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具有什么功能(6篇)

来源: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3 15:00:08 点击:

篇一:信访制度具有什么功能

  

  信访制度的功能

  信访制度的功能

  (一)舒缓社会张力,消除公众不满

  由于贫富差距过大、社会分配不公、严重腐败现象蔓延等惨重侵害公众权利、导致社会心态供求,由此造成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社会张力日渐逐渐增加(于建嵘,2005)。一旦社会张力及社会情绪不能被及时有效的疏解和释放,就有可能引发巨大的社会震荡。信访举报以及出现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释放惨案社会张力、舒缓社会公众情绪情绪性的一种方式。

  (二)发扬社会民主,维护人民权利

  信访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方式,信访制度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参政议政的好渠道,人民百姓可以加强对党政机关的监督,促使其改进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民,而且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制度自由的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公共政策更加的利民。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制度人民调解维护自己的权利,信访举报信访工作使群众呼声和民意诉求得到倾听,帮助群众解决了繁重,促进了民主民主的发展,控管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三)加强腐败监督,拉近党群关系

  腐败问题目前已成为党的建设症结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也是老百姓最厌恶最普通百姓痛恨的重点问题。信访举报作为揭发检举党员干部违法犯纪问题的重要方式,已经成为党政部门查处贪污腐败问题的重要证据来源(樊春芳,2008)。据统计,“我国查处的腐败案件,有80%的案源来自基层干部的信访举报”。信访部门通过对信访举报成功进行案子进行受理,并联合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对腐败分子的腐败腐败分子行为进行严惩,不仅使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和逆反心理得到,而且牢固使社会的稳定得到了维护。

  (四)促进社会稳定,防止冲突爆发

  信访举报被称为社会安全环境的“晴雨表”,社会上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新动向、上新变化都会体现在信访举报中(秦小建,2011)。当前,信访信访举报的范围囊括社会婚姻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贪污腐败、贫富差距、养老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医患纠纷、三农问题、房价过高、环境保护等各种结构性问题,如果不对这些社会问题进行恰当的处理,这些社会问题就可能健康发展为危害社会稳定的导火索。通过全面性分析举报信访举报情况,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尽快的获取关乎社会稳定的问题型信息,并采取应对措施对群众反映社会舆论强烈的热点、难点风险问题进行有效处理,把可能危害即便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阻止事态的扩大和转坏。

篇二:信访制度具有什么功能

  

  问:什么是信访,信访的功能有哪些?

  答:《广东省信访条例》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制度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满足广大群众的民主参与、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愿望,提供了良好的渠道。

  信访具有参与、监督两大功能。其一,在宏观层面来看,信访可以实现民主参与,在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建立一座沟通桥梁。在这个意义上,信访也是民主协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二,公民通过信访,可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投诉,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此外,信访对于信访人在个别情况下还可以起到补充救济的作用,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事项之外的事项,可以通过信访渠道进行补充救济。

  问:信访活动的主体有哪些?

  答:信访活动的主体包括信访人与相应的国家机关。信访人是指通过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机关包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做好信访工作,《广东省信访条例》还专门规定了信访机构的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机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设立或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则应当按照方便信访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则根据需要设立信访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对于信访机构的信访工作人员,《广东省信访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并对这些人员建立培训、交流、激励机制,以此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

  问:什么是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答:《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了“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并将其作为《广东省信访条例》的核心制度之一。诉访分离是指将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从普通的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不作为普通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和办理,而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分类处理是指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诉访分离旨在划分普通信访与涉法信访,分类处理则是对信访事项本身也要区分建议意见、投诉和诉求三类事项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进行处理。

  实施诉访分离,不是限制信访人的权利,而是要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综合运用法治的方式来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问:信访事项应当向谁提出?

  答:“信访事项向谁提出”涉及到信访事项的管辖权。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指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国家机关解决,事发地国家机关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国家机关解决,下级国家机关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国家机关。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同级国家机关之间,包括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应当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它强调同级国家机关之间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划分,应该以其法定职责为准。

  本项原则要求通过国家机关的“事权”来确定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归属。信访事项发生后,首先要确定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中的哪个国家机关具有管辖权,然后再进一步划分层级,确定由哪个级别的国家机关承担处理的责任,这个级别可能是乡镇,可能是县,也可能是市,在个别的情况下,也可能是省。

  问:信访工作的办理原则是什么?

  答:《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指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重视初信初访,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地在当地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二是预防。解决信访问题与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必须相结合,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健全基层组织网络,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三是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对信访人的说服、解释和思想工作,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并对信访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信法,依法信访,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本项原则要求国家机关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带着责任和感情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依法办事、认真履职,通过信访渠道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问:信访活动还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就是强调公正信访、阳光信访,提高信访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所涉及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都能依法有效得到保护。有序、便民,就是强调信访

  活动必须有序进行,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为信访活动提供便利。本项原则强调,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普通群众都应当把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自身的价值追求和信仰,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潘季英)

  问:为什么要在《广东省信访条例》中明确规定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实现信访领域的公平正义,《广东省信访条例》用专章规范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第十条明确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第十一条列举了信访人享有的七项权利,第十二条规定了信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

  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为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条例规定了信访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和正常的信访秩序,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信访人要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法律在信访工作中的权威地位,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信访工作的体现。根据条例,信访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一目了然,有利于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问:信访人有权对哪些事项提出信访?

  答:《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可以提出的三类信访事项,分别是“建议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和“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信访制度的原初功能是保障信访人参政议政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监督。条例将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作为信访的重点内容,目的就是为了推动信访制度回归本原。对于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则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事项。为解决社会管理的真空问题,实现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这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事项,通过信访渠道加以协调、处理,在当前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条例规定,对于那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可以作为信访事项提出。

  问: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哪些事项提出建议、意见?有权对哪些人员、哪些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

  答:信访人有权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等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地方性法规是指: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珠海、汕头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是指: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

  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具普遍约束力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对其的职务行为投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职务行为是指履行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表本机关或单位,以机关、单位名义履行职责所作出的行为,而非以个人名义作出的行为。判断职务行为,通常根据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名义或者身份与所享有职权和所执行职权是否存在内在联系等加以判断。

  问: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信访人还能对哪些主体及其行为提出信访?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因此,在国家机关之外,将会有越来越多组织或个人承担原本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公共职能,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地域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从而发挥着或大或小的治理作用。

  在总结我省实践的基础上,《广东省信访条例》把这些组织和个人概括为几类:其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

