15325名党员,2400余名科级干部,庞大的体量必然要求机关纪委要高标准定责,坚持关口前移、触角延伸、抓早抓小,充分发挥机关纪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对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起点、监督末梢的作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履责问效。

  (三)高效能运行:机关纪委发挥着与派驻监督相补充的日常监督作用,具有对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实施精准监督的独特优势,始终处于融入最深入,监督最前沿,跟踪权力运行最直接的优势地位,对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的品行修养、作风做派也最了解,能够对一些具有行业特点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必然要求机关纪委工作效能的全面升级。

  四、加强和改进机关纪委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高起点推进,规范化建设

  在市直部门(单位)机关纪委建设方面乐山前期虽有滞后,但也意味着在当下能结合各地最先进的经验,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纪检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最新方针、政策,结合乐山改革发展新实践,高起点

  谋划,全方位推进,科学化布局,标准化建设,把握住改革发展的机遇,结合乐山特色,加快出台《加强乐山市直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等综合性指导文件,尽快全面启动,走出一条“乐山实践”的新路子,打造机关纪委建设“乐山品牌”。

  (二)健全组织机构,织密监督网络

  一是加强机构构建。凡设立了机关党委的部门(单位)应设立机关纪委,未设机关党委的部门(单位)党组织,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提供机关纪委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并按规定落实纪检工作经费和纪检干部的岗位津贴。二是配齐优选人员。在机构(人员)编制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通过内部调剂编制职数等方式解决,处理好机关纪检干部流动性与稳定性问题、专职与兼职的关系。明确机关纪委组建步骤,规范机关纪委委员产生程序,选优配强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三是强化考核落实。把机关纪委的建设及履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有效发挥考核导向作用。

  (三)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能职责

  一是规范工作流程。研究出台机关纪委工作责任清单,工作开展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二是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机关纪委监督责任,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三是明确监督对象。机关纪委重点负责对机关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派驻纪检组重点负责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县级以上党员干部的监督,市直机关纪工委重点负责领导市直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四是强化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机关纪检干部开展学习培训,注重“实战”提升,强化挂职锻炼,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五是加强监督制约。积极发挥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四)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

  正确处理好党组、党委、纪检组、机关纪委的关系。强化市直各部门(单位)机关纪委在市直机关纪工委和所在部门(单位)机关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组的业务指导。机关纪委对问题线索或反映情况要及时分别向机关党委、派驻纪检组和市直机关纪工委报告。市直机关纪工委要抓好组织协调,加强沟通交流,搭建信息共

  享、优势互补的平台,形成监督工作的合力。

篇二:机关党委纪工委

  

  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党小组等的区分

  在基层党务工作实践中,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党小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等名词经常遇到,而这些名词的内涵外延、目标要求、联系区别等散落在不同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中,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

  一、党的组织体系: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

  弄清楚这些概念前,首先必须搞清楚党的组织体系。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将全体党员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组织自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中央组织,是指党的中央一级的组织,是党的首脑机关,领导全党的工作。具体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

  党的地方组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区域设置的各级党的组织,是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

  产生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以及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

  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党在社会基层单位(包括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成立的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建制分为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三类,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当然,基层委员会还可以批准设立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员人数较少(一般少于7人)的党支部可以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单位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二、党的基层组织的构成

  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三类基层党组织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层级隶属来体现,基层党委下设总支,总支下设支部。当然,基层党委下面也可以设二级基层党委,基层党委下面也可以直接设支部。

  党组织建制如何确定,即基层单位设立党委、总支还是支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成立基层党委;超过50名、不足100名成立党总支;正式党

  员超过3名、不足50名的成立党支部。人数是原则性规定,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突破上述党员人数限制。

  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十九大党章对每届任期进行了修订。之前,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为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两年或三年。十九大党章统一修改为三年至五年。

  三、党支部是教育管理党员的最基本单位

  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党支部是教育管理党员的最基本单位。

  十九大党章专门增加一条,在已经具体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单位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的前提下,又进一步提出了党支部在党的组织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进一步明确了党支部的具体职责。

  党章第三十四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全党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更能看到党支部的首要功能是政治功能。党支部既要管好党员,又要加强政治引领,提升组织力是党支部工作重点。

  当然,镇村、国企、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

  国家机关等不同领域基层党组织发挥的作用是有所不同的,这在党章第三十三条有具体规定。但是,无论在何领域,发挥何种具体作用,党支部都是教育管理党员的最基本单位。

  党员生活在党支部中,也可以说,离开了支部,也就离开了党。这也是我们党历来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层党内组织生活的主要原因。

