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学院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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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学院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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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聘用合同制员工的原则

  1、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聘用合同制员工。满编、超编单位不得聘用合同制员工。

  2、学院各部门需聘用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合同制员工,应由人事处公开招聘。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用工期限及双方权责。

  3、人事处负责全院合同制员工的编制调控和审批,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

  4、后勤集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及管理由后勤集团依据学院与后勤的合同处理。

  二、聘用合同制员工的基本条件

  年龄为18至45周岁,个别特殊工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思想品行良好,能胜任岗位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全国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近期查环查孕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3、驻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

  4、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5、毕业证和应聘岗位的技术资格证复印件。

  6、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交由人事处核对。

  四、聘用合同制员工的程序

  1、需聘用合同制员工的部门,要事先向人事处递交用工请示,经核准后,由人事处组织公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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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事处组织用工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3、公布考核结果及录用人员名单。

  4、人事处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五、合同制员工福利待遇

  合同制员工的福利待遇由工资、节日慰问金、社会保险三部分构成。

  (一)工资标准

  1、技术岗位工资标准

  岗位名称

  医生

  护士

  摄影摄像

  多媒体设备维护

  网络维护、网页制作

  网络维护

  学籍管理

  教务员

  实验室管理

  实验员

  打字、保密

  图书情报管理

  电话维护、办公室内务

  会计

  出纳

  2、普通岗位工资标准

  岗位名称

  月岗位

  基本工资

  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月岗位

  津贴

  1100850110011001100900900100080010009008008001000900合

  计

  160013501600160016001400140015001300150014001300130015001400月岗位

  月岗位津贴

  合计

  基本工资

  文秘

  课件、教材制作、招生管理、文档材料整理

  工勤

  收发

  话务

  图书管理员

  图书加工

  清洁卫生

  保管、维护、场地卫生

  园艺工

  门卫

  服装道具保管

  物业管理

  设备器材管理

  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600550550550500450350350-40045045030030040040011001050105010501000950850850-9009509508008009009003、校卫队员岗位工资标准

  月岗位

  岗位名称

  基本工资

  保卫队中队长

  保卫队班长

  保卫队队员

  500500500月岗位津贴

  月浮动工资

  900800700100100100合

  计

  1400-15001300-14001200-13004、保卫人员夜班补贴6元/天/人;医护人员夜班补贴10元/天/人。

  5、学历及职称补贴另计。

  6、合同制员工在我院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增加工资40元,十年后每年增加20元。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在我院工作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二)节日慰问金

  凡在我院工作半年以上的合同制员工,每人每年1000元的节日慰问金,其中“五一”劳动节200元,教师节300元,年终500元。连续工作不满半年的,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三)社会保险

  合同制员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学院部分由学院直接上缴社保局,个人部分由学院代扣代缴。

  六、合同制员工的聘用时间

  合同制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合格者,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聘期由双方协商。

  七、工资管理及发放办法

  1、学院合同制员工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

  2、具有学历(属国民教育系列)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学历经有关部门审查,专业技术职称经我院人事处确认,符合岗位需要的,每月发给学历或职称补贴(二者选一),标准是:专科学历100元,研究生及本科学历200元;初级职称(含高级技工)270元,中级职称370元。

  3、合同制员工的社会保险金,经本人申请,由学院负责代缴个人部分,财务部门从月工资中扣减。

  4、缺勤者,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减月工资。

  5、财务处根据人事处制作填报的工资发放表通过银行存折发到合同制员工个人。

  八、合同制员工的管理

  1、合同制员工必须参加全院的考勤抄报和年终考核。

  2、工作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3、合同制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6天或根据岗位要求确定,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

  4、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值班)的,用工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安排补休。加班一天补休一天,值班一天补休半天。

  5、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的,发工资全额;未安排工作的,只发给基本工资。寒暑假期间需安排合同制员工上班的部门,应在放假前将用工名单和安排日程表报送人事处备案,未经备案,不予承认。

  6、合同制员工在学院工作期间因工死亡者、因工负伤者,抢救及医疗期间的费用参照合同制工人的待遇执行。

  7、不履行岗位职责、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违反纪律的,予以辞退或者除名,如造成责任事故或损坏公物的,按情节轻重,赔偿经济损失。

  8、合同制员工因病,需要请假,经学院卫生所或其他县以上医院诊断,凭医生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只发基本工资;超过两个月的,停发全部工资。确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给予辞退处理。

  9、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交人事处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领导审批。半年内连续请事假超过十五天或累计请事假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请假期间的岗位及学历(或职称)补贴停发。

  10、凡无故超假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均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每旷工一天扣100元;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扣发当月工资,连续旷工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二十天以上者,扣发旷工当月工资,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11、合同制员工的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12、合同制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由院计生办统一管理。

  13、合同制员工续聘时,应持有我院计生办提供的关于在院期间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14、合同制员工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管理细则由用工部门制定,报人事处备案后实施。用工部门每月应组织一次政治或业务学习,必要时可组织进行适当的短期岗位培训。

