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长制政策解读(10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8-20 10:10:02 点击:

篇一:河湖长制政策解读

  

  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202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日益增长,河湖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为了保护和修复河湖生态环境,我国推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措施,其中《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就是其中的重要文件之一。本文将就该导则所包含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期能够更好地推动河湖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一、导则的基本背景

  《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联合编制的文件,旨在指导和规范河湖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该导则的出台是对当前我国河湖生态环境状况的一种反映,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引导和监督。

  二、导则的主要内容

  1.生态保护和修复原则

  导则明确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原则,即生态保护优先、整体谋划、科学规划、多元治理、全面推进。这一原则的提出,体现了在进行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时需要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

  2.工程技术导则

  导则对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技术要求进行了具体阐述,包括水质改善、湿地建设、水生生态修复、植被恢复等方面。这些技术要求是指导相关工程实施的重要依据,可以有效保障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3.管理与监测要求

  导则还规定了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管理与监测要求,包括项目立项、设计评审、施工验收、运行监测等环节。这些要求是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能够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保障。

  4.保护与修复效果评估

  导则要求对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指标体系、评估方法、效果判定标准等。这些评估内容是评价工程实施效果的关键,也是提升工程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手段。

  三、导则的实施效果

  自《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出台以来,我国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技术导则的指导,很多地方实施了一系列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程,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一些地方还建立了相应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对工程实施效果进行了及时监测和评估。

  也应该看到,《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的实施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在工程的具体实施中,有些地方对技术导则的理解和应用还存在偏差,导致工程效果不尽如人意。二是监测和评估工

  作尚未得到充分重视,有些地方对工程效果的监测和评估工作还存在滞后和不完善的现象。三是在工程管理方面,有些地方对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还存在缺失,导致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果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四、未来发展方向

  《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对指导和规范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通过不懈努力,进一步加强该导则的实施,促进河湖生态环境的全面提升,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2000字】

  第二篇示例:

  近年来,随着人口增加、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剧,我国河湖生态环境面临严重的挑战。河湖水质恶化、湿地退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层出不穷,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为了维护河湖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加大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力度。

  2020年,我国制定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旨在指导和规范河湖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工作。该导则为实现河湖生态良性循环提供了技术指导和操作规范,对于提高河湖水质、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明确了工程的总体目标。即通过科学规划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的河湖生态系统,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质环境,增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这一总体

  目标旨在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河湖生态平衡,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导则对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技术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河湖水质保护方面,要求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水体污染治理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水质标准。在湿地保护与修复方面,要求保护湿地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在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要求建立水生生态保护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促进水生生物多样性的增加。

  导则还对工程的实施程序和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即通过前期调查和评估,制定科学规划方案,确定工程实施的范围和目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优先选择自然修复和生物修复等非破坏性修复方法,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要加强工程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实施效果的达到预期目标。

  【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2020】为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技术导向和操作规范。只有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全面实施,才能有效保护和修复河湖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文章2000字】

  第三篇示例:

  近年来,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的利用和污染日益严重,河湖生态环境也面临严峻挑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

  府和相关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文将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对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2020做一详细介绍,希望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一、政策法规基础

  1.《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水环境治理,保护水资源,预防和控制水污染。

  水利法主要规定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环境的健康,保障人民的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水,是我国水利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通知》

  这一规划提出了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河湖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的重要方针和举措,具有指导性和推动作用。

  二、技术导则要求

  1.河湖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必须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原则,保护和提升河湖的生态环境质量。

  2.在开展河湖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工程措施和技术路径,确保工程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4.在进行河湖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时,要加强水生植物种植,增加水体净化能力,创造适宜的生物栖息环境。

  5.河湖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需要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估,实时监测水质、生物群落等指标,评估工程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程措施。

  6.河湖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1.科学规划

  2.生态修复

  3.污染治理

  对于存在污染的河湖,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污染物的治理,减少污染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升水质和生物多样性。

  4.环境监测

  5.宣传教育

  通过以上对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的介绍,相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更好地指导和推动河湖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工作,实现河湖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和可持续利用。希望广大从业人员能够积极参与,共同努力,为我国河湖生态环境的改善贡献自己的力量。【2000字】。

  第四篇示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许多河湖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破坏,水质恶化、生态退化等问题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为了保护和修复河湖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我国不断加大对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投入和推动力度。为引导和规范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实施,特制定了本导则,以期能够在实践中为相关工程提供技术支持,促进河湖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本导则以生态优先、保护为主、治理为辅为指导思想,坚持以生态环境效益为核心,全面实施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强生态系统功能,维护水资源安全,提高水生物多样性,构建生态景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湖泊、河道、水库等水体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也适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从业人员。