  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前者如气象局,后者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邮政局、报社、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科研院所等;其二,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如贸易促进会、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社团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或者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人员;其三,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虽然这些组织并不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但它们在事实上履行了公共职能,是国家机关公共权力的延伸。因此,信访人有权利对这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

  问:信访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明确信访人的权利,有利于引导和保障信访人依法开展信访活动。《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信访人享有的权利。

  其一,知情权。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或者了解权,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了解相关制度、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办理结果及要求提供相关咨询和答复的权利。具体来说,信访人有三个方面的知情权:一是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办理程序。通过保障信访人这一知情权,有利于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也有利于让信访人知晓相关工作制度及办理程序后,自觉依法信访。二是得到与其信访事项相关的咨询服务。这里的咨询,是指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向信访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政策方面的咨

  询服务和释疑解惑,包括告知信访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合法渠道和方式等。三是查询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其二,回避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是为确保信访事项办理的公正性,而赋予信访人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回避的权利。当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信访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处理。赋予信访人这项权利,有利于保证处理的公正性,也有利于增加信访人对信访机构的信任感,保证信访事项的顺利处理。

  其三,要求保密权。要求保密权,旨在保护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的过程时,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提供真实的姓名等个人信息;有些信访事项还涉及个人的隐私事项;有些信访事项还可能涉及到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此外,包含投诉信息的信访事项,往往还涉及到被投诉对象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等问题。因此,为去除信访人的后顾之忧,条例赋予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权利,为信访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姓名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四,申请复查复核权。申请复查、复核权,是指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复核意见。

  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条例还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兜底条款。

  问:信访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的边界就是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二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信访人的义务。

  其一,信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其二,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其三,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例之所以从上述四个方面规定了信访人义务,并不是为了限制信访人的权利。一方面,义务条款的设定是为了确保信访人依法信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站在信访人的立场上看,上述规定也有利于信访事项的解决。比如,要求信访人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是为了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越级上访现象。实际上解决有关问题的“事权”在本级国家机关,无论信访人如何越级信访,最终还是要回到本级国家机关来进行处理和办理,上级国家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如果本级国家机关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这时候,信访人再进一步按照规定向上级国家机关信访,既能更有效地

  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又能更有效地解决自身诉求,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问:为什么要在《广东省信访条例》中明确规定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实现信访领域的公平正义,《广东省信访条例》用专章规范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第十条明确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第十一条列举了信访人享有的七项权利,第十二条规定了信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

  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为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条例规定了信访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和正常的信访秩序,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信访人要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法律在信访工作中的权威地位,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信访工作的体现。根据条例,信访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一目了然,有利于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问:信访人有权对哪些事项提出信访?

  答:《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可以提出的三类信访事项,分别是“建议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和“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信访制度的原初功能是保障信访人参政议政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监督。条例将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作为信访的重点内容,目的就是为了推动信访制度回归本原。对于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则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事项。为解决社会管理的真空问题,实现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这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事项,通过信访渠道加以协调、处理,在当前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条例规定,对于那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可以作为信访事项提出。

  问: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哪些事项提出建议、意见?有权对哪些人员、哪些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

  答:信访人有权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等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地方性法规是指: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珠海、汕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是指: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具普遍约束力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对其的职务行为投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职务行为是指履行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表本机关或单位,以机关、单位名义履行职责所作出的行为,而非以个人名义作出的行为。判断职务行为,通常根据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名义或者身份、与所享有职权和所执行职权是否存在内在联系等加以判断。

  问: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信访人还能对哪些主体及其行为提出信访?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因此,在国家机关之外,将会有越来越多组织或个人承担原本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公共职能,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地域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从而发挥着或大或小的治理作用。

  在总结我省实践的基础上,《广东省信访条例》把这些组织和个人概括为几类:其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前者如气象局,后者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邮政局、报社、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科研院所等;其二,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

  出的人员,如贸易促进会、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社团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或者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人员;其三,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虽然这些组织并不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但它们在事实上履行了公共职能,是国家机关公共权力的延伸。因此,信访人有权利对这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

  问:信访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明确信访人的权利,有利于引导和保障信访人依法开展信访活动。《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信访人享有的权利。

  其一,知情权。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或者了解权,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了解相关制度、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办理结果及要求提供相关咨询和答复的权利。具体来说,信访人有3个方面的知情权:一是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办理程序。通过保障信访人这一知情权,有利于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也有利于让信访人知晓相关工作制度及办理程序后,自觉依法信访。二是得到与其信访事项相关的咨询服务。这里的咨询,是指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向信访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和释疑解惑,包括告知信访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合法渠道和方式等。三是查询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其二,回避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是为确保信访事项办理的公正性,而赋予信访人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回避的权利。当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与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信访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处理。赋予信访人这项权利,有利于保证处理的公正性,也有利于增加信访人对信访机构的信任感,保证信访事项的顺利处理。

  其三,要求保密权。要求保密权,旨在保护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的过程时,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提供真实的姓名等个人信息;有些信访事项,还涉及个人的隐私事项;有些信访事项,还可能涉及到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此外,包含投诉信息的信访事项,往往还涉及到被投诉对象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等问题。因此,为去除信访人的后顾之忧,条例赋予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权利,为信访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姓名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四,申请复查复核权。申请复查、复核权,是指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复核意见。

  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条例还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兜底条款。

  问:信访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的边界就是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二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信访人的义务。

  其一,信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其二,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其三,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例之所以从上述四个方面规定了信访人义务,并不是为了限制信访人的权利。一方面,义务条款的设定是为了确保信访人依法信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站在信访人的立场上看,上述规定也有利于信访事项的解决。比如,要求信访人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是为了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越级上访的现象。实际上解决有关问题的“事权”在本级国家机关,无论信访人如何越级信访,最终还是要回到本级国家机关来进行处理和办理,上级国家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如果本级国家机关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这时候,信访人再进一步按照规定向上级国家机关信访,既能更有效地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又能更有效地解决自身诉求,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问: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开哪些信访渠道信息?

  答:为了畅通信访渠道,《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下列信访渠道信息:

  其一,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和咨询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这既有利于信访人阳光信访,也能引导群众更多以网络、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表达诉求。

  其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明确国家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指引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规范国家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其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明确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是实现信访人实质正义的重要保障。

  其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这一规定既方便了信访人及时了解信访事项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同时也为信访人营造公正、透明的信访环境,将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其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

  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主动开展信访工作?