  16、用工部门如因工作变化,需在合同期内辞退合同制员工的,先报送人事处审批,并提前十五天通知合同制员工本人。合同制员工本人需在合同期内辞职的,必须提前十五天向用工部门申请,由用工部门报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合同制员工本人除赔偿学院经济损失外,并给予辞退。

  17、未经学院人事处批准,私自使用合同制员工的部门,由该部门的负责人承担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任。

  九、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2、原学院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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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实验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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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学校对劳动用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维护学校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体合同制职工(含享有人事代理待遇的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学校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工作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合同制职工的应聘

  第五条

  职工应聘各类岗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证件;

  2.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3.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

  4.应聘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锅炉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用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者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中大客驾驶员必须持有A照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龄;

  5.必须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

  6.身体健康,无传染病,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7.品行好,保安、门卫等人员必须经当地组织或有关部门证明无恶习劣迹。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品行恶劣者不予聘用。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招聘已退休人员。

  第三章

  合同制职工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全校劳动用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劳动用工的宏观管理。其职责是: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负责全校劳动用工的编制核定。制订、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审核职工的上岗资格。负责办理与全校所有合同制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每年度核定一次用工计划。对各学

  部、处室的职工岗位严格实行编制控制。

  第九条

  各学部、处室是职工的第一行政管理主体。其职责是:在定编范围内,可结合办公室的招聘人才库或学部、处室的相关信息择优录用职工。制订职工的岗位职责,负责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用工的增减情况。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向学校提出聘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建议。

  1.各学部、处室严禁聘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劳动者。违规聘用特种工种的劳动者,学校将直接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将责成有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追偿相应经济损失的50%。

  2.录用职工不得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十条

  各学部、处室在核定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的招聘,应在招聘的一周内把应聘人员的有关信息上报学校办公室。经学校批准后由办公室在二十日内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根据学部、处室的意见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约定不低于一个月的试用期。各学部、处室如在其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要求的,应提前三日通知职工解除聘约并说明解聘理由。

  第十一条

  各学部、处室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的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和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十二条

  学校培训职工的,应当与职工签订培训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条款,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培训费用票据清单由学校办公室或者各学部、处室保存备查。职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在培训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制职工在校内各部门之间的流动,必须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南弘教育服务公司派出的在学部任职的清洁工,由学部管理和考核,其月工资由学部制单后由南弘教育服务公司发放,其

  福利由学部发放。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与职工签订合同,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实际需要和受聘人专业、技能确定其岗位。办公室应自职工招聘之日起的20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学校和职工各执一份,另一份在职工档案内备用。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学校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1.学校与职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足额按时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

  3.学校各部门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职工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职工予以调休;

  4.对违反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和工作,职工有权拒绝,并对学校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在合同期内,职工因身体突发性疾病伤亡或在学校外非因学校责任发生人身意外伤亡等意外事故,学校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和职工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学校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学校依据本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学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3.未足额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和同的;

  6.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职工自动离职的,按旷工处理。一周内累计旷工2天,或者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5天的,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可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视病情大小,学校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和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合同期内,不是因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原因而由学校提出解除合同的,学校按规定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2.合同期满,如学校单方面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学校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合同期内,不是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原因而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试用期期间的,应提前3日通知学校。否则学校有权视其违反合同,并拒绝出具有关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和职工的有关档案。

  4.合同期满,如学校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2008年以来在本校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

  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持慎重态度。各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未满的职工。确需辞退时,必须填写“辞退职工申请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学校办公室核实和学校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职工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离岗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各学部、处室应事先通知各分工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各级工会可以要求学校或学部、处室纠正,学校和学部、处室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基础上,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学校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学校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学校体制发生重大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减人员时,学校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学校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学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从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学校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在本校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校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应在学校有5年的服务期。职工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向学校支付不少于专项培训经费的违约金,其中违约金的支付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金额支付。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聘用合同制职工的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求和各学部、处室的意见可续聘。在下列情况下,学校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职工在本校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从2008年以来,职工在本校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从2008年以来,学校与职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形的;

  4.学校在职工到本校工作起满一年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学校办公室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需重新续签的,应在30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应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所有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3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学校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其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十五条

  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学校应当保存二年以备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职工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者,应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工作需要需聘用的,学校可与其签订聘用协议。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学部、处室的意见决定是否续聘。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加班等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如保安、门卫、生指教师等,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职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法定节日如果适逢周日休息的,应在工作日给予补假。

  1.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休息日加班。学校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在学校的寒暑假期间,合同制职工应正常上班,具体按学校工作需要

  确定。

  3.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学校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在本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一般安排在学校的寒暑假中进行。

  4.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15天,原则上安排在学校的寒暑假进行。如确需在学期中结婚的,其婚假中的10天安排在学校的寒暑假调休。

