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5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08-23 12:30:02 点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5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国有企业XXX集团有限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支持保护干部、职工主动作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5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5篇

篇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有企业 XXX 集团有限公司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支持保护干部、职工主动作为、敢于担当,营造宽容失误、激励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XXX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 XXX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职工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企业规章制度,勤勉尽责、无主观故意、未谋取私利的,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标准和情形,可以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给予纠错改正机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X 公司各部门、各子(绝对控股)公司及其职工。XXX 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职工的容错纠错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容错纠错实行一事一议,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做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主体为 XXX 党委、纪委,以及 XXX纪检 XXX 部和各子公司,XXX 公司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实施。

 第七条

 对党员干部不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谋取私利、有禁不止、失职渎职、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以及按照中央、XXX、XXX 以及 XXX 公司能上能下有关规定需进行问责调整的,不适用容错免责。

 第八条

 实施容错要从严审核把关,应当辨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企业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企业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性质、时间节点、目的动机、产生原因、后果轻重、工作程序、政策法规等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初犯与累犯的界限,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保持监

 督执纪严、紧、硬。

 第九条

 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

 第十条

 容错应当坚持用“七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改革发展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看初衷,是出于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看方向,是符合上级和 XXX 公司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看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 五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六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七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第十一条

 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XXX、市和 XXX 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未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的。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在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 XXX 公司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并报批或备案,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且符合中央、XX 区、市和 XXX 公司决策部署精神的,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开拓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三)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在体制机制等改革创新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但由于缺乏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四)在开拓市场过程中,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根据授权

 临机决策并在事后按规定报告,但受到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企业改革创新中,在技术、产品、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方面,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的;

 (六)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经过安全、环保、质量、经济、技术及合法性论证等方面的充分评估和风险揭示,但在项目实施后因宏观政策性、行业基础性评价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在依纪依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探索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中,因缺乏经验、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且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八)因上级部门政策调整或 XXX 公司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无推诿、懈怠情形的; (九)在处置突发事件、重特大事故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失误、偏差或非议行为,造成一定损失,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矛盾隐患,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十)在推动重点工作、破解企业发展要素保障瓶颈、化解企业矛盾焦点、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大胆履职,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十一)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偏差和过错后,能主动认错纠错,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XXX 党委、政府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以及 XX 市委、XXX 政府、XXX 公司有关规定等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不属于容错范围。

 第十四条

 容错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本办法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7 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调查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核查了解提出容错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及容错必备条件。在 30 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核实期限可适当延时,但不应超过 60 个工作日。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提出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等初步意见,报同级党委或董事会研究批准,在结果认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属于国家涉密内容的可容错情形,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 3 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干部、职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XXX 公司纪检 XXX 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

 第十五条

 问责实施主体在初核、立案调查违纪违规问题过程中,发现错误行为符合容错条件和适用范围的,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认定,并报同级党委或董事会同意后,按照规定进行免责或减责。

 第十六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干部、职工年度绩效考核、任职试用期满等各类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 (四)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不能容错免责,但可以容错减责的单位或个人,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处理方式根据减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运用。

 第十八条

 建立纠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情形,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纠正:

 (一)

 启动纠错。XXX 公司党组织在作出免责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

 发送通知。在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的 5 个工作日内,XXX 公司纪检 XXX 部门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

 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

 督促整改。采取纪检 XXX 建议书、约谈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和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

 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部门和子公司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第十九条

 建立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

 (一)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部门(子公司)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二十条

 健全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XXX 公司各级党组织、各子公司和相关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职工放手大胆工作。

 (二)XXX 公司纪检 XXX 部门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思想顾虑,鼓励干部、职工积极作为。

 (三)在对 XXX 公司干部、职工实施容错纠错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备案。

 (四)XXX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的人员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 XXX 公司纪检 XXX 部商 XXX 公司党 XXX 工作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条款与现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对容错纠错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对容错纠错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为细化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鼓励广阔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关于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和《XXX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原则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正向鼓励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鼓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XX 公司系统所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审视其发生背景、工作依据、决策过程、动机取向、客观结果,做到尽职免责、应容则容、应免则免。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保护干事者,充分调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大胆探索实践、发奋图强的积极性。