  3.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原则

  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应当以生态系统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质提升为首要目标,优先考虑生态效益。

  (2)保护为主原则

  在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时,应当尽可能采取保护优势种群、重建生态功能、保护生态景观等手段,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治理为辅原则

  在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中,治理手段应当合理,注重综合利用各种资源,确保治理效果,提高工程的可持续性。

  二、技术要求

  1.水环境质量改善

  (1)监测与评估

  在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中,应当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确保对水环境质量现状有全面准确的了解。

  (2)污染物控制

  应当加强对水体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对水环境的损害。

  (3)生态修复

  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受损的湿地生态系统,培育和恢复湿地生物多样性,提高水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水平。

  2.水资源安全保障

  (1)水资源补偿

  对于因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导致的水资源减少等问题,应当合理安排水资源补偿措施,确保周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生态工程手段,加强水资源保护与恢复,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

  3.生物多样性保护

  (1)生物种群监测

  定期进行河湖水域生物种群监测,掌握生物多样性现状,做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针对受到破坏的重要水生生物种群,应当优先予以保护重建,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

  4.生态景观建设

  (1)景观规划

  根据河湖的特色和环境要求,进行生态景观规划,提高河湖的生态景观质量。

  (2)景观营造

  通过植被恢复、景观绿化等手段,打造生态景观,提升河湖的环境品质和观赏价值。

  (1)宣传教育

  加强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生态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政策法规

  加强对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推动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落实和推进。

  三、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和管理,确保工程的有效实施。

  2.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优化技术服务

  建立技术服务网络,开展相关技术交流与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结语

  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的有效途径。本导则旨在引导和规范该领域的工作,促进工程的科学规划、有效实施,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双赢。希望广大从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本导则,积极推动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工作,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

篇二:河湖长制政策解读

  

  河湖长专题履职培训计划

  一、背景介绍

  河湖长作为推动河湖生态保护和治理的重要力量,其专业能力和履职能力对于提升河湖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提高河湖长的履职水平,需要开展定期的专题培训计划,持续提升河湖长的能力和素质。

  二、培训内容

  1.

  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解读

  –

  解读国家和地方关于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河湖长了解政策法规的核心内容和要求。

  2.

  河湖生态环境现状分析

  –

  分析当前河湖生态环境的现状,掌握各类生态环境问题的形势和特点,为后续治理工作提供依据。

  3.

  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技术

  –

  学习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技术,包括湿地建设、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方法。

  4.

  河湖长责任与职能

  –

  介绍河湖长的责任与职能,包括明确职责范围、解读相关规范,提高河湖长对于工作使命的认识。

  三、培训形式

  1.

  线下培训

  –

  定期举办河湖长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提供现场交流和互动的机会。

  2.

  线上学习

  –

  建设河湖长学习平台,发布在线教育内容,方便河湖长随时随地进行学习。

  四、培训效果评估

  1.

  学习考核

  –

  设立培训考核机制,对参加培训的河湖长进行知识和能力的测试,评估学习效果。

  2.

  实际运用

  –

  考核环节将结合实际问题情景,要求河湖长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总结及展望

  通过本次河湖长专题履职培训计划的实施,将提升河湖长的履职能力,增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并进一步推动河湖长的科学发展和专业化水平,为深入推进河湖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以上是针对河湖长专题履职培训计划的详细介绍,希望能为河湖长的培训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篇三:河湖长制政策解读篇四:河湖长制政策解读

  

  2022年度全市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2022年度全市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河湖长制工作旨在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和保护生态系统。为了进一步推进该工作,下面将给出2022年度全市河湖长制工作的要点: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深入研究河湖长制工作相关政策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以政策引领推动工作落地实施。

  2.抓好河湖长制机构建设:加强机构员工队伍建设,建立河湖长制工作制度,切实提升工作效率。

  3.加强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河湖长制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和管理。

  4.深入推进河湖整治工作:清理和整治城市河湖及其周边环境,打造生态环境优美、水清岸绿的城市河湖。

  5.推行河长制和湖长制:落实河湖长、分区域、分责任、分阶段、量化考核的管理制度,健全河湖保护与治理的责任体系。

  6.强化监督检查和问责:建立有效的考核制度和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等问题进行严格问责。

  7.强化宣传教育和科技创新: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

  众的生态意识和环保意识;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河湖长制工作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

  总之,要取得河湖长制工作的实质性进展,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问题集中、治理精准、落实问责”为工作理念,不断优化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模式,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8.实行定期巡查和监测评估:建立河湖长制工作的巡查考核和监测评估系统,定期对河湖水环境质量、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9.加强协同联动和合作共赢:河湖长制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地区紧密协作,加强沟通和协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实现共建共管、共同享受的良好局面。

