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措施

来源:疫情防控 发布时间:2022-10-17 15:15:05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措施,供大家参考。

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措施

 

 防范境外疫情输入 工作措施

 1.强化报备审查与远端指导。落实属地、单位、社区和家庭“四方责任”,用人单位或入境人员亲属等提前 3 天向社区报备,用人单位和居住地社区充分告知疫情防控政策,指导入境来鲁人员在登机前 48 小时在我驻外使馆指定或认可机构进行核酸和抗体“双检测”,凭登机前 48 小时“双检测”阴性证明(或核酸阴性证明和抗体阳性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证明)向驻外使领馆申办健康码。

 2.加强口岸疫情监测处置。进一步完善由 AA 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的海关、边检、公安、外事、卫健、港口等部门、单位组成的联防联控机制。严格落实入境船舶的报备审查,提前掌握入境交通工具在境外停靠记录和入境人员的换班记录、旅居史、健康状况,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信息共享,海关与口岸城市及时通报入境人员旅居史、交通工具行程信息和检测信息等,及时掌握航行途中入境人员健康状况、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确保一旦发现检测阳性的人员,能够快速开展追溯。

 3.做好入境人员健康管理。区分自市外省内口岸城市入境来 AA、自省外口岸入境来 AA 的不同情况,分类落实隔离检测等管控措施。

 (1)对于自市外省内口岸城市入境来 AA 人员,按照第一入境点口岸城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在当地进行 14 天集

 中隔离医学观察(特殊情形如边民、外交人员和从事重要经贸、科研、技术合作的人员经当地指挥部研判并审批后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下同),按当地要求落实相应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等管控措施。在入境口岸城市隔离期满且核酸检测无异常人员,凭隔离点发放的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解除集中隔离,由济南、青烟威机场工作专班“点对点”接回,落实“7+7”“4+1”管控措施〔第一时间到市指定集中隔离点落实 7 天集中隔离措施,并立即进行 2 次核酸检测(间隔24 小时,使用两种不同的试剂)和 1 次血清抗体检测,集中隔离第 7 天进行 1 次核酸检测;隔离检测无异常的,由目的地县区(开发区)安排专车接回,再落实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居家健康监测第 7 天进行 1 次核酸检测,由县区(开发区)安排专人上门采样〕。集中隔离和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出现异常症状随时检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严格按要求落实管理服务措施,“一人不漏”纳入台账管理,入境人员做到不出门、不出户,独立房间、独立卫生间起居生活;要求社区(村)认真登记备案,主动掌握情况,及时跟踪管理,每天定时和不定时进行登门家访和电话随访,可以学习借鉴上海、广东等地做法,应用智能门磁、体温贴等技术,确保相关人员居家健康监测落实到位;要求家庭及时报告居家监测情况,主动配合社区随访,主动落实居家健康监测人员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居家健康监测管理不到位或不具备条件的,要实行集中隔离。

 入境人员抵达 AA 后的核酸检测由县级及以上疾控中心负责,采集鼻咽拭子标本进行检测,其中集中隔离期间最后1 次检测应当至少采用 2 种试剂、分别由疾控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以下简称“双采双检”,下同),提高核酸检测的准确性和灵敏性。

 (2)对于自省外口岸入境来 AA 人员,按照第一入境点口岸城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在当地进行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落实相应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等管控措施。在入境口岸城市隔离期满且核酸检测无异常人员,入境人员需主动向我省设在当地的口岸专班、我市入境人员疫情防控和外事工作专班报备返回时间和返回方式。在选择返回方式上,要积极引导入境人员优先选乘飞机返回省内,原则上应到济南遥墙机场、青岛胶东国际机场、AA 胜利机场,再分别由济南机场专班、青烟威机场专班、胜利机场专班负责“点对点”接回。入境人员返回我市后,参照自市外省内口岸入境人员落实管控要求。

 在第一入境点隔离期满后 7 天之内返回我市的,仍执行“7+7”“4+1”管控措施;在省外地区停留超过 7 天不满 14天返回的,落实“2+1+7”管控措施〔第一时间到市指定集中隔离点进行 1 次核酸检测、1 次血清抗体检测,检测无异常的返回社区(村)进行 7 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第 7 天再进行 1 次核酸检测,由县区(开发区)安排专人上门采样〕;超过 14 天后返回的,第一时间到市指定集中隔离