  答:国家机关应当主动做好群众工作,而不仅仅是在机关坐等群众来反映诉求。为此,《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要求国家机关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更多地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当面听取意见,把行政资源集中用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检验施政得失、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查问效上。

  定点接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待信访,这是信访工作的常规工作方式。

  约访也称重点约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通过约请信访人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专题接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门就某一个时期矛盾问题突出的某一领域或者某类信访事项安排接访,集中化解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下基层接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有关的接访工作,便于群众及时就地提出信访事项。

  问:为了畅通信访渠道,信访工作机构还应当为信访人提供哪些服务?

  答:为了畅通信访渠道,《广东省信访条例》还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为信访人提供各种服务和咨询。一是建立信访绿色邮政通道。第十五条对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作了规定。关于信访绿色邮政通道,目前已经有部分地方进行了探索,其具体操作是:信访

  人通过邮政,以书信形式给特定国家机关信访工作部门提出信访事项时,只要在信封正面右上角上注明“人民来信”字样,就可享受免贴邮票服务;免费仅针对平信,不包括挂号、特快专递等有特殊要求的信件。

  二是提供信访咨询。第十七条对国家机关向信访人提供咨询服务,尤其是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作了规定。实践表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协助参与信访工作的独特作用,借助专业组织和人员的智力支持,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此外,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还对国家机关公开信访渠道信息、信访信息查询与共享等内容作了规定。

  问:同传统信访渠道相比,网络信访有何优势?

  答:与传统信访相比,网络信访有以下优势:其一,对信访人来说,网络信访畅通和拓宽了新的信访渠道。网络信访具有快捷、便利、成本低的优势,“足不出户就信访”的网上信访为群众提供了便捷的民意诉求表达渠道,越来越多的信访人通过网络反映诉求,促进了国家机关和群众之间的密切互动。

  其二,对国家机关来说,网络信访提高了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工作质量。一方面,网络信访促进了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互动,改变了传统的文来文往的工作模式,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又通过信息互通互动和交流,增强公开透明度;另一方面,网上信访必须在网上对群众进行答复,办理结果将接受包括

  信访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网民监督,这对国家机关处理信访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结论恰当,语言表达妥当,回复格式规范。

  其三,利用网上信访取代走访。近年来,网上信访在信访工作领域引起了一场革命性的变革。通过网络信访,特别是视频接访实现“面对面”的信访效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有助于在功能上取代甚至超越走访。

  问:如何处理诉访分离制度与畅通信访渠道的关系?

  答:实行诉访分离是中央关于信访工作改革的明确要求,也是条例的核心制度设计。条例规定的涉法涉诉事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二是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事项;三是已经穷尽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救济途径,当事人仍然不服的事项。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处理好诉访分离制度与畅通信访渠道的关系,做到“诉访事项有分离,权利救济无死角”。

  其一,必须畅通诉讼等法定渠道和平台。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方式,使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条例起草调研过程中发现,对于涉法涉诉事项,由于司法渠道不畅通,法定的门槛比较高,甚至有些案件法院不予受

  理,导致群众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因此,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进一步提高司法和执法水平,使法定渠道更快捷、更顺畅、更公正,推动矛盾和问题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二,在具体案件的甄别上,标准要统一,诉访要衔接。所谓标准要统一,就是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信访部门之间对诉与访的判断标准要统一,不能各行其事。如果对具体的诉求,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属于信访事项,而信访部门认为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就会导致推诿、扯皮,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诉访要衔接,主要是指政法机关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制度,建立分工明确、流转顺畅的衔接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全部能够导入法律程序办理,使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另外,在实践中,市、县一级的国家机关和部门应当进驻联合接访大厅,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对具体的诉求事项究竟是诉还是访,通过召集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协调,以统一标准,确保诉访分离制度能够准确地实施,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及时得到受理。

  问:《广东省信访条例》从哪些方面对网络信访进行了规定?

  答:畅通网上信访渠道,建设现代化的信息化网上信访平台,实现网上信访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现代技术手段的普及和信息传播渠道的便捷,为国家机关和党员干部联系群众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此,条例第三章第二节对网络信访专节作了规定。

  一是进一步突出网络信访渠道的地位和作用,引导信访人更多地采用网络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第十九条对国家机关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作了规定。

  二是强化网络信访渠道的建设,拓宽网上信访渠道。第二十条规定,建立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实现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并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信访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统一纳入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

  三是加强网上信访信息的告知和公开,开展网络跟踪回访与视频接访,完善网上信访办理、督查、督办和评价制度。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以推动网上信访平台在功能上取代和超越走访形式,实现从“面对面”向“键对键”的转变。

  问: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什么要求?

  答:办理信访事项必须依法、及时、公平、公正。“依法”是指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事项。虽然解决信访事项可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但“依法”处理是关键也是底线,既要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迁就纵容过高的和无理的要求。对于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明法析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不能“法外施恩”、突破法治底线而无原则地满足信访人的无理要求。“及时”就是要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拖延时间。“公平”就是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信访当事人,对于同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处理。“公正”是指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要出于公心,不徇私情。

  问:什么是人民建议征集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提出,广泛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工作积极建言献策,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要求:“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献计献策。”

  问: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条例要求各级国家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目的是加强信访工作的建言献策功能,促进国家机关依法科学决策,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体现信访工作强化参政建议功能的目标导向,充分重视信访渠道的民意收集功能,积极引导公民参政议政。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从受理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中筛选出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参考价值的内容,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而且要以适当的方式向提出建议和意见的信访人反馈采纳的情况。

  问:信访人能否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投诉?什么是职务行为?

  答:信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投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按照《宪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于信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投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投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及到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国家机关在核实处理过程中不能去影响或者干预案件的依法处理。

  准确判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投诉的前提条件。所谓职务行为是指履行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表本机关或单位,以机关、单位名义履行职责所作出的行为,而非以个人名义作出的行为。判断职务行为,通常根据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名义或者身份、与所享有职权和所执行职权是否存在内在联系等加以判断。1.执行职务的时间和地点。一般来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实践与工作地点实施的行为大多数属于职务行为。2.实施行为的名义或者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为时,要通过出示证件、执法证明文件或者着装配带标志等来表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且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出现。3.与所享有职权和所执行职权的内在联系。首先,该行为的实施虽然不是履行公务所必需的,但却是有可能发生的;其次,该行为的实施从行为人主观上讲不含有因私而为的因素

  问: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判决、裁定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不应当直接通过信访程序来予以纠正,而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纠正。

  问: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能否进行调解?