  10.加大科技投入和创新研究:借助科技的力量,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水污染控制技术研发等领域的创新研究,提高治理效率和保护水环境的水平。

  11.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将社会力量纳入河湖长制工作中来,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生态环保,扩大参与面、提高参与度和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建共享、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12.加强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保护是河湖长制工作的核心。加强水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系统,使生态系统尽可能地自然演替,实现河湖水生态的持续健康发展。

  13.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水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科学利用,优化水资源配置和利用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河湖水安全与持续利用。

  14.建立河湖长制工作信息化系统:建立并完善河湖长制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公开和交流共享,提高河湖长制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作用,在信息化基础上,对工作进展、监管等方面进行数据分析和实时监测,实现科学决策。

  15.开展志愿者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河湖保护和长制工作,宣传、监管和管理河湖环境,建立各类志愿者管理系统,把社会公益、个人爱好等与长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自愿参与建设,引导公民行动,形成全社会、多元化、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

  总之,河湖长制工作需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创新,注重协同联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加强信息化建设等等方面开展工作。只有做到有序协同、标本兼治、长期为之、以人为本、综合管治这些方面,才能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取得实质性的成果,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篇五:河湖长制政策解读

  

  贵德县水利与河湖管护队伍建设浅析发布时间:2021-08-26T15:41:21.377Z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第4卷第4月10期

  作者:

  李福军[导读]近年来,贵德县农牧区设置了不同形式、不同种类的公益性岗位,李福军

  黄委山东水文水资源局(援青干部),山东

  济南,25010摘

  要:近年来,贵德县农牧区设置了不同形式、不同种类的公益性岗位,对推进农牧区公益事业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了培基固本作用。为推进河湖长制,促进水利管理提质增效,解决公益服务人员报酬偏低、职责单一、效能不高等问题,贵德县通过“县统筹、乡监管、村落实”的机制,将巡河员、保洁员、山洪预警员、供水联络员、灌溉管理员统一整合为村级公益性岗位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全县122个行政村共设立122名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

  关键词:河湖管护,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队伍建设

  一、基本情况

  贵德县地处三江源区,黄河穿境而过,流程76.8公里,支流水系呈南北向辫状分布,主要一级支流有11条。境内省管河流1条,州管河流1条,县管河流20条、湿地1处,乡管河流22条;省管水库3座,县管水库1座。

  建国以来,全县已建成各类水利工程208项,其中,蓄水工程(涝池)14座,引水工程135处,提水工程10处,灌区工程49处。建成河道堤防108.15km,治理中小河流82.94km。

  2017年贵德县启动实施河长制工作以来,采取村干部、村警、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等兼任巡河员、保洁员的方式,承担日常巡河保洁等工作。由于报酬、管理机制等多种原因,日常精细化管理不到位,工作效能不高。二、主要做法1、建章立制。为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城乡供水工程、防洪治理工程、水生态保护工程等设施运行管理,加大水库、河道及水域岸线管护力度,统筹规范建立村级公益性岗位,根据青海省《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村级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设立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的精神与要求,贵德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牵头,深入典型村社开展了大量调查,组织乡镇、水利、生态、自然资源、扶贫等部门进行专题讨论,综合考量水利与河湖管理需求,制定了《贵德县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考核实施细则》并印发,明确规定了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岗位职责的考核评分标准、评分办法和考核等次等内容。

  2、选聘方法。《贵德县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管理办法》规定了4项原则5个条件6步程序。4项原则:坚持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公益服务和一事一议的原则;坚持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水利部门技术指导的原则;坚持量化指标、绩效考核、动态监管的原则。5个条件: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水利工作,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敢于担当,为人正直,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优先从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边缘户中选聘,年龄原则控制在55岁以下;有一定文化知识,能对所做工作进行文字记录,熟悉藏汉双语、水利工作经验丰富的农牧民,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胜任河道、水库、水域岸线巡护工作,对特困户及家庭无就业人员的农牧户,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6步程序:个人自愿申请→村民大会酝酿推荐→村内公示→乡镇审核→岗前培训→签订聘用合同。

  3、定责考核。贵德县村两委班子依据管理办法规定,按时完成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推荐表、备案表,共选聘122名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负责做好日常巡查、保洁等工作,监督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向村级或乡(镇)级河长湖长报告。宣传河湖管护政策法规,用实际行动引导教育周边群众提升河湖管护意识。负责本村人畜饮水工程、防洪工程、灌溉渠道、泵站、水库、涝池等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安全度汛工作。年终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水利局对聘用的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进行考核并实行动态管理。