 二、前置条件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有关制度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或者履行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没有因主观成心、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属于探索性改革创新举措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失误、偏差,但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可以予以免责。

 以下情形不纳入容错免责范畴:

 1.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的; 2.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3.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4.属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粤国资审计〔2019〕1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所列责任追究情形的。

 三、适用具体情形 〔一〕战略管控方面 1.在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工作要求中,为维护全局利益,大胆履职、敢于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2.在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等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到达预期效果的;

 3.在重要事项决策、实施和风险管控中,因受宏观调控、行业政策变化、不可预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未到达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 4.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实施过程中,因受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未到达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的; 5.在企业优化整合、改制重组工作中,按预定方案实施完成后,未到达预期效益目标的。

 〔二〕改革创新方面 6.在深化企业体制机制改革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或者政策调整等因素,未到达预期效果的; 7.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主动与民营、外商企业合资合作,未到达预期效果或者改革后在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引发矛盾争议的; 8.在推进完善企业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及市场化选人用人等方面,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9.在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中,建立能上能下选人用人机制,不拘一格大胆和破格使用经营管理人员,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三〕资本运营方面

 10.在实施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等业务中,因宏观经济及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未到达预期效果或者出现一定失误的; 11.依法依规处置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所得低于预期价值的; 12.在担保、融资等业务中,因宏观形势变化等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的。

 〔四〕经营管理方面 13.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中,主动作为、创新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14.在合同管理业务中,因受宏观经济形势、调查手段受限、信息不对称等影响,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15.在经营业务过程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份额,因市场因素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一定损失的; 16.在资金管理业务中,因受财政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资金没有发挥应有效益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 17.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因受政策调整、市场行情变化、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难以预见原因,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应急管理方面 18.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19.在化解矛盾焦点、剥离国企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引发一般性上访信访问题或者出现一定失误偏差的。

 〔六〕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决策、实施的改革创新事项,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应纳入容错免责情形。

 四、实施和认定 出现上述适用容错免责具体情形的,在经市 XX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市 XX 公司党委研究认定,确认为免责情形的,启动容错纠错免责程序,确保容错、免责和纠错工作有机衔接。

篇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1 - 新疆建融国有资本运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调动集团干部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兵团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十一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容错纠错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建融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即:

 (一)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建融国有资产运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融集团”)及全体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的容错纠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以下判断标准:

 (一)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二)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纪律规矩、急功近利,

  - 2 - 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三)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四)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职权; (五)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 (六)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漠视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敷衍塞责; (七)后果影响是轻微可控还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分清是主动消除还是视而不见。

 第五条

 容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深化改革的方向。按照师党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二)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益。

 (三)符合民主决策的程序。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乱作为、一意孤行、盲目蛮干、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明令禁止的事项和程序不得突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 3 - 的领域和事项可以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五)没有谋取个人私利。一心为公推动工作,遵守廉洁从业管理规定。没有打着改革的旗号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没有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职工利益受损的。

 (六)主动挽回损失。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

 (一)在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过程中,执行反恐维稳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以及面临突发事件时临机处置,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考虑,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引发矛盾或者引起非议行为的; (二)在优化资本布局方面 1.按照师党委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在工作中出现某些问题的; 2.对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领域进行投资,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3.积极服务十一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创业(风险)投资,没有实现投资目标的; 4.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业投资,因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未实现投资目标的;

  - 4 - 5.积极推动企业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在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失败的,或在实现上市后没能有效发挥融资功能的; 6.为贯彻落实国家、兵团、师相关政策和规划,或根据师国资委战略部署,参与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认购、股权代持、基金份额代持、市值管理等业务的,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7.按照“一带一路”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实施境外投资,由于国际市场的不确定性或者外部投资政策环境变化,未能按期实现投资目标的; 8.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去产能”和“去库存”,依法依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不良资产(包括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和盘活经营性资产,为不造成资产持续贬值而及时处置资产,造成不可避免损失或出现某些问题的;

  (三)在深化国企改革方面 9.推进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在国有权益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10.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没有按预期方案实现战略目标的; (四)在完善企业治理方面