  答:调解作为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大的优势在于贴近人民群众,方式灵活多样,有利于化解纠纷、减少讼累、节约人力物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要求“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认真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为发挥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本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但需要强调的是,不是所有的信访事项都可以进行调解,只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信访事项属于可以调解的事项,而且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进行调解的权力,国家机关才能进行调解。

  问: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如何对信访人进行救助?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人民群众疾苦,切实帮助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办理机关可以协调民政等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照相关救助规定将其纳入社会救助、民间互助等范围,给予必要的救助,使信访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在实践中,对于信访人属于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

  以协调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于信访人属于老年、残疾或者未满十六周岁的村民,如果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协调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将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信访人如果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协调民政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社会救济:(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二)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者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三)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四)城镇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五)农村村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六)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的人员。要强调的是,对信访人的救助必须严格依照社会救助制度的规定进行,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信访人纳入救助范围。

  问:什么是信访听证?信访听证制度有什么好处?

  答:听证是查清事实、平息纷争的重要程序。听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公民有了解有权机关作出决定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公民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具体到信访事项的听证,就是国家机关对于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群众强烈不满、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在相关国家机关的主持下,由信访人陈述问题及要求,国家机关公开处理或者复核过程及结果,双方相互质询、答辩,公开有关证据、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各界代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评议、合议,最后形成听证意见书。

  通过信访听证,有利于推动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保证其办事的公开透明,争取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一,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民意,实现双向沟通,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信访问题,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信任。第二,强化对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监督,将信访问题的处理和信访人的行为纳入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中,既有利于督促原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增强执法为民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也有利于规范信访行为,提高信访问题处理的质量。第三,尊重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切实保障信访人的信访权益,促进疑难问题的进一步解决,提高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篇三:信访制度具有什么功能

  

  信访制度的功能及其法治化改革

  摘要:当前背景下,信访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参加政治活动的一项特别的政治制度,信访制度既有着传承历史文化的特色,也有着现实的价值功效。随着我们民主政治的进步,信访制度也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深入在全面依法治国向前稳步推进的大前提下,加快启用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模式处理问题。

  关键词:信访功能;信访制度;信访法治化

  引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了深水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结构随着工业化市场的变化而加速变化,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信访工作也随之变得复杂,群众获得信息的渠道增多,民访参与需求扩大,维权意识提升。

  1信访制度的概述

  信访,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指对权利主张的模式。信访在中国兼具有民主表达与申诉的功能,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我国的信访制度最初来自于前苏联的信访局,因为当时法治体系的不完善,很多时候以领导指示的方式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经历过改革后,由解决政治斗争问题再到服务于政府与人民,在逐步向法制化与制度迈进。

  2新时期信访制度的功能

  信访工作的性质、任务决定着他对机关乃至整个社会有重要的功能效用。

  2.1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信访能表达人民群众的诉求,通过自下而上的申诉,横向的连接基层群众和政府,这种联系具有直接性、广泛性、及时性。

  2.2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纵向的渠道,在接待来自基层群众上访时,全面的了解基层存在的问题。对于政府的行为通过这种信访方式,得到人民群众的反馈,从而得到双向的沟通。

  2.3搜集“民间信息”

  通过多种形式为政府各种职能的实现提供其所需要的“民间信息”。拓宽了政府在其他职能中未能涉及的信息渠道。

  3我国现存信访制度的不足之处

  从设立信访制度的目的角度分析,群众可以依据信访制度向政府听到诉求,进一步在通过这种制度来处理社会矛盾问题,给司法机构减轻了负担。可是,在今天信访制度依然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原因如下:我国社会生活一直在变化,法治建设跟不上脚步。

  3.1信访的“人治”风气比较浓

  信访的本质就是一种党与政府接近群众的路径。实现党和政府与群众的互动,反映社会民意,倾听群众的心声。由于社会结构的转变导致社会的纠纷的解决的功能,逐步成为一种救济制度。

  3.2信访队伍的综合素质偏低

  目前我国缺少一部信访法对信访进行规制,导致国内信访机构组织问题频发。可想而知,信访队伍的综合素质水平肯定是会参差不齐,差别巨大。管理体制不合理导致了人员的素质偏低。一是工作方法存在缺陷。对待群众上访时,访前态度应付了事,访中未能尽职调查,访后导致案件质量不高,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二是宣传工作不到位。相关部门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没有对群众进行及时宣传解释,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引发矛盾。

  三是基层工作队伍薄弱,如有集体上访,靠劳动监察部门、信访部门的协调解决,人力和精力都不够,影响了社会稳定。四是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能力不足。有些信访问题属“三跨三分离”问题,牵扯多个部门甚至外县,协调处理难度较大。如国家征地补偿款不到位,造成群众长期拿不到补偿款而上访;拆迁安置房、商铺修建滞后,造成拆迁户居住困难,引发上访等。

  3.3信访制度不规范

  目前为止,《信访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我国尚未出台一部权威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信访制度。由于信访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的信访工作表现出不规范化。一是信访工作执行滞后。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作为,不调查处理。二是上下级对接不清、部门间的权责不清。致使信访问题相互交织,引发新矛盾。三是对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不足,信访工作成效的综合评价体系不够健全,责任认定和处罚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信访工作监督力度不够,影响了信访工作的进程。

  3.4少数信访群众认识有误区

  一是群众对《信访条例》了解不深,遇到问题直接找领导。二是群众认为信访包治百病,一切问题都找信访部门。三是认为集体上访更管用。认为闹大了才能解决,采取极端方式给政府施压[1]。

  4我国信访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4.1转变信访“人治”观念建立信访“法治”思维

  信访法治化的实现路径就必须树立信访“法治”观念,转变信访原有的思维模式,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必须解决现在信访中出现的“人治”乱象。群众的那种从古到今的“清官”思想一直埋藏在心中,这是我国信访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具体工作中,信访工作人员应该用真情接待并记录,并能学会换位思考,及时将信访人的诉求进行交办转办[2]。信访干部要向群众学习,向书本学习,向身边的同志学习,学习各项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真正弄懂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纠纷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提升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4.2提升信访队伍的综合素养

  加强信访的有效治理实现信访法治化治理的前提就必须有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信访队伍为基石。信访人员也应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要不断的进行实务培训。

  4.2.1加强各级信访部门的队伍建设信访问题的产生好多是与其工作人员的办事风格与作风有关联。当有群众向党和政府申请救助时,机关人员一定要摆脱官僚主义、相互扯皮等作风[3]。

  4.2.2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在信访部门与司法机关内杜绝出现官僚主义作风的现象,严格依照法律与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信访的工作里绝对不能出现涉法涉诉案件,高效率高质量完成,进一步减少信访机构的案件量。