  4、培训上岗。贵德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每年定期举办河湖长制知识培训班,通过授课专家解读与案例剖析,加深了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对河湖长制政策法规的认识。通过专家讲解、经验交流,进一步提升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的履职能力。5、志愿服务。在7个乡镇组建的“河湖管护志愿服务支队”中,村级河湖长和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作为主要成员,不定期开展河湖管护政策知识宣讲、垃圾清理等活动,河湖管护志愿服务活动已形成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激励村级河湖长、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为提高贵德社会文明程度做出自身贡献。6、诉求办理。对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通过微信工作群反馈的诉求,实行“水电保障员微信群+事项处理单”的管理模式,即专人负责接单答复、专人负责办理、专人负责监督,扎实开展好“为民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自微信群建立以来,仅2021年各村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认真履职尽责,及时开展供水、灌溉、防洪及河湖管理方面的日常巡查200余次,反映供水方面问题40余件,河道管理方面问题14件,均已办结并及时予以答复,实现了供水灌溉困难和河湖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广大群众因河而生的幸福感、获得感和责任感明显提升。7、规范管理。为规范细化各项工作流程,要求村级河湖长、河湖管护员在巡河期间做到“四要四查两做”,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清四乱”专项行动。四要:一要心中有本“河湖账”:熟知本村村情、河情、水情。了解一河一策方案。二要当好护河“宣传员”:适时开展涉水法律、河长制湖长制政策的宣讲。三要“四乱”标准掌握好:了解河湖“四乱”问题的认定和清理标准。四要履职巡河“严把关”:开展巡河保洁和执行涉河违法违规问题处理程序。四查:一查有无“四乱”问题;二查河湖长公示牌、宣传牌、视频监控等设施是否完好;三查生态基流是否正常;四查有无污染水质现象。两做:一做河湖长通APP巡河,留下巡河轨迹;二做工作记录。归类留存巡河保洁照片,推进问题整治。三、取得的成效

  一是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的设立,实现了扩责赋能、一岗多责的目标,理顺完善了基层水利服务队伍。

  二是基层水利管理和河湖监管工作有机构有人抓,村级公益服务管理有制度有考核,基层水利行业服务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三是夯实了饮水安全、灌溉安全、防洪安全、河湖健康的监管基础,天更蓝、水更清、地更净,塑造了全社会爱河护河、节水惜水的良好风尚。

  四、经验启示1、机制顺畅是前提。统筹水利管理和河湖管理职责,提高了工作效能,有效解决了职责单一,效能低下的现象。2、管理制度是关键。管理出效益,管理靠制度。量身定做一套符合本地实际的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管理制度,有效激发了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3、技能培训是条件。适时开展涉水法规、政策宣讲,普及水利管理、河湖保护知识技能,可规范日常行为,提高工作质量。4、资金保障是基础。目前,122名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的工作报酬均已按时兑付,水费、水价精准补贴、工程管理绩效奖励等也已发挥最大效益。稳步提高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岗位补贴,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壮大基层水利服务管理队伍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1]刘小勇;付健等;推进河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认识与思考;水利发展研究;2019年01期

  [2]青海省《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村级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3]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水利;2014年06期

  [4]《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水利部;2019作者简介:

  李福军(1982-),男,高级工程师,工程硕士,研究方向为水文水资源。

篇六:河湖长制政策解读

  

  河湖长制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我是今天的主持人,非常荣幸能够为大家主持本次河湖长制会议。首先,我代表主办方向大家致以最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河湖长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推动河湖长制度化、规范化运行。本次会议聚集了来自各个领域的河湖长制机构代表、专家学者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代表,我们将一起探讨如何更好地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大家都知道,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过度开发和污染等原因,我国许多河湖面临严重挑战,甚至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国不断加强河湖长制工作,建立起河湖长制度,通过将责任分解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形成全面管理、全程保护、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本次会议将围绕河湖长制的政策解读、经验分享、案例展示等内容展开探讨。我们邀请了来自河湖长制机构的专家和代表,为我们分享他们在河湖长制工作中的经验和成果。同时,我们还安排了讨论环节,希望通过与会代表们的互动交流,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最后,我衷心希望本次会议能够取得圆满成功,并为推动河湖长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作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祝会议圆满成功!