  - 5 - 11.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推行选人用人新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因个别员工不满而引发矛盾的; 12.实行市场化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因个别员工不满而引发矛盾的; 13.围绕企业发展战略,通过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升管理现代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益,导致短期内矛盾较多的; (五)在实施自主创新方面 14.积极实施企业运营模式创新、拓展企业服务方式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15.在投融资、国有资产运营投资领域中,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在自治区、全师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的; 16.实施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发展战略,对品牌培育及品牌推广投入较大,品牌建设成效不明显,没能形成品牌核心竞争力的; 17.企业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科研院所科研创新成果,项目投入大、投资周期长,因市场前景不明朗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的; 18.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和工艺升级,在新领域积极探索,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六)在处理复杂局面和疑难问题方面 19.为有效解决企业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而造成不可避免损失或出现某些问题的;

  - 6 - 20.为有效解决社会群众和企业干部职工反映强烈、意见集中的问题,造成不可避免影响的; 21.在工作中勇于突破工作瓶颈,打破困局,敢于担当危难险重任务,涉险闯关破解难题,出现失误的; 22.在应急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未按正常程序办理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23.因紧急避险、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的; (七)其他经综合评估符合容错情形的事项 24.在改革发展中自加压力,主动提高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经努力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 25.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现行的国资监管制度、规则、程序等不适应新的经济形态,经与相应制度、规则、程序等的制定部门商议,允许先行先试的相关事项; 26.其他改革创新过程中符合容错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正常情况下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民主决策程序,问题出现后未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不予容错。

 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以及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力等情况,不予容错。

 第八条 集团党委、纪委在干部问责追责、责任调查等工作中,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同步考虑是否存在容错情形。

 第九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干部因改革创新失误出现受到问责追责的

  - 7 - 情形时,由集团党委或者干部本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形成意见后,向集团纪委或所属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干部本人主动提出容错申请。

 (二)调查核实。容错申请受理后,由集团纪检办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并与相关部门综合研判,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三)会议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同级党委会议研究后,提出明确容错免责或者不予容错的认定结论。

 (四)及时反馈。认定结论作出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及个人反馈,并通报其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结论的,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对给予容错的集团管理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在提拔任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 (二)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考核时不影响考核结果和评价结论; (三)所在部门或单位在相关工作考核中不予以扣分; (四)免予其他惩诫追责。

 第十一条 健全纠错机制,把对干部的关心厚爱与严格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对给予容错免责处理的干部,应当及时启动以下纠错程序:

 (一)约谈提醒。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

  - 8 - 部进行约谈提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约谈或者书面提醒的方式,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其谈话,或者以党组织名义向其发送提醒函,指出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的不足、问题和失误错误,告知需要注意的情况,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约谈提醒工作资料报纪检办公室。

 (二)纠偏纠错。由纪检办公室向干部所在单位和其本人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跟踪督查督办,督促有关党组织和干部分析错误源头,积极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及时纠偏纠错,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推动问题整改。

 (三)推进治本。涉及失误错误问题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深刻分析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健全相关制度。同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防微杜渐。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在收到纠错通知书后二个月内报送纪检办公室。

 第十二条 建立预防保护机制。建立重大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制度,对重大改革创新项目中有较大突破或探索的工作,提前做好风险化解预案,建立完备的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资料档案,备案材料可作为容错的重要参考。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加强综合预判分析和过程把控,要求及时请示报告,为澄清保护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经查实的故意诬告、干扰改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