  5.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职工异地料理丧事可另给路程假1—2天。

  6.产假: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为90天(含产前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前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期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5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7.因各种疾病或更年期需取环的女职工手术后可休假5天。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视病情大小,学校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学校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工资。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控制职工的加班,各学部、处室应严格职工的加班管理。除特殊工种如保安、门卫、驾驶员等外,一般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常工作日内,各学部、处室应研究如何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不得安排职工的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事先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

  在非法定节日和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学校各部门应安排职工在学校的寒暑假进行调休。

  第六章

  劳动纪律及职工守则

  第四十二条

  考勤规定

  1.职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因事、因病必须向部门主管领导请假,其中1日内向领班、班组长(队长)请假,3日以内向部门分管领导请假,3日以上向学部、处室分管领导请假。部门分管或主管领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职工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诊断书)。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一周内无故迟到2次及以上,经指出或批评后仍屡次不改,在一月内迟到4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一周内旷工2天及以上,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或在一学期内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了学校的劳动纪律,学校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职工有事离岗,需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在安排其他职工暂接替其工作后方可离岗,并按规定时间返回,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者,按工作日计算旷工日;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育假等)未经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欺骗组织,编造假情况的;

  (5)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区域内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第四十三条

  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学校各部门合法合理的工作安排和正常调动。

  2.熟悉本岗位职责,业务娴熟。

  3.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大声喧哗,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坚持全员德育、全程德育,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学校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毁坏学校财产。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8.积极处理好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学校的发展大计,维护学校形象,敢于同有损学校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四条

  安全守则

  1.职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各项安全指标,做好锅炉、发电机、车辆、实验仪器等各类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

  2.操作各类设备、机器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班组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有关班组长、领班和主管领导报告。

  5.工作场所、寝室等地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通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锅炉等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没有特种工种的资格证书,非特种工种设备的专门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各类特种设备。严禁无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因此肇事而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9.必须严格遵守《南海实验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必须专柜放置,定期检查、双人双锁管理,防止危险品被盗、丢失或误用。

  10.重油锅炉间、仓库、配电间等地严禁吸烟。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12.每日下班前要整理好各类器具、物料和文件,确认水、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13.对于各种现金和有价证券,财务人员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要按上级有关规定数额存放备用金。要保管好保险箱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要保管好空白支票和空白收据。

  14.文书、档案员和财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各类印章、印鉴。用章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或用印后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的,应暂缓用印,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15.餐饮中心严格实行“五常法”管理,做好食品原料采购,把握采购质量,规范餐饮食品制作、烹饪、出售等规程,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为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责任感,鼓励职工进一步发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严明纪律,学校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励为辅的原则。学

  校设立的奖励方法有通报表扬、嘉奖和奖金奖励。

  1.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学校,服从安排,足为其他职工楷模者,学校给予通报表扬。

  2.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学校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加薪或发放奖金的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事故;

  (3)对于学校的管理制度或技术革新,提出具体改革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学校贡献较大的;

  (4)降低成本、节约物料,或对废料的开发利用提出卓有成效的建议和措施,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学校贡献较大的;

  (5)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学校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学校利益,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制度,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加薪和奖励的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学部、处室(中心)对合同制职工实行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终考核二种。考核等级分为A、B、C三档,其中A档为优秀级,B档为合格级,C档为不合格级。经考核,合同制职工若在一学期内有一次未达到工作质量而被考核为C档不合格级的,学校给予降级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在一年内仍然有一次及以上未达到工作质量标准而被考核为C档级的,学校视为其不能胜任工作,学校可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校规校纪,学校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三种。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一次,一个月内书面警告二次的,给予降级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一个月内三次书面警告的,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一周累计2次及以上,一个月累计4次及以上;

  (2)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3)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

  (4)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有相当情形的。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1次并给予降级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次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或者在网上打牌、下棋、聊天的;

  (2)非特种工种的操作者,随意操作各类设备的;

  (3)散布谣言,损害学校声誉;

  (4)携带危险品进入学校;

  (5)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指挥,无理取闹,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6)将学校内部的文件、帐本透露给学校以外的人员阅读(行政机关执法检查除外);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学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一周内累计旷工2天,或者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5天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学校录取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害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学校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生活秩序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学校财物,造成学校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

  (6)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7)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学校利益受损或损害学校声誉的;

  (8)司机一年内因违章肇事累计发生两次事故的;

  (9)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行车路外重大伤亡事故的,或造成行车大事故,情节严重的;

  (10)其他被公安机关等上级机关拘留、刑事犯罪的;

  (11)由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分外,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以实际经济损失为限,职工如果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并可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一般不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

  第四十九条

  对职工的处分和赔偿宜采用书面文件的形式作出,送达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职工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为:职工应书面向学校各学部、处室申辩,对学部、处室的答复不服的,可向学校申辩,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为本校的最终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各级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南海教育集团及下属各校。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与学校以往规章制度不相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有关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订。

  附:职工放假的法定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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