  4.2.3信访制度化管理与信访法治化进程并进实现信访制度的法治化管理的前提就是要有信访法律法规,它是实现有效的法治化管理必备要素。进一步为信访治理的法治化提供法律依据[4]。一是信访法的制定应该听取法学,行政学和管理学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必须加强信访法的效力。此部法律应当有国家最高的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完成。进一步将信访法列入国家基本法律的范畴之内。三是将有关的信访部门拥有的权利及其应承担的责任进一步的界定,还要将当事人和有关信访部门的责任与权力进一步细化。

  4.3引导非政府组织机构,参与调解

  鼓励和扶持各种行业协会以及基层组织、志愿者组织和群团组织等非政府组

  织发挥其独特作用,使其积极参与调处基层民众信访矛盾纠纷;结合各街道乡镇特点,以社区为阵地,倡导热心人士组建志愿服务队,如由退休党员牵头成立志愿服务队。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的群众影响力,定期走访包片村,接待困难群众,调解处理较难解决的信访难题。

  4.4联动处访,借势借力,推动案结事了

  领导带头包案,凡是信访积案,都由一名领导牵头包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化解积案小组成员,制定方案,落实措施,明确解决期限,实行责任制,从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召集相关的部门及单位,群策群力,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对信访问题作出公正权威可操作的处理决定。

  结束语

  总之,发挥信访工作在复杂社会利益矛盾情况下消解矛盾,调和关系,链接和凝聚民心的政治优势,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梁迎修.我国行政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改革逻辑[J].政法论丛,2018(05):93-105.[2]卢超.行政信访法治化改革及其制度悖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1(02):106-119.[3]孙东阳,苑银和.完善信访制度的法治化进路[J].行政与法,2017(09):89-95.[4]张红,王世柱.社会治理转型与信访法治化改革[J].法学,2016(09):34-42.

篇四:信访制度具有什么功能

  

  作者:林喆[1]作者机构:[1]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出版物刊名:中共中央党校学报页码:89-90页主题词:信访制度;发展趋势;工作人员;国家机关;腐败行为;权力异变;政府机关;社情民意摘要:信访权是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领导人)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的权利。信访制度最初的功能主要是汇集社情民意和揭露党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异变或腐败行为以及工作缺失情况。建国后随着信访制度的普遍建立,这些功能得到强化。

篇五:信访制度具有什么功能

  

  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信访制度的性质、功能、结构及原则的承接性研究田文利(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天津300401副教授)摘

  要:信访的性质是确定信访制度功能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信访的性质和功能来定位制度的结构,从而最终建立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系。这是一个有着极强逻辑关联的制度体系。首先,信访制度具有四种属性:信访是重要的民主机制;信访是三位一体的“免疫”机制;信访是“反思-改错”的“再处理”机制;信访是国家伦理的重要检验标尺。其次,信访具有实现民主、理性反思、高度整合、保障制度安全、防范风险以及保守国家伦理价值的诸种功能。再次,建立一个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相平行的独立的信访委员会,赋予其一定的软权力和硬权力,使其以三角型裁判结构来应对大量信访事件。最后,对信访制度应当以独立、综合、被动、穷尽救济为基本原则进行重新调整。关键词:信访;制度;权利;模式中图分类号:DF3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078(2011)01-057-06引言:这一问题何以如此重要?从目前对信访制度的研究当中,存在一种明显的倾向,那就是取消信访制度,其理由是信访制度是一种非理性、非法治化的制度,而信访的效率低下也更加证明这种制度的存在已经没有必要。这种倾向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追捧,以至于让众多的信访人和信访机关及社会公众越来越质疑信访的合法性。这些观点、质疑及信访的实际效果常常缠绕在一起形成一种涌动的暗流,使信访制度置于一种危险的境地。目前在信访的理论和实践中,同时出现若干种互相矛盾的现象:其一,一方面涉法信访、陈年信访不断出现、不断升级,另一方面信访机关极力将涉诉信访、疑难信访分离、排解出去。其二,一方面从制度上加强信访工作,强调信访责任制,而另一方面信访又成为敏感、回避的问题。其三,一方面强调信访的人民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又出现将信访人拘留、送精神病院等司空见惯的做法。从这些矛盾来看,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地关涉到信访性质、功能、结构及原则等几个方面的问题,换言之,正是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没有从理论上认识清楚,才导致思想上的混乱。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对于信访制度的研究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误区:(一)实然性的描述代替应然性的分析现在学界流行的分析模式基本上是实然的模式,而非应然模式。也就是对于信访的研究往往过于看中信访现在是什么样子,将现在的样子当成信访本来的样子。其实表象与本质完全是两回事。与黑格尔的“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合理的都是现实的”的理论相反的是,“现实的不一定都是合理的,合理的也不一定都是现实的”。因此,我们应当区分实然与应然,将信访现象与信访的本质区别开来,先定位信访的应然状态,然后再来反思信访的实然问题,再从现实中寻找信访的理想“翅膀”,再以理想来引导、解救信访的现实困境。(二)单一的分析模式取代了综合的分析模式实务界看信访的模式,往往是单一视角下单一结论。立法机关将信访看成是立法权力的形式,而执5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法机关又将信访看作是执法权的辅助,司法机关也将信访看成是本系统之内的信访事项。这种模式下,最终的结果是“各家自扫门前雪”,而那些事实复杂、性质综合的信访问题就成了三家之间踢来踢去的“皮球”。与实务界紧紧把住自家门口的情况相类似的是,理论界也常常从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的角度来分析信访,得出的结论往往也是各执一词而失之全面。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分析模式所导致的必然结果。笔者以为,如果不从整体上看,不从未来上看,不从形而上的角度看,信访就会是“盲人”所“摸”的“象”,结果必然是各言其理,自说自话,自搞信访,最终也不能达成共识。(三)碎片式的分析遮蔽了本质的分析所谓碎片式的分析特征,在信访的处理模式上表现得最为充分,“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孩子谁家抱”等做法,是信访工作通常采用的工作原则。再加之信访的数量已经被当作公务员考核的重要指标,因而这些通常的原则更显出一种加强效果。“就地解决”、“源头解决”一旦成为一个绝对的要求,这种碎片化的方式就会被固定下来。而在这样的思路下,根本不可能追究信访的问题产生于何处,更不可能涉及信访的本质为何的问题。由此,信访的本质探索就成为一种“制度的不可能”。综上,笔者以为性质、功能、结构及原则是信访制度中四个至为关键性的要素,为此,澄清对这四个要素的认识、阐示其间的逻辑关系就是十分必要的。总体而言,因为定性分析是起点,只有确定了信访是什么,才能赋予它何种功能,进而才能依照预计功能的实现设想,确定信访的总体制度结构,并且根据制度结构决定信访的基本原则。而这四个要素恰恰是决定信访实践及其具体的操作模式的关键因素。从内在的逻辑顺序来看,这四个要素是相互承接、相互配合、互为条件的辩证关系,定性分析的重要程度是居于信访首位的,其次是功能设定,再次是制度结构,最后是基本原则。一、信访制度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制度?那么,信访到底是什么样的制度呢?换言之,信访的性质是什么?信访的本质是什么?有没有对信访的一个全面的、理性的认识呢?笔者认为,从应然的层面上,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来审视、体现信访的属性:(一)相对于人民而言:信访是综合的、建构形态的民主机制通常意义上,人们只把民主作为政治和法律层面的概念,但实际上民主似乎更应当作为一个国家全体人民的生活方式。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的认识十分精辟,他认为:“民主与全体人民生活的一切现实环节相连,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本身以外的意义,每一个环节都是全体民众的现实的环节;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①在我国宪法文本当中,规定了多种形式的民主制度。②这些民主制度,可以说是不同领域不同形态的民主,而信访中所涉及的民主则是一种综合的、建构主义的民主,因为信访的宪法依据在于:“每一个公民都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①