篇七:河湖长制政策解读

  

  解读《长江保护法》

  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立规矩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保护好长江流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需求,事关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与未来。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从根本上夯实了长江大保护的制度保障。《长江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战略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贯彻落实的最有效措施,是我国首部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流域制定的法律,是我国生态环境法体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长江保护法》以推进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高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为立法思路,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立法原则,以实现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立法目标,在立法理念和立法内容等方面均有重大创新与突破。下一步,需要通过落实权责、加强监管与执法、完善制度机制保障等措施促进《长江保护法》的落地实施。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优先战略的重大举措为长江流域综合治理提供新遵循。加强流域综合治理与保护是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维护江河健康的客观需要。《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立足流域综合治理的立法,为实施流域综合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以后其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建设提供了完整性、系统性立法创新与实践参考,对于适时推进黄河流域立法,以及其他流域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立“规矩”。推动长江流域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是党中央、国务院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科学谋划中国经济新棋局,做出的既利当前又惠长远的重大决策部署。《长江保护法》是我国依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推进生态优先原则落地的重要尝试。在其出台前,长江流域整体性、系统性生态保护不足,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加剧,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绿色发展相对不足,相关法律体系不能满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需要。《长江保护法》统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的生态系统观,将长江流域资源的相关要素、多种价值和生态服务功能进行综合平衡,通过立法稳固下来,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根本法律制度保障。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力。《长江保护法》为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通过推动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鼓励技术创新等绿色发展途径,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长江保护法》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同关系,强调调整产业结构与布局,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强力推动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现。铺好长江流域绿色发展底色的重大保障强调绿色发展。《长江保护法》首先强调长江流域要实施绿色发展,强调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同发展。通过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开展定期评估等措施,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与融合。突出生态优先。强调实施生态优先,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放在压倒性位置。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与监管力度,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内容。明确了跨区域横向生态补偿的要求,加大对长江流域上游生态功能重点区域生态补偿力度,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强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补偿基金,将市场化经济措施和财政式补偿制度相结合,加强生态环境服务付费。加强空间管控。明确了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内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有关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将生态保护红线等已经成熟的做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化下来,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加大用水调节。重视农业用水的节约和面源污染控制,以实现水体功能分区目标。重视生态用水的调配和保障,提出了长江干流、重要支流、重要湖库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水位管控等指标。区分了水生态标准和水环境标准,明确了相关标准的涉及范围,重视不同要素水体的标准衔接,有利于形成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标准网络体系和规范体系。创新体制机制。《长江保护法》立足我国国情,在流域管理模式方面做出了特色方案,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建立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以协调机制统筹和解决各省市之间的横向关系和矛盾,从而使流域总体规划、流域环境和生态保护及修复制度、流域水质管理和污染控制制度以及流域水资源管理规划和运作等规划政策联系协调起来。多措并举推进《长江保护法》落地生效落实各方责任。按照全流域统一管理要求,划分流域治理保护相关事权,界定清晰流域上下游各地区、各主体的权责关系,建立起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实施运行机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长江流域各省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各项要求,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长江流域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推进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强化监管执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综合运用多重监管手段,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执法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监督和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长江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技术支持基础能力建设,推进生态环境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新技术融合应用,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在流域监管执法中的应用,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实现流域管理的智能化与精准化。强化市县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行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大制度保障。落实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进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统一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构建长江流域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流域内地区间在立案、审判、执行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探索建立跨省界和流域上下游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案件筛选、索赔磋商和修复监督。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加强与行政处罚、刑事司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有效衔接。作者:董战峰,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博导延伸阅读:全文

  |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篇八:河湖长制政策解读

  

  河湖长制工作清单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为了更好地保护河湖资源,加强河湖长制工作,发挥河湖长的作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清单,明确了河湖长的职责和任务。下面是一个关于河湖长制工作清单的详细介绍。

  一、河湖长的基本职责

  1.践行河湖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河湖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2.配合政府制定和实施河湖资源保护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

  3.协调河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促进河湖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提升;

  4.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河湖资源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5.建立健全河湖资源监测和评估体系,动态监测河湖资源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三、河湖长的工作方法

  1.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职责,不为利益所诱;

  2.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专业素养,保持对河湖资源保护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

  3.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践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

  4.倡导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污染,保护河湖水质;

  5.积极参与河湖保护志愿者活动,动员身边人共同参与河湖资源保护;

  6.加强与民间环保组织的联系,共同促进河湖资源保护的开展;

  7.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河湖资源保护的重视,推动政策法规的完善和执行。

  河湖长制工作清单包括河湖长的基本职责、具体任务和工作方法。只有每个河湖长都能勇于担当、善于协调、注重实效,才能更好地发挥河湖长的作用,推动河湖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河湖资源保护工作,共同建设美丽乡村,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二篇示例:

  河湖长制是指由政府设立,专门负责河湖管理与保护的工作机构,其职责包括监管河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处理河湖环境问题、推动河湖整治与管理等工作。河湖长制的建立对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质、促进水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我们可以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清单,以确保工作的有序展开和有效实施。

  一、河湖长制工作清单内容

  1.制定河湖管理规划:明确河湖管理的目标与方向,制定长期、中期和短期的工作规划,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单位。

  2.开展河湖资源调查:对全市各类河湖资源进行调查,建立河湖资源库,做好资源管理与保护。

  3.制定河湖保护政策:根据河湖资源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河湖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4.加强巡查与监测:建立健全的巡查监测体系,定期对各类河湖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河湖整治工作:对污染严重的河湖进行整治,改善水质环境,保障水生态的健康。

  6.加强宣传与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普及水资源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7.建立健全河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河湖信息平台,对各类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8.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处理水资源污染、水灾等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9.推动河湖生态修复:对受污染的河湖进行生态修复,加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

  10.落实相关资金投入:加大投入力度,做好财政保障,确保河湖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1.明确工作目标:确定每年的工作目标与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应急处置方案。

  2.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各项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进度和责任人。

  3.组建工作团队:组建河湖长制工作团队,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加强沟通合作。

  4.落实工作措施:根据工作计划,逐项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5.加强监督与评估:对河湖长制工作进行定期监督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推动政策落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7.加强宣传与倡导:通过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对河湖长制工作的关注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8.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管理: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管理,加大力度对高污染源进行整治。

  9.加强人才培训:加强对河湖长制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10.推动河湖长制工作的逐步深入:将河湖长制工作纳入政府机构职能范围,推动其稳步发展。

  1.落实中央环保政策:河湖长制工作清单的制定可以更好地落实中央关于环保政策的要求,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2.保障水资源安全:通过加强河湖资源管理与保护,可以保障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4.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环保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5.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河湖长制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河湖长制工作清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强协作合作,共同推动河湖长制工作的顺利推进。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才能实现河湖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助力构建美丽中国,构筑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文明。【文章结束】

  第三篇示例:

  近年来,我国水域环境保护工作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中河湖长制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河湖长制是指地方政府对流域内的河湖水域实行全面监管和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质、保护生态环境,确保水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利用。下面我们来制作一份关于河湖长制工作清单,为河湖长制的实施提供指导。

  一、建立完善的组织机制和工作制度

  1.明确河湖长的权责,并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

  2.制定河湖管理办法,明确监督、惩处等措施。

  3.建立河湖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实现各部门协同工作。

  二、加强水域环境监测和数据管理

  1.建立健全水域环境监测网络,保障监测数据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2.定期组织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评估工作,形成有利于管理和决策的数据。

  3.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为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支持。

  三、推动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作

  1.加强水源保护,禁止乱排乱放,确保水源的清洁和安全。

  2.推动水域生态修复工作,重点治理水体富营养化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3.保护湿地生态系统,重视湿地生态功能的恢复和维护。

  四、开展水域保护宣传和公众参与活动

  1.加强水域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水域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2.组织开展水域保护志愿者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河湖长制工作。

  3.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和建议。

  五、强化监测执法和责任追究机制

  1.建立健全水域环境执法监测体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加强对河湖长的考核评估,实行问责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履职尽责。

  3.建立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库,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追责和处罚。

  六、推动水域管理制度体系的完善

  1.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划工作的对接和衔接,完善水域管理制度体系。

  2.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和地区的合作,形成合力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

  3.持续改善水域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河湖长制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上述清单仅为河湖长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实际工作中还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不断完善和补充。希望通过河湖长制工作清单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水域环境保护工作,保护水资源、改善水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水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定稿2003字】

  第四篇示例:

  河湖长制工作清单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水质恶化问题日益突出,对于河湖的保护和治理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实施河湖长制,提升河湖治理工作效率和水质改善速度,需要建立一份完整的河湖长制工作清单,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各方合作,实现河湖保护和治理目标。

  一、统筹规划

  1.制定河湖长制整体规划,明确河湖长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

  2.对全市河湖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建立河湖数据库,为后续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3.制定河湖保护规划和治理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

  4.制定财政投入计划,保障河湖长制工作经费需求。

  二、强化监督管理

  1.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机制,对各地河湖长的工作及时进行评估。

  2.加强对河湖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工作水平和素质。

  3.建立河湖长制工作动态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河湖情况,推动问题解决。

  4.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河湖长制工作有序推进。

  三、优化治理措施

  1.加快推进河湖水质改善工程,修复受损湿地和生态环境。

  2.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减少农村生活污水对河湖的污染。

  3.加强非法采砂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切实保护河湖生态环境。

  4.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动水资源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确保河湖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