  - 9 - 当事人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建融集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所属国有企业领导⼈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总结为细化落实中央《关于进⼀步激励⼴⼤⼲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 为的意见》、《中共⼴东省委关于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从严治党 的意见》和《XXX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原则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实 施意见(试⾏)》等相关⽂件精神,建⽴健全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 机制,进⼀步激励国有企业领导⼈员担当作为、⼲事创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 XX 公司系统所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 清单。⼀、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九⼤精神为指 导,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国有企业领导⼈员履职过程中的失误 和偏差,审视其发⽣背景、⼯作依据、决策过程、动机取向、客观 结果,做到尽职免责、应容则容、应免则免。旗帜鲜明地⽀持改⾰ 者、⿎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保护⼲事者,充分调动国有企业领 导⼈员⼤胆探索实践、发奋图强的积极性。⼆、前置条件(⼀)党和国家⽅针政策、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有关制度 没有明令禁⽌的;(⼀)党和国家⽅针政策、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有关制度 没有明令禁⽌的;(⼆)以促进企业改⾰发展或者履⾏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 社会责任为⽬标的;(⼆)以促进企业改⾰发展或者履⾏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 社会责任为⽬标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决策制度的;(四)没有为个⼈、他⼈或者⼩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没有因主观故意、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属于探索性改⾰创新举措实施过程中产⽣ 的失误、偏差,但未造成重⼤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可以 予以免责。(五)没有因主观故意、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属于探索性改⾰创新举措实施过程中产⽣ 的失误、偏差,但未造成重⼤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可以 予以免责。以下情形不纳⼊容错免责范畴:全⾯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的;借改⾰创新之名搞“政绩⼯程”“形 象⼯程”的;在同⼀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免责处理 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属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 于印发《⼴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的通知》(粤国资审计〔2019)

 1 号)等相关⽂件精神所列责任追 究情形的。三、适⽤具体情形(⼀)战略管控⽅⾯在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和市国 资委⼯作要求中,为维护全局利益,⼤胆履职、敢于作为,出现⼀ 定失误或者偏差的;在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等 ⼯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重要事项决策、 实施和风险管控中,因受宏观调控、⾏业政策变化、不可预知及不 可抗⼒因素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在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实施过程中,因受不可预知或者不可 抗⼒因素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

 的;在企业优化整合、 改制重组⼯作中,按预定⽅案实施完成后,未达到预期效益⽬标的。(⼆)改⾰创新⽅⾯在深化企业体制机制改⾰中,因先⾏先试、缺乏经验或者政策 调整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过程中, 主动与民营、外商企业合资合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改⾰后在资 产处置、职⼯安置等⽅⾯引发⽭盾争议的;在推进完善企业经理层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制度及市场化选⼈⽤⼈等⽅⾯, 出现⼀定失误或者偏差的;在深化三项制度改⾰中,建⽴能上能下 选⼈⽤⼈机制,不拘⼀格⼤胆和破格使⽤经营管理⼈员,出现⼀定 失误或者偏差的。(三)资本运营⽅⾯在实施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等业务中, 因宏观经济及市场形势发⽣重⼤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 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定失误的;依法依规处置僵尸企业、不 良资产,处置所得低于预期价值的;在担保、融资等业务中,因宏 观形势变化等原因未实现预期⽬标的。(四)经营管理⽅⾯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作中,主动作为、创新性开展⼯作, 出现⼀定失误或者偏差的;在合同管理业务中,因受宏观经济形势、 调查⼿段受限、信息不对称等影响,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或者不良 影响的;在经营业务过程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份 额,因市场因素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定损失的;在

 资⾦管理业 务中,因受财政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资⾦ 没有发挥应有效益或者造成⼀定损失的;在风险防控⼯作中,因受 政策调整、市场⾏情变化、⾃然灾害或者其他难以预见原因,造成 ⼀定损失的。(五)应急管理⽅⾯在⾃然灾害、抢险救灾等重⼤突发性事件处置中,临机决断, 主动担当揽责,出现⼀定失误或者偏差的;在化解⽭盾焦点、剥离 国企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积极破除障碍、打破 僵局,引发⼀般性上访信访问题或者出现⼀定失误偏差的。(六)其他符合中央⼤政⽅针和有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决策、 实施的改⾰创新事项,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应纳⼊容错免责情形。(六)其他符合中央⼤政⽅针和有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决策、 实施的改⾰创新事项,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应纳⼊容错免责情形。四、实施和认定出现上述适⽤容错免责具体情形的,在经市 XX 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讨论后提交市 XX 公司党委研究认定,确认为免责情形的,启动 容错纠错免责程序,确保容错、免责和纠错⼯作有机衔接。

篇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

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公司全体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免责办法》、《关于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纠错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作风正派务实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全体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全体职工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遵纪守法,积极履职尽责,非因主观故意出现一定偏差失误,导致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等,但能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或消除负面影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同时对其工作偏差、失误或无意过失进行整改纠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具有任免和管理权限的全体职