  参见李光灿,吕世伦

  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43页。②

  我国《宪法》对民主做出了如下的制度安排:第一,在历史的发展中,民主是人民前进的旗帜,中国人民前仆后继英勇奋斗的总目标就是“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和“民主自由”(宪法序言第2段)。第二,在国家未来的价值目标上,民主是国家前途的一种导向,中国将被建设成为一个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国家(宪法序言第7段)。第三,在国家整体制度架构上,民主构成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合法的制度模式(宪法第1条)。第四,在国家权力的属性上,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民主的重要力量(宪法第2条)。第五,在国家具体制度层面,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宪法第2条)。第六,在运作规则上,民主既是国家政治决策的基本方式,也是国家机构内部运行的基本原则(宪法第3条)。第七,在国家的经济层面上,民主转化为一种多元所有制的经济民主,经济民主实实在在地从微观的角度延展了政治民主的理念(宪法第6至13条及宪法修正案第14、15、16、20、21、22条)。第八,在公民基本权利上,民主又体现为公民的各种权利与自由,使民主的理想转变为人们现实生活的内容(宪法第二章第33条至第56条)。5田文利:信访制度的性质、功能、结构及原则的承接性研究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权。”①民主在这种含义上对民主具有一种改进和修复的意义,成为具有不断建构功能的民主。特别是对于信访来说,它具有立法、执法和司法都不具有的民主优势,因为信访是由人民自己提起的程序,这一点是实实在在的人民民主机制。(二)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信访是三位一体的“免疫”机制信访机制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在国家内部之间构成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机制。这一点是从信访制度的目标上来看的,它的终极目标是解决问题,只要出现社会问题,信访就可以出面解决。从社会问题本身来看,任何国家都是不能缺少的。而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功能来看,这三种权力因为是分立的机构,各自只能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运行,因此其有限性非常明显。从信访解决问题的功能来看,信访制度可以兼具救济、监督和修复三种功能:对于信访人来说,信访是一种救济手段,对于被信访机关来说,是一种具有监督功用的制度设计,而对国家而言,信访等于一种问题修复机制。可见,信访是集救济、监督和修复于一身的“免疫”系统。(三)相对于法治运作过程:信访是“反思——改错”的“再处理”机制从价值、规范和事实的关系原理出发,法治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由价值上升为规范、再用规范去指导事实、通过事实去反思价值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从法的三个基本界域来看,法治的过程就可以看作是与此相对应的三个重要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立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守法、执法及司法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法的反思阶段。②在这三个阶段中,第一、第二阶段是我们所注重的,而第三阶段从某种意义上更为重要,因为没有反思,就不能发现法治体系中的漏洞和错误,更没有可能提高法治建设的水平。信访机关分布于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职能机关,信访的实际作用是察看这三个国家权力机关里是否有不安全、不健康的因素,如有,则“隔离”出来并进行安全处理,然后再将之放回去。所以,从信访的结果来看,信访权力是超越于立法、行政、司法之上的特殊形态的权力,它可以再次启动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将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错误行为剔除出去。这里值得说明的是,信访并不是要取代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而是在这三个机关不能完全实现其功能、或者丧失其功能时的一种替代机制,信访机制具有事后性、补充性和辅助性的特点。(四)相对于国家整体功能:信访是国家伦理的检验标尺国家伦理是国家作为一个主体对其全体国民及其他国家及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伦理关怀。国家伦理包括两个维度,第一维度是作为对内享有主权的国家对其所属公民、组织的维度,国家伦理是国家与公民或组织发生相互关系时国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第二维度是作为对外享有主权的国家对其他国家及其国民的维度,国家伦理是国家与国家及其公民发生相互关系时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③从我国目前信访所反映的问题来看,大部分的信访指向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从制度的公义性、公务员的品性,一直到国家的道德性。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在信访案件中,人们往往质疑制度公平性及政府的道德属性等在法律制度之外的伦理问题。如果将信访与其他类型的国家制度相比较,可以说,没有哪一个制度与国家的道德属性更加相关,可以说,信访制度是政府的良心④机制之一。二、信访机构应当具有何种功能?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1条。②

  田文利,张筱薏:“法治实践中价值、规范与事实关系初探”,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5期。③

