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问责制度
来源:工作汇报 发布时间:2022-11-18 12:50:05 点击:
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目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一)123(二)123为确切落实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进一步界定职责,建立恪尽职守的管理机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作问责制度 ,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目的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
123(二)
123为确切落实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进一步界定职责,建立恪尽职守的管理机制,减少和防止各类职务失职行为,保证各员工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章
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疏忽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以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
第四章
原则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章
内容
问责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执行不力,影响全局工作计划或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未完成公司整体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或者要求的。
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公司领导指示、决策、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和规章制度等,致使公司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责任心薄弱,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以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推诿或推托不办的。
对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不及时主动协调,推托或推诿不办的;或者本部门工作完成后需要移交而不移交或推迟移交其他部门的。
瞒报或迟报本部门重要情况,缺乏调查研究,提供不实数据、虚假
材料以致影响公司工作质量和决策的。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且不告知理由的。
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浪费公司资源、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对下属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等行为,(三)
(四)
(五)
第六条
(一)
(二)
造成不良影响及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以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及火灾事故等。
越权处理非本人权利范围内事务而造成不良影响及结果的。
重要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以致公司利益受损。
未按程序随意更改工艺流程或作业规程,造成物料损失或质量事故的。
不遵照或不严格遵照公司规章制度办事或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以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财务人员不坚持财务制度,不依原则办事,造成经济损失的。
滥用职权,违反制度,挥霍浪费公司资源,损公肥私的。
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影响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以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的。
对设备、材料、辅料及其它公司财产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内容而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工作过失责任的划分。
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承办人没有完全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包括具有相应工作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十二)第七条
(一)
(二)
责的监督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监管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监管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而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监管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监管人负监管责任。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公司集体会议做出的研究、决议,并经过相关人员共同审核、批准后导致的过失责任由集体共同承担,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公司决议要在公司相关人员全部到场的情况下进行表决,未通过表决而擅自实施导致过失责任的,按参与人员的不同作用确定责任。
事故程度的界定
情节较轻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为轻微。
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的,为严重。
(三)
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的10万元~20万元(包括20万元)的,为重大。
(四)
第八条
(一)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的2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有: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公开作出书面检讨、处以罚金或赔偿损失、调离工作岗位、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辞退及至追究其法律责任;所述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二)
各事故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造成轻微事故的,可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公开作出书面检讨、处予罚金(或损失赔偿),或调离工作岗位,也可并处;相关责任人的罚金或损失赔偿,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金或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
造成严重事故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公开作出书面检讨、处予罚金(或损失赔偿),或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降薪使用,也可并处。相关责任人的罚金或损失赔偿,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金或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事故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公开作出书面检讨、处予罚金(或损失赔偿),或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降薪使用或留用察看,也可并处。相关责任人的罚金或损失赔偿,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金或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情节恶劣的,可予以辞退。
造成特大事故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公开作出书面检讨、处予罚金(或损失赔偿),或降职、降薪使用或留用察看或辞退,也可并处。相关责任人的罚金或损失赔偿,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金或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
对被问责人的处分(包括罚金和赔偿额度),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慎重决定,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当事人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质量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会议讨论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总经理确定、审批后方可执行。
责任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并采取合理、有效(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九条
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责任人应当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对于情节严重者,按特大事故责任处理。
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按特大级事故责任追究问责。
一年内出现3次或以上相同的工作过失情形的。
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
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到损害者。
泄露公司技术、经济秘密,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对重大事件、事故、事故隐患知而不报或不予以制止、消除造成公司损失的,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当事人应承担5~20%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特别处理:如员工按上述规定在工作过失中承担经济赔偿数额巨大又够不上法律处分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决定给予缓交、减免等处理。
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制度未列出或没有具体处理意见的工作过失,确需给予处分的,可由质量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处理。
以上各项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处分,不应因员工被辞退、自动离职或受到治安、刑事处罚而终止或免除。
工作责任过失处理程序。
(一)
提出:凡是任何发现工作过失问题的职员,均应主动在损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反映或提出问责建议;凡是发生工作过失责任者,必须及时填写《责任过失单》,交部门负责人。
(二)
调查核实:由责任过失部门负责对过失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督查;被调查人员在接受调查时,应当主动、积极配合。处理期限为:自过失责任人提出责任过失单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
处理建议:经调查核实后,由责任部门根据过失事实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利益损害的大小,依据过失情节轻重界定事故程度,并对责任追究方式做出初步处理意见。
事故程度初步界定为“轻微”,且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责任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责任部门部门长批复后,开具《过失处理通知》并发布公告。《过失处理通知》交质量管理委员会和人力资源中心备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发现责任部门的处理不当的,可向责任部门提出修正建议,报总经理批复。处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事故程度超过5.5.3.1程度的,由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事故责任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总经理审批后,由质量管理委员会开具《过失处理通知》并发布公告。《过失处理通知》备份人力资源中心。处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总经理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将总经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的责任人及其部门主管。
(四)
过失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分析导致过失的原因,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验证)。对于较大责任事故由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对事故发生原因及有关情况做综合分析鉴定,并按《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处理,报总经理审批。
(五)
对袒护下属的管理干部,由质量管理委员会提出,另记《责任过失单》。
(六)
由质量管理委员会与人力资源中心门落实处罚,经济处罚由人力资
(七)
(八)
(九)
第十条
(一)
(二)
源中心提供依据给财务部执行。
所有责任问责事故,在责任问责查处结束后,都应书面通各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系,并记入本人档案及年终考核。
被问责者对处分不服的,可向质管委提出书面申请书,质管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意见回复。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一年内弥补经济损失的,经所在部门或本人要求,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和解释,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
第六章
附件
责任过失单
经济赔偿缓交、减免申请单
责任过失单
编码:GR/QHT-48-01过失责任人
过失时间
部门
过失地点
职务
过失描述
提出人:
日期:
过失责任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过失责任人:
日期:
签名:
日期:
质量管理委
员会意见
签名:
日期:
监督部门人力资源中心意见
总经理意见
签名:
日期:
签名:
日期:
经济赔偿缓交、减免申请单
编码:GZ/QHT-48-02申请人
部门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理由及处理方式
总经理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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