  四、加强宣传教育

  1.开展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引导公众关注河湖保护事业。

  2.加强对河湖长制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提升社会对河湖长制的认知和支持度。

  3.加强对干部职工、农民和学生等不同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积极参与河湖长制工作。

  4.积极引导媒体加强对河湖保护的宣传报道,提升公众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五、加强国际合作

  1.积极开展河湖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

  2.加强与国际环保组织的合作,联合开展河湖治理项目,实现资源共享、技术交流。

  3.加强与邻国友好省市的交流,促进跨境河流的共同治理和保护。

  通过以上工作清单的细致制定和有序执行,相信河湖长制工作能够更加有效地推进,河湖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改善,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水资源保障。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河湖长制工作,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河湖治理事业取得更大成就,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篇九:河湖长制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解读——十七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学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长江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96条。《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加强长江流域保护与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明确了“本法所称长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汉江和赣江等。”阆中地处嘉陵江中上游,肩负着嘉陵江综合保护的重任。

  二、《长江保护法》的八大亮点

  (一)树立绿色发展规矩。《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长江保护应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成为长江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

  (二)建立流域协调机制。《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将“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促进长江流域实现龙头龙身龙尾协调发展,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

  (三)强化政府管理责任。《长江保护法》是对政府责任要求最多的法律之一,共有62条有关政府的责任规定,占法律条文的65%,体现出《长江保护法》的综合性、跨界性和宏观性。一是压紧压实政府责任,通过对长江流域的规划布局、绿色发展战略、资源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生态保护补偿等方方面面的政府责任,进行全面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加强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的系统治理,建立起全流域水岸协调、陆江统筹、社会共治的综合协调管理体系。二是实行考核评价制度。《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三是实行约谈报告制度。《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四)推进流域休养生息。一是禁止生产性捕捞和禁渔。《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

  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二是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长江保护法》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五)加强长江资源保护。《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鲟、中华鲟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六)完善污染防治措施。《长江保护法》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针对长江水污染的特点,增加了以下六项规定:一是控制总磷排放总量。二是加强对固废的监管,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三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定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四是开展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五是严格危化品运输的管控。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六是加快搬迁改造重点地区危化品企业。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氨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

  (七)推行生态保护补偿。《长江保护法》从生态补偿办法、补偿资金、补偿方式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按照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同时,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对长江流域江河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给予支持。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八)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一是法律责任范围宽。《长江保护法》规定,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统计,迄今为止,与长江保护有关的法律就有30多部,有关的行政法规有50多部。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都有严厉的处罚。二是损害赔偿责任严。《长江保护法》规定,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责任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三是新增刑事责任多。与《长

  江保护法》同一天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四项与长江保护有关的刑事责任,非常严厉。例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新增“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十:河湖长制政策解读

  

  《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解读

  日前,水利部召开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大会审议通过《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此,我们摘取了《规范》中的一些要点进行解读。

  Q1:《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省、市、县级总河长及省、市、县、乡级河长湖长,各地因地制宜设立的村级河长湖长参照执行。

  Q2:河长湖长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长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Q3:河长湖长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总河长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河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审定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单位)间协调联动机制;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组织督导落实河湖长制监督考核与激励问责制度;督导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完成上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省级河长湖长,市、县级河长湖长,乡级河长湖长,村级河长湖长的主要任务详见《规范》原文。

  Q4:河长湖长的履职方式是什么

  具体包括了几个方面

  1.加强组织领导

  总河长牵头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建立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机制;主持研究河湖长制推行中的重大政策措施,主持审议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主持召开总河长会议、河湖长制工作会议或签发文件部署安排重点任务,以总河长令部署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省级河长湖长,市、县级河长湖长,乡级河长湖长,村级河长湖长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的履职方式详见《规范》原文。

  2.开展河湖巡查调研

  总河长、各级河长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及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

  原则上,总河长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具体要求由县级及以上总河长结合实际组织制定。

  3.突出问题整治

  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排查发现并提请解决的批量河湖突出问题,总河长或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组织集中交办分办问题整治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治标准、完成时限要求等。

  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以及同级党委和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河湖突出问题,总河长、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作出批示,要求有关地方、河长湖长、部门(单位)限期组织整改落实。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地方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依纪依规问责相关责任人。

  4.推动跨行政区域河湖联防联治

  跨行政区域河湖设立共同的上级河长湖长的,最高层级河长湖长按照“一盘棋”思路,统筹协调管理和保护目标,明晰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的管理责任,推动河湖跨界地区建立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机制,协同落实管理和保护任务。