 点进行 1 次核酸检测、1 次血清抗体检测,检测无异常的返回社区(村),纳入网格化管理,做好随访服务。对于以上在入境第一口岸完成集中隔离后不立即返回我市、改变去向城市的,我市相关县区(开发区)入境人员疫情防控和外事工作专班要安排专人逐一与其取得联系,要求其如实填写去向,第一时间向去向城市联防联控机制报备,按照当地要求落实相关管控措施,期间详细了解入境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返回我市时间、选乘的交通工具等情况,提醒其注意行程安全,一旦确定返回我市及时按要求报备管控。对不服从转运与隔离检测要求,不如实申报个人行程信息甚至隐瞒不报,抵达目的地县区(开发区)后,一律落实 14 天集中隔离、5次核酸检测(第 1 天、第 3 天、第 7 天、第 12 天、第 13 天)管控措施,相关费用自理;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3)入境人员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来 AA 的,需经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由目的地县区(开发区)领导小组(指挥部)“点对点”闭环接返,抵达后立即纳入当地疫情防控体系。

 4.加强远洋船舶入境管理。AA 港口岸疫情防控工作专班要牵头做好国际航行船舶靠港管理和船员换班,加强港口登轮通道管理。要严控登临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作业人员数量,加强登临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登船时与船员保持安全距离,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手套及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要严格

 海港口岸非必要不登轮、不登陆、不搭靠措施,加强锚地水域和近海内水小型船舶管理。要指导国际航行船舶和涉外生产资格渔船严格落实提前申报、定点停靠、海关检疫和船员动态每日报告等制度,船舶停靠港口后,无需下船人员按海关规定落实相关措施;确需下船人员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后立即纳入当地疫情防控体系,分类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1)在海上持续航行超过 28 天的,上岸后立即“点对点”转运至 AA 港开发区集中隔离点(服务点),进行 2 次核酸检测(间隔 24 小时,使用两种不同试剂)、1 次血清抗体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且目的地我市的纳入目的地社区(村)网格化管理服务范围;检测结果为阴性且目的地为外市的,予以放行并函告其目的地指挥部按要求落实相应管控政策。

 (2)在海上持续航行超过 21 天未满 28 天的,上岸后立即“点对点”转运至 AA 港开发区集中隔离点(服务点)进行 2 次核酸检测(间隔 24 小时,使用两种不同试剂)、1次血清抗体检测。其中,检测结果为阴性且目的地为我市的,由目的地县区(开发区)“点对点”接回,继续落实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居家健康监测第 7 天进行 1 次核酸检测,由县区(开发区)安排专人上门采样,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的管控要求参照市外口岸入境人员标准执行(下同);检测结果为阴性且目的地为外市的,函告其目的地指挥部安排专车接回并按要求落实相应管控政策。

 (3)在海上持续航行超过 14 天未满 21 天的,上岸后

 立即“点对点”转运至 AA 港开发区集中隔离点(服务点)进行 2 次核酸(间隔 24 小时,使用两种不同试剂)、1 次血清抗体检测。其中,检测结果为阴性且目的地为我市的,继续集中隔离至 21 天,并在第 21 天进行 1 次核酸检测,隔离检测无异常人员由目的地县区(开发区)“点对点”接回,继续落实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居家健康监测第 7 天进行1 次核酸检测,由县区(开发区)安排专人上门采样;检测结果为阴性目的地为外市的,函告其目的地指挥部安排专车接回并按要求落实相应管控政策。

 (4)在海上持续航行不足 14 天的,上岸后立即“点对点”转运至 AA 港开发区集中隔离点(服务点),进行 2 次核酸检测(间隔 24 小时,使用两种不同试剂)、1 次血清抗体检测,并继续集中隔离至满 14 天。区分在海上航行时间不同,分别落实对应时间的核酸检测措施〔在入境第 1 天(海关)和第 3 天、第 7 天、第 12 天、第 13 天进行 5 次核酸检测〕。其中,检测结果为阴性且目的地为我市的,继续落实 7天集中隔离和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的“4+1”管控措施,参照自市外口岸入境人员执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目的地为市外的,函告其目的地指挥部安排专车接回并按要求落实相应管控政策。

 对非国际航行船舶和非涉外渔船,可进行 7 天健康监测。

 5.加大对偷渡人员打击力度。加大对船上人员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排查力度,保持打击偷渡行为的高压态势。各

 涉海职能部门加强海上巡查检查。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偷渡入境人员,禁止船舶私自接驳、搭载境外人员入境行为。对查获的偷渡入境人员,有关部门联合靠前登临检疫,纳入本地随访检测和联防联控体系,后续健康管理措施按相关规定执行。

 6.做好入境人员服务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入境来 AA 人员的服务保障,在遵守防疫规定、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落实属地和部门、单位责任,简化手续,热情服务,提高效率。要提前告知对方有关防疫要求,加强沟通,避免引发误解和矛盾。对入境隔离人员要加强人文关怀,隔离场所所在县区(开发区)须设立并公布心理援助热线,向隔离人员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隔离人员负面情绪,预防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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