  四、党支部、党小组、临时党支部

  因为党员数量、党员分布等因素,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党内学习、过组织生活和开展其他活动比较困难,可以将支部党员划分为若干个党小组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只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决策权利。

  党小组根据党员数量、党员分布等情况来决定,尽量同行政、生产组织相一致,便于党小组作用发挥。党小组的人数不少于3人。支部党员人数较少、党员工作岗位比较集中,活动比较方便的,也可以不划分党小组。

  党小组长由所在小组的党员推选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支委会指定。任期一般与党支部委员会任期相同,可在改选支部委员会的同时推选党小组长。

  临时党支部是党支部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党支部。多依托临时单位机构、短期培训班等而设立,本质上属于党支部而不是党小组。

  因具有短期性的特点,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五、党委、党工委

  党的工作委员会,简称党工委或工委,是一级党组织的委员会的派出代表机关,是指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领导而派出的领导机构。如街道工委、开发园区工委、机关工委、教育工委、两新工委等。

  党工委在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

  不同类型的派出代表机关的职权可以不同,如地区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的全面工作,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是负责机关党的工作,教育工委主要负责教育系统党的工作。

  与党委相比较,从形式上看最直观的不同是,党工委一般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其领导班子成员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任命。

  六、党组:实现党对非党组织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保证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的产生有其独特背景。第一次国共合作背景下,中共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中成立党团,“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中共七大将“党团”名称改为“党组”,此后党组制度不断完善发展,具体发展历程不再具体赘述。

  回顾党90多年的发展历程,党的发展壮大实际上是沿着两条线进行的。一条线是党的自身组织建设,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这条线是主线,也是最基本方面。另一方面是党在非党组织中的发展过程,这些非党组织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等。

  我们党通过在上述非党组织中设立党组这个媒介,从而实现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就是我们党结合党情国情创造的党组制度,它确保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体现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

  2015年6月,《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施行,系统规定了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责任追究等内容。从此,党组工作步入科学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七、党委、党组

  党组是实现党对非党组织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保证。有很多同志不解,非党组织等单位有基层党组织,设立党组是否多此一举?答案是否定的。

  通俗地解释,以行政机关为例,一方面行政机关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另一方面,根据党章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主要任务职责是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党组制度就很好地把行政工作与党的领导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加强党的领导目的。

  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

  十九大党章中,在党组任务上新增加了“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内容,更加强调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同时,也新赋予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职权。再者,与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关系由“指导”改为“领导”。这样的改动,强化了党组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党组权责一致、充分履职。

  党委和党组直观上,区别主要有三点:(1)党委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成

  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2)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3)党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党的上级组织的领导,而党组必须在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工作。

  八、党组性质的党委: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有一类相对特殊的党委(党组),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党章第九章党组部分第五十条规定,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

  根据《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部分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建立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目的是加强对某个行业、某个系统的自上而下集中统一领导。比如,公安部党委、国家安全部党委、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国资委党委、外交部党委。其设立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党组条例》第三十三条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特殊性在于其具有党组性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又以党委形态存在,直接承担党组织的具体职责。

  九、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党章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十九大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定位、职责和任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在主要任务中,在“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前,增加了“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内容。可以说,职责更聚焦、任务更明确,担子也重了,压力更大了。

  与党的组织对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分为中央纪委、地方纪委、基层纪委三个层级,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

  其中,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关于党委与纪委的关系、上级纪委与下级纪委的关系,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十、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简称纪工委,是上级纪委为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的派出代表机关,如街道纪工委、开发园区纪工委、机关纪工委、两新纪工委等。

  基层纪委与纪工委,都受同级党委(党工委)和上级(派出它的)纪委双重领导。主要区别是:基层纪委是一级纪检机关,纪工委是派出机关;前者一般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者由组织任命。

  十九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纪工委与纪检组的区别主要在派出和派驻的不同。概括而言,前者受本级党工委和派出它的纪检机关双重领导,前者的独立性更强、监督执纪问责权利更大,这从两者具体工作流程、工作权限等方面可以看出来。派驻纪检组更多被视为纪检机关自身的组成部分。

  基层纪检工作实践中还会遇到派驻纪检组与机关纪工委关系问题。两者工作上相互沟通、协调和配合,但监督侧重点不同。

  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例,派驻纪检组重点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中央国家纪工委负责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基层

  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以上,仅仅是提纲挈领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很多具体问题还需要在工作实践中探讨和研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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