 工。

 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鼓励担当,宽容失误。倡导“履职担当、务实重干”的工作理念,鼓励全体职工敢于担当、大胆履职、高效干事。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根”和“魂”,贯彻“改革允许失败、但不允许观望”的精神,鼓励全体职工在实践中勇于涉险滩、啃硬骨头,大胆试、大胆闯,对主观善意、客观失误的全体职工宽容相待,不让他们受委屈、背包袱。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客观事实,严把容错标准,严格实施程序,严明免责纪律,辩证分析、综合考虑偏差失误产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因素,全面客观准确判定,确保容错免责公平公正。

  (三)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坚守法律纪律和政策底线,只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矩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推动工作而出现的偏差失误才可以视情形得到宽容。有意逾越或任何假借改革创新之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矩的行为,坚决不予宽容。

 (四)有错必纠,容纠并举。树立“容错是关心、纠错是关爱”的理念,坚持有错必纠、纠错必改,既合情合理合规地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或者错误,又注重纠正错误、整改问题、减少损失。

 (五)分级负责,标本兼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帮助出现工作偏差、失误或无意过失的全体

 职工和责任部门客观分析问题根源,吸取经验教训,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六条

 容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市委、市政府和公司决策部署精神; (二)主观上出于公心,没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决策和实施程序没有违反规定,领导干部临机处置且事后履行了报告程序; (四)失误或者错误发生后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减轻损失和影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

 第七条 符合上述容错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于容错免责:

 (一)工作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且有相关材料证明,但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二)认真履职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政策无明确规定,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而出现偏差或产生失误的; (四)根据现有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对尚无明确规定的领

 域和事项,主动设计和创建符合实际的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五)在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公司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过程中,因忠诚履职、积极推进而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七)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份或局部利益而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 (八)在信访维稳、防火防汛等全局性事务及应急事项中,确因工作需要,对预计可能出现与现行制度政策有不一致的行为或事项,预先进行登记备案或向上级请示报告并经调查属实的; (九)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或分管风险较大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十)为破解难题推进工作、突破固有模式,对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工作不推诿、主动承担、果断决策、及时处置造成一定失误或损失的; (十一)在处理征地拆迁、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而产生不良影响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十二)其他特殊情况经调查认定可以容错免责的。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能容错: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 (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 (四)为自己、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查证属实的; (五)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的; (七)造成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政治影响的; (九)对公司业务开展和工作推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特殊情况经调查认定不能容错免责的。

 第三章 容错办理程序 第九 条

 问责实施机构启动问责程序后,应主动对照容错免责条件,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并视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条

 申请容错免责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全体职工受到问责追责,本人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在收到问责决定后 7 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部门和分管领导同意容错免责的书面意见及相关依据。

 (二)受理。问责实施机构收到容错免责申请后,应在 7 个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核实。对受理的申请,问责实施机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的申辩意见,依法依规调查核实,进行责任研判。

 (四)认定。问责实施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公司党委审批后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适当延长认定时间。

 (五)反馈。问责实施机构应在作出认定意见后 7 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及相关部门。

 (六)报备。问责实施机构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公司党委。

 第四章 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可在以下方面运用容错结果:

 (一)在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职务晋升等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免予作为不得提拔或晋升的依据; (三)在各类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中不受影响; (四)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章 纠错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纠错由分管领导、责任部门、监督部门和问责实施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帮助,由出现工作偏差、失误或无意过失的个人、责任部门、项目指挥部进行整改纠正。

 第十三条

 纠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启动纠错。问责实施机构对全体职工、责任部门、项目指挥部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的同时,启动纠错程序。

 (二)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 10 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构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附件 3),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分析查找原因,限期整改纠正问题。

 (三)谈话提醒。发出纠错通知书 10 个工作日内,由问责实施机构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提醒,了解基本情况,指出问题所在,听取陈述意见,帮助反思、化解顾虑,避免类似问题再犯。

 (四)督促整改。问责实施机构要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纠正存在问题;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视情节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督促整改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整改、对抗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五)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进行整改纠正的同时,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进一步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问题情节严重、明显违反有关纪律规定和法规制度要求,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不属于纠错范围。

 第十五条

 所在部门对纠错对象督促指导不到位,放任错误发生,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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