  田文利,聂振华:“论国家伦理是警察伦理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④3月1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三楼中央大厅与采访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温家宝说,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5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信访是国家整体机制的重要部分,信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信访权利是人民的民主权利,更是国家的伦理道德的彰显机制。因此,信访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人民民主制度,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国家制度机制。在明确信访制度的应然属性之后,笔者以为接下来的工作就是阐示信访制度的功能,具体而言,笔者以为信访制度应当具备如下几项功能:(一)在现实中实现民主的功能在信访当中所透露出来的民主气息应当具有几个特征:一是可见的民主;二是直接的民主;三是动态的民主;四是协商的民主。这几个特征与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间接民主、潜在民主、静态民主以及权力机关先征取意见最后再决断的抽象民主大为不同。(二)理性反思、高度整合的功能所谓理性反思原则,是指信访处理必须遵循更高的理性,信访不能站在一个具体的部门、一个具体的事项上进行处理,而应当有更高层次的国家目标,以国家的伦理、国家的公义为追求目标,不得偏向国家机关,也不得偏向信访人。信访的这项功能要求信访委员会要站在更高的立场上,来协调道德、政治、经济、法律等几个层面的问题,而信访委员会工作的价值目标并不是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而是国家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三)保障制度安全、防范风险的功能按照过程论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是一种“在途中”的事物,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制度的不完善性是现实生活中极为普遍的现象。因而对于一个国家的各项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来说,都需要用理性的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以务实和不断完善的精神去实践,用零星的社会工程①的方法去改造现实当中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制度。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在一个宏观的制度体系当中,应当设置某种特殊的机制以完成制度的内在反思、缺陷查找和及时补救的功能。通观我国各种制度和各类公共组织,似乎还没有专门设立这样一个类似的机构。这对于信访制度而言,可能意味着一种重要的改革机遇,如果信访能够承担这样的制度功能,就可能大大提高我国民主制度的整体水平。因而,在我国整体的国家机关体系当中,信访委员会就充当了一个定纷止争、解决矛盾的保健医生的角色。(四)保守国家伦理价值的功能如果政治与民意的表达和利益的调整有关,而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都与法律有关,而法律又是利益的分配体系,那么这两个国家的宏观层面就都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国家机制。从利益的主体来看,由于利益的客体对主体的附属性,因此,利益本身就意味着引发冲突的可能,不同的利益群体为了争夺利益就会引发社会动荡。而要使利益的分配符合公义的标准,必须要有国家伦理,这个国家伦理存在于国家法律之前,而且是透过全部的法律活动实现国家公义这种伦理要求的。在国家伦理这个层面,我们一直强调以德治国,但从现实法律制度来看,法律的道德性还不突出,而从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制来看,我们国家体系当中也没有如此的机制。因此,将信访作为国家伦理的一个实现机制也未尝不可。三、理想信访制度结构重构根据信访制度的应然本质和功能设定,笔者认为,我们必须从结构上对信访制度进行重新架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信访制度的性质,实现信访制度的功能。(一)信访委员会的宪法地位探索:平行部门还是更高一级权力部门?对于立法机关来说,信访是一种对立法行为进行介入的一种方式,信访委员会的意见很可能形成对立法的修改建议;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信访是一种对行政行为的再处理方式,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改正的方式;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信访是一种对司法行为的再处理方式,是对司法行为进行评价、监督和修改的行为方式。由上可以看出,信访委员会应当比前三个机关更具有权威性,其地位应当在三者之上。但从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才具有最高地位来看,信访委员会的这种设置显然与此①参见[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第1卷),陆衡等

  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第1—14页。6田文利:信访制度的性质、功能、结构及原则的承接性研究相左。这样,在纵向上信访委员会不可能凌驾于现有国家机关之上。因此,鉴于我国特殊的宪政体制,我们可以考虑在横向上单独设立一个信访委员会,使其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与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列,专门处理上述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图1:国家信访委员会结构示意图(二)信访机构设置:是独立的信访委员会还是哪个部门之下的信访委员会?如果将信访委员会设置于人大、政府或者司法机关之内,就不容易对三种国家机关产生监督、评价或协调和处理作用,因此,还是独立为好。就如同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由人大产生一样,信访委员会也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信访委员会机构独立的同时,还要注意信访委员会内部机构的设置,目前国家信访局是按照信访事项的类别进行设置,如办信一司、二司、接待来访、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督查室等内部机构,而未来的信访委员会的内部机构则可以考虑立法建议类信访、执法类信访和司法类信访三个不同的内部职能机构。这种设置的好处是与国家权力体系的高度对应性,加强信访的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那么信访委员会会不会干扰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职能呢?笔者以为,如果从职能的衔接顺序、职能的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设置,就可以避免机构之间的重复或重叠,反而成为互相依赖、互相配合的关系。(三)信访处理结构:直线结构还是三角结构?从结构上看当前的信访模式的设计,可以归结为三句话:“信访人着急到处窜、信访机关催促千百遍、有权机关就是拖着不办”。这种模式的弊端就是三家都不得不浪费系统资源:信访人转圈告状最后还是落到冤家手里,在原来不公的基础上有可能再加上打击报复,信访机关接待了半天都得转出去,因为信访机关无权介入具体事件,只能靠有权机关,而有权机关又是当事机关,如果改正错误就得受错案追究。这就是死胡同式的直线式模式。笔者以为,要从这个制度陷阱跳出来,就必须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结构,应当采取信访处理的结构,如可以采取信访机关在上、信访人与被信访人在下的裁判式结构设计。我们迫切需要改变目前信访机关只能转信、不能办理、只管过程、不管结果的“直线”模式,代之以直接调查、直接办理、直接建议、直接执行、确保效果的“三角型”模式,这种结构模式的好处是信访机关容易发挥职能优势获得权威和效率,全面解决大量、多种类型的信访案件。(四)信访权力模式:软权力还是硬权力?信访的权力是综合性的、第二层次的权力,不宜直接运用硬权力,信访委员会可以在信访人和被信访人之间进行调处,根据情况提出调查报告和改正建议,由被信访人自行改正执行,如果被信访人经过敦促后拒不改正,则信访机关有权力运用强制性权力保证信访委员会的意见被执行。可以说这是一种“软权力在先,硬权力在后”的模式设计。四、信访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从信访的处理对象看,信访问题来自各个国家权力机关,因此,要将不同国家机关产生的问题收集61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起来集中处理,信访机关首先应当专业化。为此,就要有立法信访、执法信访和司法信访。现在各个国家权力机关虽然都设有信访机关,但其地位不够高,职能不够明确,最根本的是这些信访机关不独立于国家机关,最终形成自己修正自己的问题、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局面。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将信访机关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信访机关,内设立法信访、执法信访和司法信访三个大的内部机构。图1:国家信访委员会与国家职能机关的关系示意图具体来说,笔者以为,在设计新的信访制度时要注意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独立原则以确保其有效性。所谓独立性原则指的是信访委员会独立于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不隶属于这三个机关,自己成为一个独立的事项处理系统,但这一系统又有与三个权力机关相对应的职能部门,专门处理专业信访事项。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使信访成为一个能够处理三个权力机关产生的问题的机关,否则,如果信访机关沉于任何一个机关,都会失去其应有的效能。(2)综合原则以适应其职能的挑战性。信访机关之所以要遵守综合性原则,主要基因于信访是权力性质,信访并不单一具有解决立法、执法和司法问题的功能,而是三者兼具,不论哪一种权力机关出现问题,都可能反映到信访机关,因此单一的手段是难以应对现实挑战的,所以特别需要超越立法的抽象性、执法和司法的具体性,而要以解决问题为中心,配置与其功能相匹配的方式。因此,不综合的话就难以成就。(3)被动原则以避免其权力膨胀性。信访机关的职能设置以被动原则为基础,所谓被动原则,是指没有信访人信访,信访机关不得主动干预信访事项,这些事项仍然属于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范围。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属于第一层次的权力,可以直接对相对方的利益做出分配。如果信访制度直接干预利益分配,会对司法、行政、立法造成冲击,带来制度的混乱。与之相比,信访机关的权力,是高于立法、行政、司法之上的第二层次的权力,在第一层位权力正常发挥作用的场景下,第二层位的权力不起作用。(4)穷尽救济原则以确保其终极性。所谓穷尽救济原则指的是信访人在现有的立法、执法或司法体制中,用尽应有的办法,仍然得不到公平处理的情况下,才能向信访机关投诉。这一原则是为了在国家各权力机关与信访机关之间在职权上划分清晰的界限。不将信访作为最终性,就不能起到反思作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错误就仍然会继续存在下去;同样,不将信访作为最终性,就不能解决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产生的种种问题。综上可见,是信访的属性决定了信访制度具有重要功能。为此,我们需要依据信访的这种性质确立信访的功能,根据信访的性质和功能来定位制度的结构,从而最终建立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程。信访制度的性质实质上是由信访人发动的、由信访机关负责处理的、对国家先前行为的修复或纠正机制。一方面,通过信访,信访人对受到国家行为损害的权益要求重新处理,另一方面,通过信访,信访机关对被信访机关的行为进行建议性和强制性的更正活动。信访的这种性质,是确立和完善信访制度的根基。正是这种性质,才决定了信访是什么,然后信访才有可能做什么,最后才是信访制度能够做成什么。可见,这是一个有着极强逻辑关联的制度体系,是一个从理想到现实、从功能定位到现实结构设计、再到基本原则的连续动态过程。