  5.组织总结考核

  总河长审定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河湖长制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以下为《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全文:

  《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细化各级河长湖长职责任务,规范各级河长湖长履职行为,发挥各级河长湖长履职作用,推动河湖长制落地生根见实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县级总河长及省、市、县、乡级河长湖长,各地因地制宜设立的村级河长湖长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严格遵循《意见》《指导意见》的规定,分类细化各级河长湖长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结合各地近年来推行河湖长制的实践经验,有针对性规定各级河长湖长的履职重点和履职方式。

  第四条

  各级河长湖长要严格按照《意见》明确的基本原则履职尽责,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抓住主要矛盾,用好监督考核“指挥棒”,提升履职成效。

  第五条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增强实践性和指导性,促进各级河长湖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第七条

  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长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总河长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河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审定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单位)间协调联动机制;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组织督导落实河湖长制监督考核与激励问责制度;督导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完成上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省级河长湖长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明晰相应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对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成省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市、县级河长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河湖,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

  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相应河湖问题整治,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对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上级河长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乡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村级河长湖长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履职方式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总河长牵头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建立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机制;主持研究河湖长制推行中的重大政策措施,主持审议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主持召开总河长会议、河湖长制工作会议或签发文件部署安排重点任务,以总河长令部署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第十四条

  省级河长湖长因地制宜牵头建立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持召开河长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落实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有关政策措施,审议相应河湖治理保护方案,协调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的目标任务,安排年度重点任务;指导督促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下级河长湖长履行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职责。相应河湖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同志或其所属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同志作为成员参加协调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级河长湖长牵头组织细化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下级河长湖长开展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相应河湖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要加强与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河湖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强化协同配合。

  第十六条

  乡级河长湖长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日常巡查和管护工作,指导监督村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

  第二节

  开展河湖巡查调研

  第十七条

  总河长、各级河长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及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

  原则上,总河长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具体要求由县级及以上总河长结合实际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

  省、市、县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调研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办公,协调统一各方意见,研究问题整治措施,明确问题整治要求。巡查调研前,可安排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先行明查暗访,掌握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征询有关地方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了解基层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

  乡、村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重点巡查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的河段(湖片),重点检查河湖日常管护情况,及时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条

  针对问题较多的河段(湖片),有关河长湖长应当加密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协调督促解决问题。

  第三节

  整治突出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县级河长湖长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相应河湖问题自查自纠,省、市级河长湖长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抽查检查,查清问题底数,建立问题台账。乡、村级河长湖长结合日常巡查河湖,及时上报巡查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排查发现并提请解决的批量河湖突出问题,总河长或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组织集中交办分办问题整治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治标准、完成时限要求等。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以及同级党委和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河湖突出问题,总河长、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作出批示,要求有关地方、河长湖长、部门(单位)限期组织整改落实。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地方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依纪依规问责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针对问题体量大、沉积时间长、利益关系复杂、整改成本高等河湖重大问题,总河长或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措施,协调统一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

  第二十四条

  省级河长湖长加强对河湖问题整改的指导督促,适时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随机性抽查,重大问题蹲点检查,指导完善问题整治方案,督促限时整改落实。市、县级河长湖长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限时完成问题整治任务,加强跟踪检查,严格销号管理,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依纪依规问责相关责任人。乡、村级河长湖长要积极协助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河湖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实施系统保护和治理修复的,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要指导督促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一河(湖)一策”

  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分步推进实施系统治理。

  第四节

  推动跨行政区域河湖联防联治

  第二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河湖设立共同的上级河长湖长的,最高层级河长湖长按照“一盘棋”思路,统筹协调管理和保护目标,明晰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的管理责任,推动河湖跨界地区建立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机制,协同落实管理和保护任务。

  第二十七条

  跨行政区域未设立共同的上级河长湖长的,各行政区域河长湖长按照“河流下游主动对接上游,左岸主动对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积大的主动对接水域面积小的”原则,组织与相关地方河长湖长及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协调统一河湖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签订联合共治协议,实现区域间联防联治。

  第五节

  组织总结考核

  第二十八条

  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总河长审阅或适时听取本级河长湖长、河长制组成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下一级总河长的履职情况报告。乡级及以上河长湖长每年听取或审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河湖长考核制度,总河长组织对本级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和下一级地方落实河湖长制情况进行考核,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组织对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提交本级党委和政府考核办公室、组织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目标任务完成且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激励;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组织考核的总河长、河长湖长及时约谈提醒或提请问责被考核对象。

  第三十一条

  总河长审定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意见》《指导意见》要求,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河湖长制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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