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的读书心得范文3篇

来源: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3-07-27 18:48:02 点击:

社会契约论的读书心得范文3篇

社会契约论的读书心得范文篇1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轰动世界的政治学著作,中国各大高校法学院各专业,教授们都会推荐这本书。这本书也曾为法国、美国、欧洲、甚至世界的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和思想基础,书中经典的思辨能力和逻辑推理也堪称一绝,显示了一位启蒙大家的旷世奇才。

1,主权就是公义的行使,永远不能被转让;而且既然主权者不过是一个集体的存在,那么除了他自己任何人都不能代表他。权力虽然可以被代表但是意志却不能。

2,人的平等,最初为自然平等。但是由于个体的差异,使得人出现了才智与体力上的不同,这些不同造成了人之间强弱的不平等。使得由自然而来的平等变成了由自然而来的不平等。于是,有了社会契约的出现,社会契约用权利以及道德的平等来替换了自然的平等。社会契约确立了权威和权力的代表,是为了防止自然状态下形成的不平等,使人们形成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契约的建立是为了人们真正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人们服从的是建立契约的全体,而不是任何一个个人。

现代社会,我们可能以个人安全、财产或某种共同的理想建立契约,形成国家。建立这个契约只是出于我们的安全和自由。建立国家是为了我们更好的生活,在这个国家下我们都是充分的自由的,所谓公意就是所有自由人的共同意志,国家只不过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个国家里,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为国家的发展建言献策,因为国家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国家的发展其实就是每个人的发展,国家的发展和个人的发展是统一的。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对国家大事予以决定,当然只要是我们自己的意志,我们也可以派自己的代表或代理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只不过是公意的体现,政府行使权力,政府实际上是人民为集中行使自己的权力而选出的代理人。这个代理人对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公意。如果不符合公意,就违背了契约,就是政府成员个人意志,而不是人民公意,政府就不再是人民权力行使的代表。政府所实际拥有的权力也不再合法。政府的意志和人民公意不在统一,人民有权废除它,毁灭它。

契约建立的国家,国家其实是每个人的结合,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国家的意志个个人的意志是统一的,个人服从国家其实最终还是服从自己,这样的国家是充分民主和自由的国家,这个国家里的人民没理由不热爱这个国家。只有在这个国家里才能实现自己的意志,创造自己的财富,实现自己的价值,国家的强大和自身的强大是统一的。一旦这个国家被外国侵略者占领或被国家里的脱离公意的破坏分子统治,将打破这个平衡,不能确保人民原有的意志、价值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国民一定是爱国的,因为爱国就是爱自己,国家利益就是人民立一个集合,确保国家利益也就是确保个人利益。保卫国家的利益就是保卫自己的利益,保卫自己的利益,有不拼命的吗?所以民主、自由的国家里,人民的爱国意识也是非常高的。

社会契约论的读书心得范文篇2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先论述个人处于自然的独立个体状态和在社会共同体状态下的情形,阐明人类由自然状态转入公民国家状态的必然性,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与自由不受侵害,他们制定社会契约表达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个体联合的公共法人,并选出执行公意的组织,即政府,来委托行政的权利。在这条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会契约,自由与平等,主权权力,公意与法律,政府的本质及属性等。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虽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却是孤立无助的,当不利于他们生存的障碍超出个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时,人们去寻求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维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与私有财产。同时,由于每个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于力量的联合的时候,而不会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不会令其他人忽略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呢?什么是公民应该有的权利与义务?什么是主权者的权利范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所在,而最终形成的条款可以表述为:“每个联合者及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联合体,而他又相应地获得属于他一切的基于法律保障的所有权。”

于是,这一联合行为就产生出了一个具有道德性的和集体性的共同体,从而代替了每个缔约者的个体。这个由所有个体联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们称之为“城邦”,现在成为“政治共同体”;在被人称呼的时候,它的成员们就称它为国家,与其他的同类相比较时,它就被称之为政权;人们作为主权权利的分享者,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即立法的权利在于人民)这种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权者,即公意的执行就是主权者。由于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对象的结合体,所以任何一个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构成任何法律,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即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绝不会是法律。政治共同体为了保存自己,同样也是保全缔约者的生命与安全,必须具有一种带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暴力作为基础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于整体发展的方式来推动和处理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利益。正像自然赋予了每个人绝对权力,让他来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体一样,社会契约也赋予政治体同样的绝对权力,让政治体来支配组成它的各个成员。然而这种绝对权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权作为公意的执行,是神圣的,但是它的范围不应超出公共契约的范围,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契约规定所留给他们的自由和财产。

社会契约论的读书心得范文篇3

在启蒙运动和欧洲革命自由高潮即将掀起的时代大背景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表达了寻求民主共和、向往君主立宪的革命思想,并设想了公共意志的优越之上和规范理想的契约社会。

我们要以人之本性和法之应然的角度察析人世之恶、政制之靡,健全法治精神以保障社会的稳定正常运作,从而最大化地维护社会成员既得利益。这一点我是和政法名士卢梭不谋而合的,但《社会契约论》上一些瑕疵令我不得不一提针砭。

首先,我认为卢梭的自由观念存在漏洞,其针对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及混合政体的看法多立足于欧洲古典政治观、哲学观、法学观,其大篇幅以罗马历史为典例探究行政体系的局限性比较强,不适合欧美先进文明以外的国家及社会。且卢梭对人民和行政官僚体系的数学联系有时自相矛盾,当然也或许是我的理解能力有限或者翻译的工作没做好,一些数量、比例的通俗解释在我看来难以自洽。

再则,卢梭对立法原则和权力制衡的部分论证缺乏系统性、严谨性。卢梭致力于从古罗马、古希腊政治社会和原始法律文明的雏形中总结可取之处,并逐个分析国家间疆域大小、人口多寡、素质高低等造成的制度引力和适合之的不同建制规则。可是,用刑法臧否、刻板比例的条件先设和思想辩证政府形式是很不可行的,其对大国软弱、财富意义等阐述足以见得其思维之缺陷。或者说,这种借用古典法治意义考量现代文明的角度复合了法国大革命具体要求,但放之现代部分内容稍显迂腐过时、甚至违和。

最后,卢梭政治理念所需要的包容性与洞察力一度与其追求的观念相悖,同时提出一些近似乌托邦的幻想乃至集体色彩浓郁、甚至共产风格突出的左翼立场,和其服务公民人性价值、捍卫资产阶级权益的价值理念冲突而不相辅相成。正如他在第一章关于自由与平等孰为基础、孰为发展的判断与公约和人性的关系大相径庭、矛盾重重。

“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尽管流弊无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仍然堪称法学经典,是西方现代立法原则的源泉和古典欧洲法治文化的集合总结,近乎完美地构想了符合当代公民和新兴工业文明的制度体系,综述了资本主义应套用的主权价值和立法主张,发扬了启蒙运动的人文主义勇气,对“人性是什么”“历史是什么”等划分政治思想派别的基本问题作出瞩目回答,其价值深深影响了后世,卢梭堪称现代法学史的翘楚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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