  (下转第105页)62袁明圣:宪法架构下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抑或是所谓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不真正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从此意义上,称之为“行政实体”或许更为合适。当然,作为一个使用多年、且已成为当下行政法学界的一个通用术语的“行政主体”,继续保留亦未尝不可,但对其内涵与外延、功能定位等均有重新审视之必要。由于它所从属的同级地方国家机关拥有一定范围内的地方立法权,并且,它自身也拥有一定的行政规章的制定权,故而作为其“行政实体”的成分相对较大。而省、较大的市以外的普通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其作为“行政实体”的性质相对要少得多,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基本上不具有“行政实体”的地位,而是作为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的执行体而存在的。LocalGovernmentinConstitutionFrameYUANMing-sheng(LawSchoolofJiangx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Nanchang,JiangxiProvince,330013)Abstract:Mainadministrativesubjecttheoryarguesthatlocalgovernmentisonesigni?cantcomponentofChina"sadministrativesubjects.Nevertheless,constitutionallyspeaking,localgovernmentisanexecutiveorganratherthananindependentadministrativesubjectintheaspectsoftheconstitutionalprinciplesdealingwiththeirrelationship,theirrelationshipandleadingsystem,andthetransactionmanagementrightandorganizationalestablishmentofthelocalgovernment,aswellastheconstitutionalpositionofthepowerorganofthelocalgovernment.KeyWords:AdministrativeSubjectTheory;LocalGovernment;AdministrativeEntity(责任编辑:张红)←о→←о→←о→←о→←о→←о→←о→←о→←о→←о→←о→←о→←о→←о→(上接第62页)StudyonContinuityofCharacteristic,Function,StructureandPrincipleofInquirySystemTIANWen-li(SchoolofHumanityandLawofHebeiUniversityofTechnology,Tianjin,300401)Abstract:Fortheinquirysystem,itscharacteristicisthepremiseandbasisofitsfunctionanditscharacteristicandfunctionlocateitsstructure,formingtogetheritsbasicprinciplesystemultimately,whichisasystemofstronglogicconnection.Firstly,therearefourcharacteristicsandtheyaretheimportantdemocraticmechanism,thetrinityimmunemechanism,andthere?ection-correctionreprocessingmechanism,aswellasthevitaltestingscaleofnationalethics.Secondly,thereareseveralfunctions,whicharedemocracyrealization,reasonablereflection,highintegration,systemsafetyguarantee,riskpreventionandnationalethicalvaluepreservation.Thirdly,parallelingtolegislation,enforcementandjudicature,anindependentinquirycommitteewithsomesoftpowerandhardpowerwoulddealwiththemassofinquiryeventsinatrigonometricjudgepattern.Lastly,theinquirysystemneedsadjustmentsinprinciplesofindependence,comprehension,andpassiveness,aswellasreliefexhaustion.KeyWords:Inquiry;System;Right;Pattern(责任编辑:王翔)105

篇六:信访制度具有什么功能

  

  信访制度的功能

  舒缓社会张力,消除公众不满

  由于贫富差距过大、社会分配不公、腐败现象蔓延等严重侵害公众权利、导致社会心态失衡,由此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社会张力日渐增大。一旦社会张力及社会情绪不能被及时有效的疏解和释放,就有可能引发巨大的社会震荡。信访举报以及出现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其实是释放社会张力、舒缓社会公众情绪的一种方式。

  发扬社会民主,维护人民权利

  信访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方式,信访制度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参政议政的好渠道,人民可以加强对党政机关的监督,促使其改进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民,而且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制度自由的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公共政策更加的利民。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信访举报使群众呼声和民意诉求得到倾听,帮助群众解决了困难,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维护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加强腐败监督,拉近党群关系

  腐败问题目前已成为党的建设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也是群众最厌恶最痛恨的重点问题。信访举报作为揭发检举党员干部违法犯纪问题的重要方式,已经成为党政部门查处贪污腐败问题的重要证据。据统计,“我国查处的腐败案件,有80%的案源来自群众的信访举报”。信访部门通过对信访举报案件进行受理,并联合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对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进行严惩,不仅使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和逆反心理得到纾解,而且使社会的稳定得到了维护。

  促进社会稳定,防止冲突爆发

  信访举报被称为社会安全环境的“晴雨表”,社会上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新动向、新变化都会体现在信访举报中。当前,信访举报的范围囊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贪污腐败、贫富差距、养老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医患纠纷、三农问题、房价过高、环境保护等各种问题,如果不对这些社会问题进行恰当的处理,这些社会问题就可能发展为危害社会稳定的导火索。通过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尽快的获取关乎社会稳定的问题型信息,并采取应对措施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有效处理,把可能危害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阻止事态的扩大和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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